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對嘉航是不是沒有基本的禮貌?消失

看板C_Chat作者時間5年前 (2018/12/13 18: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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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吧 我國刑法第311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物進行評論不罰 雖然什麼叫作可受公評之事物並沒有非常嚴謹的標準 但一般來說 網紅也算藝人,藝人就有忍受公共批評的義務 因為藝人的賣點是自身的魅力,也就是把自己本身當作商品拿出來賣 那消費者自然有不喜歡這項商品而批評和投訴的權力 那藝人的隱私怎麼辦呢? 法律上的見解是,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資料,就不算侵犯公共人物的隱私 所以說偶像明星在公共場合就是要被粉絲和媒體追逐 但粉絲和媒體不可以追到私人物業也就是偶像自家和公司去 想當公共人物,就要忍受被人二十四小時拿放大鏡檢視 被媒體和粉絲挖出自己的私生活或黑歷史也不能說什麼 否則就乖乖當凡人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8.2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44696952.A.5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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