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iwin能陳情的方法與對象
A. 論述主張
反兒少性剝削法本質在保護「現實」的兒童身體權益不被侵犯,
然而虛擬兒少色情圖片與出版物,並沒有侵害任何兒童身體權益。
閱讀虛擬兒少色情圖片與出版物的讀者,也不是現實會性侵害兒童的嫌疑犯。
持有、購買、閱讀虛擬色情漫畫、影片的成年人就是性侵犯罪犯罪者,就跟看
各類色情的犯罪預備軍,例如認為愛好人妻色情者就是會犯通姦罪的潛在破壞者、
人獸交的讀者走在路上就會找狗幹、愛好射擊遊戲者就未來就會違反槍砲彈謝條例
在街上大量殺人。
這些都是無視虛擬色情刊物與現實犯罪關聯性,以歧視、偏見而剝奪不同性文化
讀者、作者的出版、閱覽其出版物的出版自由。
而針對社會多數對虛擬兒少色情反感的權衡,現行釋字617號已有充分解釋:
「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
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
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也就是說,現行出版分級制度,以及限制排除未成年人閱讀、購買出版物,
以保護未成年人接觸虛擬兒少色情,足以達到其成效。
相反地,衛福部鼓勵民眾檢舉已限制排除未成年人的網站、出版社與其刊物,
甚至設定「虛擬兒少創作標準」,認為只要外觀長得像兒少的作品,
只要檢舉人認為夠色檢舉,就能要求網站與出版社排除下架,反而進一步侵害
言論與出版自由。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原意相左。
並且是準備讓不是性侵兒童的讀者,在衛服部建立子法後反而會違反兒少法39條
而被羅織入罪的手段。敬請明察並阻止衛福部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
而侵害出版自由。
其他版本的陳情可參閱: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6779334.A.826.html
B. 方法與對象
(1) 行政院院長信箱陳情:
https://eyemail.ey.gov.tw/www/MailToPremier.aspx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民眾有權力向衛福部的主管機關,
也就是行政院提供意見,以及要求政府需改進之處。
雖然說陳情內容雷同,該信箱會併案處理,然而陳情人多,受關注而重視
的可能性也會增加。
如果你願意的話也可以說我就是蘿莉本的持有者,我擔心把虛擬兒少色情刊物
也列入兒少法規範事項後,我反而會是入罪的嫌疑犯。
不過坦白說現行兒少法並沒有特別說"蘿莉本無罪",所以你也有可能會負法律責任。
就自己斟酌吧。
(2)區域立委陳情:先不管他會不會理你,若你是受害者,
但不陳情你就沒有救濟機會。
(3) 出版社
如果你是某些出版社的忠實買家,寫信至該公司陳情並拜託幫忙發聲。
希望自己以後還有書可以買,也是一個很實際的作法。
出版社看陳情數量認為有足夠的讀者民意基礎能挺,那它才比較有可能
在這個意見上發聲。
(4) 展場主辦單位
如果你是會在FF等展場擺攤畫同人本的作家,寫信至主辦單位陳情並
拜託在這議題上發聲,基於立場的利害關係也會比較能得到回覆吧。
(5) 釋憲
不太行,除非你是因為持有蘿莉本而被告違反兒少法,而且已經走完定讞,
你已經窮盡行政救濟途徑了,這個定讞判決讓你有違反憲法的疑慮
才能聲請釋憲。
C.失敗者的自我實現
當然你也可以全部都不做,認為這一切都沒有用。
不諱言從數位中介法以來,都是由一部分積極陳情的人去影響跟拜託,
最後幸運地讓法案退回而雨露均霑。
然而如果認為沒有用的人越來越多,相對陳情的人越來越少。
你又是未來可能會觸法的受害者,那麼你認為最後幸運讓衛服部撤回子法
的機率會有多少?最後就只是讓唱衰自發性的自我實現而已。
去海外買、去海外看就好啦,跟軟土深掘一樣。
這種事情只要法律開始切,增加規範標準,相應的利益團體就能要求更多。
它認為攻擊阿宅達到的效果比在校園舉證抓兒童性侵犯容易多了,
把檢舉阿宅當作每年領預算的指標績效,那麼利基下它只會要求政府做更多。
而出版自由就會不斷地縮限。
這真的是你要的好日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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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00.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6885851.A.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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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發文、回文、轉文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
但討論中華民國政治相關ACG作品或ACG相關政策者,不在此限。
討論iwin未來納入虛擬兒少圖片會被入罪,所找的救濟途徑如果違反4-11
那不只第五點提到的人,我全文都是,但你現在不討論救濟途徑要找誰
那你還能怎麼做?等法規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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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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