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撿到剩下50元的iCash悠遊卡

看板CVS作者 (***********)時間12年前 (2012/06/20 14:56),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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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irdface (第三張臉)》之銘言: : 老爸出門運動撿到一張iCash悠遊卡 : 我拿去小七給他掃裡面剩下50元 : 我爸說乾脆就把它用掉吧 但是我記得那個有號碼應該會被追查 : 各位板友建議應該如何處置? 丟掉浪費送去警局又好像會不見天日 : by不想被報警抓的人 我會建議原po送到警察機關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特定機關。 理由在於做了這個動作後,如在一定的期間沒人認領,原po就可以正大光明地取得這 張 icash悠遊卡和卡內儲值金額的所有權;如果失主認領了,原po仍可向失主請求不 超過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註:此為現行法之規定,自民國 101年12月13日起 改為十分之一,也多了些限制規定)。就原po遇到的情形來說,撿到的遺失物包括價 值100元的icash悠遊卡和儲值金額50元,原po最高可以向失主要求45元的報酬(雖然 現在這項法律上的權利似乎已被妖魔化)。 但如果原po直接把它用掉了,就民事上來說,由於原po侵害了失主的財產權,失主可 要求原po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更麻煩的是就刑事上而言,刑法上有條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第 337條),雖然不見得會被抓到、就算被抓到了也不見得會進法院、就算進了 法院也不過是輕罪,但為了那麼幾十、一百塊錢要承擔這種壓力,怎麼算都是不值得 的。 (以上言論為個人見解,如有錯誤還麻煩請告知指正,謝謝。) (※6/24修改了文中有問題的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15.185

06/20 15:41, , 1F
今年12月17日以後就只能請求1/10,且附有但書
06/20 15:41, 1F

06/20 18:25, , 2F
結果12/17以後拾獲舉報率降低,又改回原先制度 XD
06/20 18:25, 2F

06/20 20:10, , 3F
侵占遺失物是公訴罪 不過起不起訴還是要看檢察官
06/20 20:10, 3F

06/21 08:23, , 4F
侵佔?也要查的到吧!
06/21 08:23, 4F
※ 編輯: artillerist 來自: 1.170.15.45 (06/24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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