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匿名玩家不算人」辱廢物大逆轉改判無罪

看板C_Chat作者 (花見客C)時間7年前 (2018/07/30 12:11), 編輯推噓33(5118283)
留言352則, 65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2018-07-2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線上遊戲中辱罵匿名玩家「廢物」、「垃圾」是否構成犯罪? 法院出現不同認定, 一審法官認為網路匿名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 判決打出該辱罵字眼的遊戲玩家有罪二審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對象應該是「人」, 虛擬遊戲中的角色或暱稱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改判無罪。 同一事實、同一個法院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引發熱議。 徐姓男子在線上遊戲暱稱「YOLO#41267」, 與暱稱為「JOBA」的蕭姓男子起爭執, 去年7月在該遊戲對話視窗中,先後辱罵「JOBA」是廢物及垃圾蕭男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徐男。 屏東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 以匿名或假名在專屬網路平台與其他成員互動,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 匿名本身具有表彰特定人身分效果,自應受法律有關名譽權的保護, 公然侮辱罪行成立,判徐男有罪一、二審見解相反 仍可上訴 徐男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 「JOBA」是暱稱,並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 其他玩家僅知「YOLO#41267」侮辱「JOBA」, 並不知「JOBA」就是蕭男,蕭男的人格或名譽 既未受到侵害,諭知徐男無罪。 律師劉思龍則認為, 「YOLO#41267」與「JOBA」背後都是「人」在操作,有IP可查到行為人, 徐男在網路遊戲中辱罵蕭男,線上還有其他玩家可共聞共見, 非單純的網路遊戲糾紛,實有觸法之虞,上訴翻盤空間不小。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20264 ------------------------------------------------------------------------------ 我不知道通保法是不是還是那一套, 本刑不足3年者不得發通訊偵查書。 ┌ │刑法309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310 毀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胡謅漫罵捏造謠言,這些在網路上非常常見, 理應原告連向被告提起訴訟的橋樑都不會有, 所以這是營運方洩漏了個資方便給玩家提告? 我都沒在看遊戲合約內容的,法學素養也挺廢的。 營運方有那麼大的權利能控制個資流通嘛? 退一萬步說IP可以查到發文地址, 檢方要怎麼提出合理證據證明發文者就是被告? 而這樣的蒐證行為肯定沒有任何法源依據 當然被告要自己跳出來當活草人也不是不行啦…。 營運方提供玩家的私人情報給檢方, 倘若這樣的行為是營運方違法, 那能用通保法第24、25條辦它嘛姆咪? -- ╭─────────────────────────────────────╮ │╭──╮双葉杏  ╭──╮│ │︽︽みなさん!おはようございまーっす♪   │ ││ ││ ▼ │今日も一日、元気いっぱいがんばろー! │9487││ │※──╯ ╰──╯│ │ 09-02 07: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222.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32923894.A.141.html

07/30 12:12, 7年前 , 1F
概念式連結
07/30 12:12, 1F

07/30 12:12, 7年前 , 2F
概念式連結!鍵盤是犯罪工具!
07/30 12:12, 2F

07/30 12:13, 7年前 , 3F
但是JOBA在遊戲裡的名譽與人格不就有被侵犯到嗎......
07/30 12:13, 3F

07/30 12:13, 7年前 , 4F
喇先萬!卡痛!蛤蟆油炎彈!
07/30 12:13, 4F

07/30 12:13, 7年前 , 5F
我有一百個帳號就有一百個人格是不是阿!影分身之術是不是!
07/30 12:13, 5F

07/30 12:14, 7年前 , 6F
概念式連結呢==
07/30 12:14, 6F

07/30 12:14, 7年前 , 7F
有人要發病了
07/30 12:14, 7F

07/30 12:15, 7年前 , 8F
是我我IDB如果取名政治人物,被罵這樣算去針對誰
07/30 12:15, 8F

07/30 12:15, 7年前 , 9F
我知道原文跟我在意的點不一樣啦ˊ—ˋ
07/30 12:15, 9F

07/30 12:16, 7年前 , 10F
JOBA在遊戲裡扮演的不一定是人 所以可能是貓格熊格鋼格
07/30 12:16, 10F

07/30 12:16, 7年前 , 11F
可能是泥格?
07/30 12:16, 11F

07/30 12:16, 7年前 , 12F
通保法不是在講監聽看嗎?而且偵查單位仍可函文請
07/30 12:16, 12F

07/30 12:16, 7年前 , 13F
公司調資料或IP的樣子,只是對方可以不同意
07/30 12:16, 13F

07/30 12:17, 7年前 , 14F
調閱電子資料就是監察吧
07/30 12:17, 14F

07/30 12:18, 7年前 , 15F
是說這種監聽的證據能當作法庭證供嗎
07/30 12:18, 15F

07/30 12:18, 7年前 , 16F
環我鍵盤
07/30 12:18, 16F

07/30 12:18, 7年前 , 17F
可是偵查有限制到嗎@@?
07/30 12:18, 17F

07/30 12:18, 7年前 , 18F
違法取證不行
07/30 12:18, 18F

07/30 12:18, 7年前 , 19F
所以有人想提告 營運就給原告被告的資訊 這樣的行為
07/30 12:18, 19F

07/30 12:18, 7年前 , 20F
是否有在遊戲合約中正當化
07/30 12:18, 20F

07/30 12:19, 7年前 , 21F
網路上故意扮成混帳的人就是欠罵,下線又換一個人格。西
07/30 12:19, 21F

07/30 12:19, 7年前 , 22F
方有一種活動叫LARP,常常用來形容這行為。一切都是裝的
07/30 12:19, 22F

07/30 12:19, 7年前 , 23F
07/30 12:19, 23F

07/30 12:19, 7年前 , 24F
這種事只有JOBA這個名字足夠有名時才會成立
07/30 12:19, 24F

07/30 12:19, 7年前 , 25F
蕭姓男子 我再PTT只想的到一位
07/30 12:19, 25F

07/30 12:19, 7年前 , 26F
玩天堂被砍是否可告意圖謀殺,,
07/30 12:19, 26F

07/30 12:19, 7年前 , 27F
靠碑記錯惹 那個是溫開水
07/30 12:19, 27F

07/30 12:19, 7年前 , 28F
如果你是個無名小卒被罵也是剛好
07/30 12:19, 28F

07/30 12:20, 7年前 , 29F
快tag那個拉風的男人!
07/30 12:20, 29F

07/30 12:20, 7年前 , 30F
07/30 12:20, 30F

07/30 12:21, 7年前 , 31F
原告如果先經由檢方來找被告的話 大概行不通
07/30 12:21, 31F

07/30 12:21, 7年前 , 32F
最快就是直接向官方索取被告資訊好以起訴
07/30 12:21, 32F

07/30 12:22, 7年前 , 33F
真不愧是鬼島法官
07/30 12:22, 33F

07/30 12:24, 7年前 , 34F
如果不是官方(檢警方),這邊就會存在個資法。只有扯到檢
07/30 12:24, 34F

07/30 12:24, 7年前 , 35F
突然想到個資法 營運方應該也會在這上面出問題
07/30 12:24, 35F

07/30 12:24, 7年前 , 36F
不過難點就是公司沒有給的義務@@
07/30 12:24, 36F

07/30 12:25, 7年前 , 37F
警才會失效。正常遊戲契約都會寫,你的資料允許提供犯罪
07/30 12:25, 37F

07/30 12:25, 7年前 , 38F
調查之類。個資法裡面是說要重罪才能給,理論上違法,但
07/30 12:25, 38F

07/30 12:25, 7年前 , 39F
幾乎沒人在鳥這個。
07/30 12:25, 39F
還有 273 則推文
07/30 15:14, 7年前 , 313F
然後那個人自覺受辱,就這樣啊
07/30 15:14, 313F

07/30 15:15, 7年前 , 314F
其他要件看法是一樣啊,只是從保護法益方面是歧意
07/30 15:15, 314F

07/30 15:17, 7年前 , 315F
啊法官覺得有侮辱當事人就有,沒有就沒有啊
07/30 15:17, 315F

07/30 15:19, 7年前 , 316F
為了罰300 賭訴訟廢抽法官喔XD
07/30 15:19, 316F

07/30 15:20, 7年前 , 317F
被罵人縱使他人對他評價貶抑,當事人卻覺得沒有受辱
07/30 15:20, 317F

07/30 15:20, 7年前 , 318F
,這名譽有受損嗎
07/30 15:20, 318F

07/30 15:21, 7年前 , 319F
名譽我是覺得是區分兩部份啦
07/30 15:21, 319F

07/30 15:55, 7年前 , 320F
如果把網路遊戲名字取劉德華還是金城武,要找本人出來
07/30 15:55, 320F

07/30 15:56, 7年前 , 321F
告嗎?還是取這個名字的會被本人告?
07/30 15:56, 321F

07/30 16:19, 7年前 , 322F
中離仔很高興,終於有活生生的人交流了
07/30 16:19, 322F

07/30 16:31, 7年前 , 323F
話說剛剛才看到,某t你說我奇怪說法,你怎麼不覺得
07/30 16:31, 323F

07/30 16:31, 7年前 , 324F
你說法奇怪啊= =,又不是沒有實務判決引用這種名譽
07/30 16:31, 324F

07/30 16:31, 7年前 , 325F
分類方式
07/30 16:31, 325F

07/30 16:52, 7年前 , 326F
joba當時開台 結果就不同了
07/30 16:52, 326F

07/30 17:27, 7年前 , 327F
確認通訊點和通訊內容差了不知道多遠 能不能不要那麼可
07/30 17:27, 327F

07/30 17:27, 7年前 , 328F
07/30 17:27, 328F

07/30 17:35, 7年前 , 329F
你在MH版的版規下推文也沒有人理 你要不要再發一篇
07/30 17:35, 329F

07/30 18:46, 7年前 , 330F
所以就此開啟了大嘴人時代?
07/30 18:46, 330F

07/30 20:43, 7年前 , 331F
合理 開嘴囉
07/30 20:43, 331F

07/31 10:05, 7年前 , 332F
每日
07/31 10:05, 332F

07/31 12:13, 7年前 , 333F
還有某t你說"私聊謾罵賠償?沒聽過"你是當民法不存在
07/31 12:13, 333F

07/31 12:13, 7年前 , 334F
嗎= =
07/31 12:13, 334F

08/01 00:39, 7年前 , 335F
每次看完MH版都會想到你 <3
08/01 00:39, 335F

08/01 15:11, 7年前 , 336F
中離哥 你的檢舉沒過哦
08/01 15:11, 336F

08/01 21:16, 7年前 , 337F
我靠,難道pin跟我一樣是法律人?
08/01 21:16, 337F

08/02 09:54, 7年前 , 338F
中離
08/02 09:54, 338F

08/02 12:45, 7年前 , 339F
哇有人要認真跟中離哥討論了耶 恭喜喔
08/02 12:45, 339F

08/03 11:46, 7年前 , 340F
還敢跑去MH挑釁噁心
08/03 11:46, 340F

08/03 16:33, 7年前 , 341F
除罪化自己把人找出來再來告才是正確的
08/03 16:33, 341F

08/03 18:16, 7年前 , 342F
中離就不會被罵到了
08/03 18:16, 342F

08/07 12:18, 7年前 , 343F
中離哥 我看你在西洽版也是檢舉好多次哦 真的好笑
08/07 12:18, 343F

08/08 09:15, 7年前 , 344F
我覺得中離應該也犯法?
08/08 09:15, 344F

08/08 13:40, 7年前 , 345F

08/08 13:41, 7年前 , 346F

08/08 13:42, 7年前 , 347F
跟魔物版當時一樣呢 罵完人怕被桶 推託說是打錯字or漏字
08/08 13:42, 347F

08/08 13:42, 7年前 , 348F
呢 幾歲了 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言論負責嗎
08/08 13:42, 348F

08/23 04:09, 7年前 , 349F
笑死中離這個詞要跟你一輩子了
08/23 04:09, 349F

08/24 13:32, 7年前 , 350F
罵人可以 中離真的會被嘴一輩子哦哦哦哦哦哦哦哦爽
08/24 13:32, 350F

08/27 01:59, 7年前 , 351F
事情都過這麼久了就別再追殺了...還有更有意義的事要
08/27 01:59, 351F

08/27 01:59, 7年前 , 352F
做吧…
08/27 01:59, 352F
文章代碼(AID): #1RNe_s51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