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創作上怎麼知道自己不是抄襲?
※ 引述《GonVolcano (火山君)》之銘言:
: 不知道有沒有音樂、詩詞、遊戲上創作的人
: 自己創作了一部作品,並非抄襲
: 沒想到就這麼剛好市面上有類似的作品,於是被認為是抄襲
: 身邊沒有遇過這樣的案例所以不知道怎麼舉例
: 但聽過一個「疑似」抄襲的案例
: 自己讀書的時候,學校刊登了某同學得獎作品,國文老師還寫稱讚說這位同學想像力十足
: 結果跟朋友閱讀,發現跟蟲師極為相似
: 可能學校老師沒看過蟲師吧
: 總之,好奇創作人會不會在意自己的作品剛好就撞到類似作品
: 有沒有洽
以下文章節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
來源網址:https://bit.ly/2Fmayqy
11. 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
經常聽到有人指稱別人「抄襲」他的著作,侵害他的著作權,也常聽到有人會問,
什麼情況下會構成著作的「抄襲」?
事實上,著作權法從來沒有使用過「抄襲」這二個字。
一般來說,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
「改作權」的侵害。
舉例來說,若是A將B所發表的文章,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
一個章節,這時候一般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會認為A侵害B
文章的「重製權」;若是A利用B所發表的文章,另行改寫成劇本,
則一般還是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A的改寫動作有獨立的
創意,構成「改作」行為,所以,會認為A侵害了B的「改作權」。
上述這樣的理解方式,雖然對於學習著作權的人還算容易了解,但社會上一般在遇
到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時,還是比較多單純地以「抄襲」來描述,而為了因應社會上
多數人對著作權侵害的理解,司法實務上也發展出來如何進行著作「抄襲」的判斷
原則。
一般較常引用的判決,是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其明確指出
「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
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
著作實質相似。」
也就是說,當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構成「抄襲」時,必須要符合二個要件,
一個是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
「實質相似」。
而由於要證明有「接觸」,有時候在雙方當事人過去沒有任何往來的情形,會比
較困難,因此,實務上也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推斷有
高度接觸的可能性,或是當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時,若被指稱著作侵害的人沒有
辦法證明是「獨立創作」的時候,也可推定有「接觸」的可能。
目前司法實務對於著作「抄襲」的認定,確實符合人民一般的法律感情,就是如果
你要指稱我抄襲你的著作,你要證明我曾經看過或參考(接觸)你的著作,而且二
個人的著作要很像(實質相似),才會構成著作抄襲。
然而,在著作權法的法律適用方面,則可以再把上述原則做一些細部的說明如下:
1. 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
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承認不同的創作者,若是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偶然
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或是因為參考的素材相同,而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例
如:在同一個地點拍照或繪畫、利用同一個屬於公共所有的雕像或畫作進行改作等)
,這時候因為雙方各自獨立進行創作活動,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鼓勵的促進國家文
化發展的活動,因此,即使二個作品很像,是分別給予二個不同的獨立的著作權加
以保護,二個作品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一般稱為「平行創作」的保護。
2. 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必須以作者的「創意活動」之所在為主要判斷標準:
有時候二個著作間就其整體看起來「大同小異」,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的
「創作」,所以,若是「大同」的部分,雙方都是參考某一些相同來源的素材,而
「小異」的部分,則是雙方各自創意所在,這時候,即使可證明有「接觸」,仍然不會
構成「實質近似」。
例如:A看到B在植物園寫生的畫作覺得很美,隔天也到植物園去找到同一朵荷花,嘗試
在與B的畫作相同的角度作畫,雙方以水彩繪製的荷花外觀看起來很像,A也曾經看過B
的畫作,但仔細看則發現因為A並不是看著B的畫作從事創作,而是自己直接看著現實的
荷花進行創作,二者繪製手法亦有所不同,則這樣的差異點正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活
動,因此,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3. 是否有「接觸」在著作權法上僅是用以證明是否屬於「獨立創作」的輔助證據:
若是可以證明有「接觸」或是有相當高接觸的可能性,則被指稱侵害著作權的人,
要花更多的努力提供有利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非著作權的侵害。
因此,也有許多創作者會儘量避免在很近的時期,創作自己曾經接觸過相同主題或
創意的著作,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4. 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若屬於「思想」等抽象事物的相
似,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
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有許多被指稱「抄襲」的情形,往往只是採用了相同的概念或原理進行創作,或許
在學術上可能違反學術倫理,但未必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個部
分可以一併參考第1篇第12題的說明。
5. 即使證明有「抄襲」,還是要回歸著作權法的規定,認定構成「重製權」或「改作
權」的侵害:
理論上,若法院認定構成「抄襲」時,必然有「實質相似」。但「實質相似」還必須
區分較後從事創作之人,是否就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創作在裡面,
如果沒有的話,應該論以「重製權」的侵害;
如果有的話,則應該論以「改作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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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之前版上好像有人提到 某自走棋告人抄襲"玩法"的新聞。
以下第12點可以回答,就順便附上。
12. 「觀念」的抄襲也違法嗎?
文學、藝術等著作的創作,往往是奠基於整個社會文化發展脈絡,加上個人的巧思創
意,而揮灑出令人激賞的文藝作品。歷史上有許多偉大的藝術家及創作,例如:德國
知名的音樂家華格納所創作西洋音樂史上最龐大的歌劇作品
《尼貝龍根指環(Der Ring des Nibelungen )》,即是由中世紀德國的民間敘事詩
《尼伯龍根之歌》作為其創作的依據;我國著名的藝術家張大千先生,也曾強調其
在1940年代長期間赴敦煌臨摹石窟壁畫的經驗,也是其作品為何能以中華文化傳承
者享譽全球的原因之一。
正因為如此,文藝作品在創作過程中,觀摩、參考他人既存的作品,乃是在鼓勵創作
促進文化發展時,必須要兼顧的基本需求。這樣的需求,反應在著作權法上,包括: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考,以及著作權
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如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他人著作的規定)。因此,這個問題
的答案其實很明顯,單純抽象「觀念」、「概念」、「思想」的抄襲,並不構成違反
著作權法的行為。
而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本條
主要強調的意義在於著作權法僅保護將作者個人創意具體表現出來的表達,對於表達
中所薀含的思想、概念、原理等,正是著作發表時所欲傳達予閱聽人,而閱聽人除提
昇自己的文化素養外,更可能轉變為創作者的關鍵。因此,在判斷何為「思想」何為
「表達」時,重點還是回到著作表現的形式,是否已足以表現作者個人的創作性,就
此一作者個人獨特的創作性的部分,著作權法即予保護,其他的部分,可能是單純的
事實、可能是抽象的思想、可能是參考他人的著作,這些都不會是著作權法賦予該作
者的保護範圍,以平衡社會上保護著作權人權益,與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雙重需求。
至於在個案中如何區別什麼是「表達」,不能侵害,什麼是「思想」、「概念」可以
參考?以下以中國四大民間傳說之一的《白蛇傳》來做說明。
白蛇故事在中國有許多版本,許多故事情節在南宋說書人話本中《雙魚扇墜》的故事,
其中白蛇與青魚修煉成精,與許宣相戀,盜官銀、開藥鋪等情節,都已成形,而馮夢龍
的《警世通言》第二十八卷《白娘子永鎮雷峰塔》,則是將現代我們所熟知的白蛇傳故
事情節定型的短篇小說。在白蛇傳中,什麼是屬於「抽象」的思想呢?白蛇傳的主軸是
「人蛇戀」,我們可以發現在中國許多小說中,所有精怪變成人形與人相戀的故事情節
,都有某個程度的相似性,例如:精怪修練成人形、精怪報恩、精怪與人相戀後恐懼人
因發現這個事實的表現、精怪與有神通的第三人間的爭執、精怪與人間的信任與不信任
等,這些就是白蛇傳中最抽象的「思想」的部分,通常這會與作者所處的社會環境或其
所受的文化薰陶有關,例如:像牛郎與織女這種「人神戀」,或倩女幽魂這種「人鬼戀」
,就明顯與「人蛇戀」不同。前述這些特定情節的「相似性」,都是反應在我們這個社
會文化的背景下的期待,也是屬於多數從事這類故事創作者所共同接受的「思想」、
「概念」、「觀念」,因此,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以避免著作權保護反而不當限制著
作的創作與文化的發展。
但在相似的「人蛇戀」或「人與精怪相戀」的抽象「概念」下,如何透過表現的形式、
故事情節的安排、人物角色的刻畫、時代背景的融合等,加強著作的張力與認同感,使
其引人入勝、深受感動,則是作者個人的功力所在,而此正是著作權法所欲鼓勵的「創
作」,著作權法所應保護的「表達」。因此,雖然在馮夢龍之前,白蛇故事早為民眾所
熟知,但馮夢龍將其故事完整以「短篇小說」的方式呈現,透過白娘子與許宣(仙)的
對話,刻畫出白娘子與許宣的不同角色性格,再以各種突發事件,描述白娘子如何因應
與許宣對於精怪的恐懼等,透過滿足閱聽人對於「人蛇戀」的想像,傳達其所認同的禮
教或佛教思想價值,若在現代已足構成具體的「表達」,受著作權法保護。
由前述這些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到,一般所稱「觀念」的抄襲,其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
的「抄襲」(請參考第1篇第11題的說明)。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也已
將社會文化生活的著作利用需求考量在立法的範圍內,在著作權法的法制下,我們必須要
尊重他人的著作權,但也都可以自由利用他人著作中所傳達的精神、思想、觀念等,再另
行從事獨立的創作或把著作中的精神再傳播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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