[板務] 自刪免責、累犯計算是否應重新定義?

看板C_ChatBM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4年前 (2020/03/09 20:15), 4年前編輯推噓41(4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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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目前規定如下 第三章 使用者規範總則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6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3-7 〔直接水桶之加重〕 Ⅰ 直接水桶累計達三次者,提升一級罰則。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 Ⅱ 同一文章因多重違規而直接水桶六個月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接下來,將分為兩個部分來詳談:(也就是本文主旨) 一、3-5 (判決前自刪/修文者免責或從輕發落),是否應調整並限制可使用次數,或直   接撤除此規定?還有,哪類使用者有使用此條款的權利? 二、3-6(累犯計算)及連帶之3-7,是否應重新定義,以避免和第四章各項規定內容起衝   突? 針對第一部分,先提及本人想到的選項: 甲:是否應保留此條款?如是,是否應進行調整或維持現狀? 一、維持現狀,不為任何修改 二、保留但修改,以限制單一使用者在受到永久禁言(水桶)前的使用次數   (即順應群組規中的部分說法:「設有警告條例的看板或小組請務必注意,警告也算    是看板罰則的一環。為避免惡意再犯及統計上的爭議,請不要加上重新計算的時限    。」) 三、保留但修改,以限制單一使用者在一個年度的使用次數   (這邊的「一個年度」是指一個公曆年或一個民國曆年,而過了這個年份之後,次數    將重新進行累積計算) 四、棄用廢止、往後永久不再行使此條款   (這大概是最不樂見的情況,但為了公平起見,還是提出此選項) 乙:承前項,是否應調整有權使用此條款的使用者? 一、維持現狀(即板主群可主觀認定是否使用) 二、明文規定:曾經違規或使用3-5 達一定次數(參見前項)者,無法再次使用 簡述事由如下: 相信在使用3-5 的時機上,如果讓有心人得以藉機規避受處分,對於各位檢舉人,應屬不 樂見的情況。 如果只是因為案件被檢舉人自行發覺有違規之虞,而在判決前刪修一兩次的話,這還處於 可接受的範圍;但若屢次企圖以此讓本身免受板務處分,恐將引起更多使用者的不滿。 針對第二部分: 經查現行板規中,有明示「累犯另計罰則」的如下 4-3 〔交友文違規〕 以下文章,超貼者不處分刪文: 一 ACG類之徵友文、揪團文、招募文,以單一遊戲、單一社群一日一篇為限。 二 同一使用者之自介文相隔一年方可重新發表。 刻意多次違規者以累犯論,水桶三天。 4-4 〔洗文違規〕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 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短時間內大量轉文且未經申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 4-9 〔十八禁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含十八禁內容者,處直接水桶三天以上。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4-12 〔他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Ⅰ 發文、回文討論其它看板或討論區之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4-13 〔本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Ⅰ 有以下情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一 非經7-1程序,或非[板務]、[統計]分類發文、回文討論 本板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二 於特定議題之[板務]分類下,討論其他議題者。 Ⅱ 轉文討論本板看板事務、風氣者,處直接水桶二週。累犯者, 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但轉錄與本板看板事務直接相關之公告者, 不在此限。 4-14 〔發表公告違規〕 非本板板主發表或回覆公告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累犯者,處永久水桶。 4-19 〔轉文違規〕 Ⅰ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而轉錄文章至本板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Ⅱ 轉錄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有鑒於上述條款以外的各項板規恐有不明確之處,並導致板務執行時容易起爭議,因此爭 點在於,是否要修訂 3-6 及 3-7 第Ⅰ款,或在3-3 第一項處加入「十天」及「兩年」, 使之變成: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一 直接水桶:三天、一週、十天、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兩年、永久 水桶。 (即在兩個選項中,擇一執行調整) 這樣一來,如果因該使用者累犯而需要提升罰則層級,曾受禁言一週者,就可順理成章受 禁言十天處分,之後亦同。 綜上所述,希望各位可以考慮,是否要請板主群修訂相關行政規定,以避免後續問題之發 生。 如果認為需要修改,請「附議」本文。 以上,無任感禱。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0.119.7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583756120.A.316.html

03/09 20:17, 4年前 , 1F
以上,我的所作所為皆是正義 這樣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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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17, 4年前 , 2F
不會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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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4:08, 4年前 , 3F
累犯不談,來談3-5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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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4:09, 4年前 , 4F
先說清楚,這部分是自由心證,本意是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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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4:09, 4年前 , 5F
一些不小心,太衝動,腦子缺根筋的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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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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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4:11, 4年前 , 7F
後來卻有些人喜歡拿來做違反法條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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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這是少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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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4:13, 4年前 , 9F
到底自刪是故意引戰來挑眾怒還是真的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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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你很難單純拿出一個標準去認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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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天生打字語氣衝,但沒那個意思,被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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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4:13, 4年前 , 12F
了才自刪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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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35, 4年前 , 13F
另外,版主會判沒有違規的情況,這時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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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算入你所謂的次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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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36, 4年前 , 15F
3-5是只限定刪除修改後才無違規的,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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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就沒違規的應該不算在3-5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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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37, 4年前 , 17F
而以往很多判例無法看出板主的無違規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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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就無違規,還是刪改了後才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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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38, 4年前 , 19F
所以要修改的話,1.以後判例須明確表示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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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38, 4年前 , 20F
改後有無改變判決。2.以往的判例若無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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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39, 4年前 , 21F
表示因刪改而改決判例的,就不該被算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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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39, 4年前 , 22F
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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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40, 4年前 , 23F
而以後對所謂刪改的次數計算、定義,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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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會變得麻煩。或者以前的判例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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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41, 4年前 , 25F
然後之後板主判定須明確表示3-5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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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51, 4年前 , 26F
如果不是因自刪而無違規,建請板主群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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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51, 4年前 , 27F
清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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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52, 4年前 , 28F
不然也很難講是否因自刪而的確安全下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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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0:04, 4年前 , 29F
這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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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0:56, 4年前 , 30F
3-5一直都是「得」 但不知為何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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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0:56, 4年前 , 31F
被看成「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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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7:44, 4年前 , 32F
因為板主基本上是當應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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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1:06, 4年前 , 33F
附議 建議下次避免使用疑問句當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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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1:06, 4年前 , 34F
沒仔細看我還以為是[建議]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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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17, 4年前 , 35F
好的,待會修改;另外說 3-5 的「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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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這邊的觀念上不時被混為一談,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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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堵漏洞,也只能靠明確化時機的修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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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19, 4年前 , 38F
明確化使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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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75.138.117.198 馬來西亞), 03/15/2020 12:27:35

03/15 17:22, 4年前 , 39F
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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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7:31, 4年前 , 40F
附議
03/15 17:31, 40F

03/15 19:10, 4年前 , 41F
附議
03/15 19:10, 41F

03/15 19:10, 4年前 , 42F
個人認為三應該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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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9:10, 4年前 , 43F
現在的情況用年度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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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9:10, 4年前 , 44F
應該就能改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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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9:24, 4年前 , 45F
附議
03/15 19:24, 45F

03/15 20:30, 4年前 , 46F
附議
03/15 20:30, 46F

03/15 21:02, 4年前 , 47F
附議
03/15 21:02, 47F

03/15 23:45, 4年前 , 48F
附議。
03/15 23:45, 48F

03/16 00:25, 4年前 , 49F
覆議
03/16 00:25, 49F

03/16 00:34, 4年前 , 50F
附議
03/16 00:34, 50F

03/16 01:01, 4年前 , 51F
附議
03/16 01:01, 51F

03/16 08:36, 4年前 , 52F
附議
03/16 08:36, 52F

03/16 08:36, 4年前 , 53F
附議
03/16 08:36, 53F

03/16 08:41, 4年前 , 54F
附議
03/16 08:41, 54F

03/16 08:42, 4年前 , 55F
附議
03/16 08:42, 55F

03/16 08:43, 4年前 , 56F
附議
03/16 08:43, 56F

03/16 08:46, 4年前 , 57F
附議
03/16 08:46, 57F

03/16 08:53, 4年前 , 58F
附議
03/16 08:53, 58F

03/16 09:40, 4年前 , 59F
附議
03/16 09:40, 59F

03/16 11:40, 4年前 , 60F
附議
03/16 11:40, 60F

03/16 17:03, 4年前 , 61F
附議
03/16 17:03, 61F

03/19 14:35, 4年前 , 62F
反對
03/19 14:35, 62F

03/19 14:35, 4年前 , 63F
沒必要為了改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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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3:55, 4年前 , 64F
附議 對於某些自刪慣犯需要特別關照才行
03/19 23:55, 64F

03/21 15:37, 4年前 , 65F
附議
03/21 15:37, 65F

03/21 15:39, 4年前 , 66F
自刪應考慮視同放棄答辯,被判罰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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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5:39, 4年前 , 67F
可迴避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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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5:42, 4年前 , 68F
但刪除全文與修改文章,仍須分別考量
03/21 15:42, 68F

03/22 15:30, 4年前 , 69F
附議
03/22 15:30, 69F

03/22 22:34, 4年前 , 70F
附議
03/22 22:34, 70F

03/22 22:36, 4年前 , 71F
158居然會同意這個 太神奇了
03/22 22:36, 71F

03/22 22:37, 4年前 , 72F
附議
03/22 22:37, 72F

03/22 22:37, 4年前 , 73F
反對 "得" 就已經有視情況考量了
03/22 22:37, 73F

03/22 22:41, 4年前 , 74F
我覺得有點尷尬,現況對某些故意犯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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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2:41, 4年前 , 75F
有些輕放,我同意應該要加強處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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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2:42, 4年前 , 76F
法規中是寫"得",意思就是版主有權決定
03/22 22:42, 76F

03/22 22:43, 4年前 , 77F
附議
03/22 22:43, 77F

03/22 22:43, 4年前 , 78F
是否不罰或減輕,當然也可以予以處罰
03/22 22:43, 78F

03/22 22:43, 4年前 , 79F
附議
03/22 22:43, 79F

03/22 22:44, 4年前 , 80F
附議
03/22 22:44, 80F

03/22 22:44, 4年前 , 81F
其實對於「得」和「應」,我早前也有提過
03/22 22:44, 81F

03/22 22:44, 4年前 , 82F
了,可以看上面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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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2:45, 4年前 , 83F
目前可能有點弊病,個人希望可以推動修補
03/22 22:45, 83F

03/22 22:45, 4年前 , 84F
,以免被檢舉後,企圖藉機逃避責任
03/22 22:45, 84F

03/22 22:58, 4年前 , 85F
附議
03/22 22:58, 85F

03/23 01:56, 4年前 , 86F
附議
03/23 01:56, 86F

03/23 03:07, 4年前 , 87F
附議
03/23 03:07, 87F

03/23 14:57, 4年前 , 88F
附議
03/23 14:57, 88F

03/23 15:30, 4年前 , 89F
3-5本身就有讓板主新政的考量空間,只是
03/23 15:30, 89F

03/23 15:30, 4年前 , 90F
有時可能會被板主濫用。所以會想要進一步
03/23 15:30, 90F

03/23 15:31, 4年前 , 91F
讓條文來限縮版主的權限吧
03/23 15:31, 91F

03/23 15:31, 4年前 , 92F
讓版主心證的考量空間
03/23 15:31, 92F

03/23 18:16, 4年前 , 93F
在版主不是常常有空跟判決時間不一的情
03/23 18:16, 93F

03/23 18:17, 4年前 , 94F
況下 我是希望最少改成一定時間內刪除比
03/23 18:17, 94F

03/23 18:17, 4年前 , 95F
較好
03/23 18:17, 95F

03/23 23:10, 4年前 , 96F
反對
03/23 23:10, 96F

03/31 02:50, 4年前 , 97F
人數未達本案結案
03/31 02:50, 97F
文章代碼(AID): #1UPZDOCM (C_Chat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