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為什麼日本會有事実婚這樣的婚姻關係?
: 昨天某人結婚啊
: 所以請假在家閒閒沒事做
: 就重看了一下某作品的原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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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事実婚也就是所謂的内縁關係
: 台灣早期日治時代好像也有
: 依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漢字稱謂用語概解的解釋
: 內緣妻:未依法結婚登記但同居在男方戶內之女子
: 世帶主: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
:
: 會有這樣的戶籍登記
: 代表在日治時期台灣應該也有不少人是這樣的關係
:
: 可是在古早時代
: 貞操觀念不是應該比較重嗎
: 那為啥還會有未結婚就同居
: 還是日本不像華人那麼重視貞操觀念?
:
中華民國也是承認事實上婚姻關係的,這是由法院實務所創設出的制度
以前我國是採儀式婚,必須有公開儀式+2位以上見證人。對於法律不熟的民眾可能根本沒有
公開儀式,或有儀式但不是「公開」的,或沒有見證人等等
這些情況導致他們的婚姻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但雙方當事人都認為彼此是配偶,也長久一
起生活,大家也都知道他們是夫妻。如果完全不承認他們的婚姻,於理不容,所以才有「事
實上婚姻」的制度產生
我隨便舉個判決,例如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民事判決:「按所謂事實上夫妻.
...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
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事實上婚姻可以類推的規定,目前實務上比較沒爭議的是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而在某些情
況也可以酌給遺產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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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193.13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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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釋字647也能說是對於事實上夫妻的一個保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大法官認為在事實上夫妻也該有同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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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有長期結合、同居、把對方當配偶共同生活的事實才行。年輕男/女同居基本上都不
符合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6: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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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法院對於認定事實上夫妻的標準還滿嚴格的,畢竟同居其實就跟室友一樣,如果隨便
就承認他們是夫妻,那等於是架空婚姻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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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醫院作啥?可以舉個例嗎?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6: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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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請求贍養費等等的,上法院後法官就會認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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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目前實務上承認事實上夫妻能類推民法上的規定的有:
家庭生活費(1003-1)
贍養費(1057)
扶養義務(1116-1)
酌給遺產(1149)
醫療上有什麼法律規定是「只有」夫妻才能做的嗎?這我不清楚
根據醫療法63、64條規定,手術、侵入性檢查或醫療,要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
關係人簽同意書,並沒有限定一定要配偶
根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制導原則之規定,關係人是指同居人、摯
友等等,這些都算
所以事實上夫妻就算不能依配偶來簽,也能依關係人身份來簽啊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7: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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