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Sony取得封殺中古遊戲的技術專利

看板C_Chat作者 (星宿喵)時間13年前 (2013/01/12 16:18), 編輯推噓5(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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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ohnny3:法律將電磁資料視為財產 財產轉移為啥EULA管得著 有比法律 01/12 15:44 : → johnny3:大嗎? 01/12 15:45 你這想法是常見的誤會 經濟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例草案全程我都有參與,裡面有個很重要的記載 第十五條規定 甲方=user 乙方=廠商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也就是說你從不擁有這些遊戲中人物道具等,但花費了相對代價取得支配權 講白話點,你跟人租了一輛加長凱迪拉克後,在租期內你要拿去擺闊在車上哈草群交 是你的自由。但是租期滿了或你把車拿去賣給別人是不行的。 再簡化對價關係,玩線上遊戲你的金錢和時間付出,是相對「買到快樂」 而不是任何電磁資料,這點是法律上非常明確的態度。 但法官有時混有自由心證,律師也可以從保護消費的平等原則其他方向去反擊 這是為什麼有時會有看起來支持電磁資料rmt的判決出現 而這樣的結果不能當成法律支持的通例 其實要真的釐清這種問題,就應該修法把電磁資料明定所有權給某一方,這樣自然就不會 有模糊地帶。但是如果走到這一步,就電磁資料的所在地和維護都是在廠商側的緣故 很有可能最後是完全歸屬廠商所有的結果,對某些賴此維生的消費者並不是樂見的 -- 弟子「先生、処女を貴重だと思う男は多いです?」 孔明「..その通りだ 」 弟子「しかし逆に童貞は女に気持ち悪がられます? 」孔明「....確かに 」 弟子「おかしいじゃないですか、何故このような意識の違いが生まれるのですか 」 孔明「それは一度も侵入を許していない砦は頼もしく 一度も侵入に成功しない兵士は頼りないからだ! 」 原出:「孔明の罠だ!」(民明書房新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94.11 ※ 編輯: lordmi 來自: 118.169.194.11 (01/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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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帳號等也是以妨礙電腦使用罪來論處就暗示了電磁紀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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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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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還是可以轉讓不是? 還是有明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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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法律比契約還大 不過如果另有約定了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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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上常常會先以契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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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BZ禁止買賣虛擬物品你覺得不合理 你應該是先訴請契約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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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自己的看法,電磁資料因為有複製性所以不能算是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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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轉移支配權如果有在EULA裡,那就是你也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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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廠商用了詭計或暴力使你簽約,否則就等於銀貨兩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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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趨向用遊樂場的概念來定義電磁資料會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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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已經承認一種特殊電子貨幣為正式貨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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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界線會越來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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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電子貨幣可以當正式貨幣,那家遊戲公司就要有堪比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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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用程度.國家也一樣(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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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某某遊戲因為遊戲公司致力於平衡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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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遊戲的遊戲幣的價值較為穩定且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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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變成某國的流通貨幣 (以上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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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嘛 BitCoin有做特殊設計 遊戲貨幣是絕不可能像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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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最終發行量2100萬(還沒發完) 而且不會通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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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和持有權本來就可以分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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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最近這種條款根本是逃避法律的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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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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