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6-1-7,6-2-3-3 #1OOsHtan (C_ChatBM)
一、判決文章代碼#1OOsHtan 6-1-7 6-2-3-3
請貼上欲申訴之判決文章之代碼,以便版主查找判決文章
二、申訴人ID MOJS
三、申訴理由
最近公司剛忙完年節訂單,現在有空閑來申訴我被永桶的判決
第一點是 6-1-7
關於造假銷量的問題,我從頭到尾都是在提"造假銷量"這件事
為何? 因為打從一開始的討論我就沒有針對任何人,而是稱讚閃軌銷量優秀
這時那個b為了反駁,弄出一個造假銷量的動作,結果被我抓包
而後我每次再稱讚閃軌銷量,他又不死心的主動出來針對我本人提銷量這件事,
那當然我也以銷量的部份回答當初造假銷量這件事
從頭到尾就是在討論銷量,為何解釋成個人恩怨?
再者板主你覺得是他針對我的多,還是我主動針對他?
第二點是 6-2-3-3
該板規規範的範圍如下,
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相關支持粉絲群眾,
並蓄意挑起紛爭者。
我說的是"特殊地區" "風向"
請問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粉絲
這四個被版規明確規範的類別,哪一個是特殊地區,哪一個是風向?
我講的是"現象",為何會用這條規範"族群"的板規來處理?
第三點是永久水桶,該條板規如下
6-4 永久公海罰則,板主可視情況開噓文功能劣退(不可累積):
6-4-4 多次蓄意引戰,當鎖文或刪文
條件需任何過去有引戰受水桶紀錄者,
在下次爭議議題串再度引戰受水桶者,當永久水桶處理。
這條已經說了,要多次蓄意引戰才能達標
但實際上,我在版上只被水桶過一次
1 s爆 1/21 BigCat □ [公告] MOJS 水桶
2 s82 1/21 BigCat □ [公告] MOJS 水桶改判
3 m爆 1/23 BigCat □ [公告] MOJS 水桶再改判
雖然有三次紀錄,可是這就是你們這群新版主說要改革,以前舊板主會看風向桶人的問題,
還會引用錯法規
當時我連續質疑舊板主好幾次,他用錯的法規桶我,然後就一改再改
弄了三次公告,結果我還是只被水桶一次
請問一次 = 多次嗎?
永久水桶的規則都說是多次了,那我被桶只有一次,這條根本不能算我身上吧?
新板主們說要改革,結果也跟當初舊版主一樣用了錯誤的板規,這樣好嗎? 請想想你們上任的初衷
若板主去搜尋以往討論,多次都是我在稱讚閃軌,一堆人就出來針對我唱反調
我從沒有檢舉過任何人,
來ptt不就是對自己喜愛的作品暢所欲言,對自己討厭的作品就戰嗎?
為何要讓那些只會推一句罵人的ID,然後在背後搞小動作的,找一堆錯誤的法條檢舉成案?
請板主重新判決我的這個案子,我認為永久水桶太誇張了
如果照這個標準,那有幾位長期針對我引戰的ID,豈不是也要被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3.170.12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483791060.A.28D.html
→
01/07 20:12, , 1F
01/07 20:12, 1F
我不想檢舉,就這樣,要戰便戰,但是背後搞小動作用錯誤板規檢舉來桶人太陰險
我不得不出來申訴
→
01/07 20:16, , 2F
01/07 20:16, 2F
→
01/07 20:19, , 3F
01/07 20:19, 3F
→
01/07 20:20, , 4F
01/07 20:20, 4F
→
01/07 20:22, , 5F
01/07 20:22, 5F
→
01/07 20:22, , 6F
01/07 20:22, 6F
推
01/07 20:24, , 7F
01/07 20:24, 7F
→
01/07 20:25, , 8F
01/07 20:25, 8F
→
01/07 20:26, , 9F
01/07 20:26, 9F
→
01/07 20:27, , 10F
01/07 20:27, 10F
不要以為我不知道是誰搞的軌在弄這些打小報告的動作
那些長期戰我論點的,雖然每次都辯輸我外加被各種外國評論或心得或投票打臉
但至少他們還是在討論遊戲
那種推一句罵人的話、在公告嗆板主怎麼還沒處理我的小報告、
發現用錯板規急著帶風向要讓那些長期戰我的也一起用錯誤板規陪葬的,才是我最討厭的
一碼歸一碼,我只要求用正確的版規規範重新審視我的判決,撤銷永久水桶
※ 編輯: MOJS (93.170.122.30), 01/07/2017 20:34:19
推
01/07 20:31, , 11F
01/07 20:31, 11F
→
01/07 20:32, , 12F
01/07 20:32, 12F
→
01/07 20:34, , 13F
01/07 20:34, 13F
→
01/07 20:36, , 14F
01/07 20:36, 14F
推
01/07 20:41, , 15F
01/07 20:41, 15F
→
01/07 21:35, , 16F
01/07 21:35, 16F
推
01/07 21:36, , 17F
01/07 21:36, 17F
推
01/07 21:47, , 18F
01/07 21:47, 18F
→
01/07 21:47, , 19F
01/07 21:47, 19F
→
01/07 21:47, , 20F
01/07 21:47, 20F
→
01/07 21:48, , 21F
01/07 21:48, 21F
→
01/07 21:48, , 22F
01/07 21:48, 22F
推
01/07 21:48, , 23F
01/07 21:48, 23F
→
01/07 21:48, , 24F
01/07 21:48, 24F
→
01/07 21:49, , 25F
01/07 21:49, 25F
→
01/07 21:49, , 26F
01/07 21:49, 26F
推
01/07 21:50, , 27F
01/07 21:50, 27F
→
01/07 21:50, , 28F
01/07 21:50, 28F
→
01/07 21:50, , 29F
01/07 21:50, 29F
→
01/07 21:51, , 30F
01/07 21:51, 30F
→
01/07 22:13, , 31F
01/07 22:13, 31F
推
01/07 23:07, , 32F
01/07 23:07, 32F
推
01/07 23:42, , 33F
01/07 23:42, 33F
→
01/07 23:49, , 34F
01/07 23:49, 34F
推
01/08 03:26, , 35F
01/08 03:26, 35F
→
01/08 03:26, , 36F
01/08 03:26, 36F
推
01/08 03:52, , 37F
01/08 03:52, 37F
推
01/08 18:58, , 38F
01/08 18:58, 38F
→
02/01 23:52, , 39F
02/01 23:52, 3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