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假期間爭議意見蒐集
組長要走 正事要做
畢竟我只是一介草民,人微言輕
上位的反正只要『一切合法謝謝指教』你又奈他何?
人畢竟不是樹呀,不要皮可不會必死無疑。
有時我也想,為何洽眾對那兩位的容忍度可以這麼高呢?
但再想想,西洽嘛~
不就是發發輕鬆文,每天姆咪姆咪,舒壓 好玩
誰他媽有錢有閒仔細看板規,組規,判例,當義務律師人權鬥士民族偉人世界救星
關・我・啥・事?
而板主還真的真的真的辛苦呀~在這種地方認真
L君如果走了也算好事,頂多我跳進來認真唄! 但前提要能選還要上
看看之後寫在履歷自傳回憶錄上會不會有增添人生色彩的效果(呵)
----------------------以上可 CRTL + Y 無視---------------------------------
首先先說,PTT有自己的玩法,
所以沒人會用引戰,人身攻擊等等的板規去提違反言論自由的釋憲
不爽就不要用呀
因此可以看出,這裡跟現實法律畢竟是有差距的
所以照法規立板規,或者之前L板主有個腦袋長蟲的判決引用現實判例
都是不甚妥當甚至很危險的作法。
但是這不代表這裡就可以出現違法行為,或者管理人就不用具備基本法學素養或知識
不過再說下去會講不完,就先打住吧
就算板主今天沒有訂定版權物條款,也不會有事情。
PTT板主被告少說20例,站方都有SOP了。
板友分享版權物呢?板規、站規沒事不代表現實不會出事,自己負責。
海賊版之前低調文大戰板主還特別去問智財局,內容滿值得看看
https://www.ptt.cc/bbs/ONE_PIECE/M.1472097680.A.6C5.html
所以啦,我認為板規要訂就不要違反組規就好了
雖然我覺得組規定版權條款也沒什麼意義,還一堆漏洞,不過組規有還是不能違反
就先看看組規怎麼寫的
(以下有點複雜了,請上下上下對比組規跟板規)
組規:
A 動畫部分
禁止以任何方式完整散布、播放在台已有代理之動畫。
C 漫畫部分
禁止直接貼出全篇1/3以上內容之圖文連結。
G 遊戲部分
禁止完整散布、實況在台已有代理之「漢化版」遊戲
實況請使用原版或代理版之遊戲。
N 小說部分
禁止散布、提供直連全文連結。
板規:
5-9 使用者禁止於發文或回文中散佈、播放或徵求台灣地區有代理之版權物
完整內容,分享部分內容達5-9-1中規範者視同分享完整內容,
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
5-9-1 分享內容之比例上限為
*動畫部分:單集影片片長之三分之一。
*漫畫部分:三分之一話,僅發行單行本者則為三分之一本。
*小說部分:長度一章以內之內容。
*遊戲部分:遊戲官方允許之檔案。
5-9-2 討論改機、非法ACG分享媒介者,等同違反5-9。
5-9-3 作品官方公告禁止散佈者,一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散佈。
違者不論分享內容多寡,等同違反5-9。
對比:
板規 組規
──────────────────────────────────────
規範範圍 台灣地區有代理 在台有代理
動畫
規範長度 不超過片長1/3 不能完整放映
──────────────────────────────────────
規範範圍 台灣地區有代理 全部
漫畫
規範長度 不超過1/3話(本) 不超過全篇1/3
──────────────────────────────────────
規範範圍 台灣地區有代理 在台有代理
遊戲
規範長度 僅能散佈官方許可檔案 不能完整散佈「漢化版」
──────────────────────────────────────
規範範圍 台灣地區有代理 在台有代理
遊戲
規範長度 一章以內 不能提供「直連全文連結」
──────────────────────────────────────
紅色:違反組規 黃色:"應該"比組規嚴格,有爭議
綠色:比組規嚴格
檢討:
1. 漫畫規範範圍比組規寬鬆
組規規範的範圍未分台日,然而板規5-9範圍為「台灣地區有代理」
亦即若板友發佈漫畫為「台灣沒代理的」,則板規5-9不適用。
然而台灣無代理的漫畫作品亦屬組規規範之範圍,應該修改。
2. 小說散佈之長度與組規規範模式不同,是否恰當應找組長討論
組規規定不能出現全文的直連(低調是否放行不知道),然而非全文出現於板上
是否允許,且一章以內的份量是否恰當?可以找組長討論為之。
3. 在台無代理之作品則可無限制放行?
5-9範圍為「台灣地區有代理」之作品。亦即若板友發佈作品為「台灣沒代理的」,
則板規5-9不適用。那麼變成只要作品在台尚未代理,則板友無論以怎樣的方式
分享,都不受板規的限制。講的誇張一點,就算今天有板友貼出17冬的動畫免空
下載連結,毫無隱藏,板規也管不著。
這會是板規不應該有所規範的地方嗎?不認為如此。
4. 5-9-3 缺乏規範範圍
也就是造成之前大量檢舉文的原因,在於5-9-3所要規範的「範圍」就跟5-9不一樣了
然而在條文中卻沒有寫明,所以根本無法用。
根據#1OVRGmjQ (C_ChatBM),板主提出了規範範圍為「無公司代理」之創作作品
然而,這依舊有一些要釐清的問題。
4.A. 沒代理竟然比有代理還嚴格
有公司代理的作品為了保障作者權益,理應訂定較嚴格的規範長度。
而沒代理的作品,就常理來說作者需要更多推廣散佈的人氣,給予較寬鬆的
規範長度。然而現行板規卻是相反的。
只要沒代理的作品的作者公告禁止散佈,則一切內容禁止出現,
反而是有代理的作品還有一定容許長度。
4.B. 網路之圖、文、影音創作,該適用轉貼規定或者本條
網路素人創作之圖、文、影音等(如PIVIX、NICONICO),該類作品、文章
究竟應屬於5-9-3規範之「無公司代理之作品」或者7-1「其他看板之文章」
兩者罰則相差極大,引用上也極多不同,板主應更詳細規範與定義。
提案修改方向:
1. 重新定義5-9之範圍,為「具商業販售行為」之作品。
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會被警告關注甚至上法院的爭議案件,都是因為人家要賺錢。
當然抓你侵權。所以,要規範的作品就應該是與「錢」有扯上邊的。
因此板規5-9修正為
『使用者禁止於發文或回文中散佈、播放或徵求具商業、販售行為之ACGN作品
......(下同)』
2. 修正5-9-2敘述
『討論改機、非法ACG分享媒介者,準用5-9之處置。若ACG分享媒介同時具有非法
散佈與合法散佈作品,於未能證實發、回文者展示、鼓勵、煽動他人藉此媒介
取得非法作品前不罰。
改機定義為:非經官方許可,修改遊戲資料、內容、使用輔助程式,且上述行為
具客觀事實呈現危害遊戲、規則公平性或侵害他人權益。』
3. 5-9-3 停止適用,非販售,或不具商業行為的作品改以板規7規範。
重新定義規範範圍後不用再另外設置5-9-3。
如果有非販售、商業行為的創作作品一律視為「轉載」。
因此亦需要重新撰寫板規7
(以下為重新草擬的內容)
7-1 轉錄之定義為以任何形式將PTT其他看板之文章或非PTT之他處圖、文、影音等
轉移至本板。
7-1-1 轉錄PTT其他看板之文章內容包含被轉錄文章之標題、內文、
簽名檔、推噓文以及轉錄者所發表之言論。
7-1-2 轉錄PTT其他看板之文章與本板需取得原作者之同意並出示證明
違反本條者初犯警告一次,偽造證明或累犯水桶一週以上。
7-1-3 非PTT之他處圖、文、影音,考量取得同意上之困難,可直接轉貼
但須註明出處或連結。且若作者已有聲明禁止轉載者禁轉。
違反本條者初犯警告一次,累犯水桶一週以上。
7-1-4 除避免違反其他板規之行為(如露點貼上馬賽克或者有雷內容修正等)
或原作者之特別要求外;轉錄者不得任意修改轉錄內容,違者警告一次,
併刪除原文,累犯水桶一週以上。
7-1-5 轉錄於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初犯警告一次,
累犯水桶一週以上。
7-1-6 轉錄之圖、文、影音若有違反本板其他板規,給予一定修正期限。逾期
比照其他板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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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提出的觀點與修改方向
希望板主納入考量。
突然覺得自己真他喵神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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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56.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485030057.A.C2E.html
※ 編輯: jschenlemn (223.138.56.250), 01/22/2017 04: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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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其實不分臺灣日本有無代理都應該有所規範就是了
組規板規當初這麼定,或許是想讓板友能夠有個洞可以低調分享
所以僅限定「在台有代理」,畢竟在台較容易被抓
我是打算從有沒有牽涉到金錢買賣來區分
畢竟有賣錢的作者就是要賺錢,比較容易出事
沒賣錢的,較多作品作者也都抱持著分享的心態
像是同人本有賣錢,那也比照商業行為適用新版5-9 (就不討論2創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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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或許可以比照影片,給予1/3長度
比較麻煩的是如何界定規範範圍
如果是從CD擷取音軌那到還好
那如果在CD上映前,先從動畫中自行轉製出OPED或OST
是否能將連載中動畫中的"音樂"視為具商業行為的作品呢?
其實應該還是不行分享,就像是日本職人擷取動畫一樣,有侵權問題
現在YT也漸漸重視這塊,如果影片中的音樂被申訴也是會被禁播
所以如果要推TY連結
推發文者就要確保連結中的長度沒有逾越板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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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規範不能違反組規呀
既然組規有規定分享的範圍與內容
那麼基於組規是要管制分享份量的原則下,板規只能定的更嚴格不能更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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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比較明確就是了
草案目前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是
只要作品沒有賣錢的商業行為,『引用部分內容』還是不行的
看要不要也是比照商業作品給予1/3長度
不過就要另外修改了
※ 編輯: jschenlemn (223.138.56.250), 01/22/2017 16: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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