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賓漢殃及統一 寶健等3飲料封存
※ 引述《Answerme (出租--近東吳城中西門町)》之銘言:
: 前文某某說這些 起雲劑 乳化劑都是通稱 廠商根本不需要標明細項?
統一寶健的添加起雲劑
和你說得『沒有人要求 憑什麼要合法這種添加物??』
『前文某某說這些 起雲劑 乳化劑都是通稱 廠商根本不需要標明細項? 』
根本是不同的事,
直接寫在前面
食品衛生管理法細則
http://www.fda.gov.tw/people_laws.aspx?peoplelawssn=1066&keyword=&classifysn=62
第 十一 條
『四、 屬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
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
乳化劑按照規定是可以只標乳化劑的,而不標出細項
網路上查到的寶健配方,
成份:氯化鈉、氯化鉀、乳酸鈣、麩酸鈉、氯化鎂、維生素C、水、葡萄糖、果糖液糖、
砂糖、檸檬酸、檸檬酸鈉、天然香料
沒有看到標示起雲劑的成份,這是標示上的問題
(文末最後面那個表,食品添加物的表上,其實品名中也沒有『起雲劑』,不是規定的用
途名稱和品名,成份表上當然不會以這個名稱標示)
食品衛生管理法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
事
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
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細則
http://www.fda.gov.tw/people_laws.aspx?peoplelawssn=1066&keyword=&classifysn=62
第 十一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
品名或通用名稱。
二、 屬甜味劑(含化學合成、天然物萃取及糖醇),應同時標示「甜味劑」及品名或
通用名稱。
三、 屬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四、 屬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
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香料者,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
料標示之。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 行。施行前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227522830953.pdf
#1DswOX1w 如果添加的起雲劑品名是是羧甲基纖維素鈉
是在P82 屬於黏稠劑(糊料),你看看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細則說應該要怎麼標示。
細則裡面的二到四款,還是從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合法食品添加劑,被加入不合法成份是原料廠商的錯,
使用食品添加物而沒有標示是食品廠商的錯,
要不要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那是製造者和消費者間的問題,
至於要不要標示品名,那是相關法規的問題吧
『OO劑 XX劑 添加物都是合法的 但卻不需要標明給消費者
中間才讓原料商有搞鬼的空間』
我覺得先去把問題點弄清楚才是重點吧,規定就那麼寫的
按照規定,很多添加物還只要標出用途,不用標出品名的
即便標出用途及品名,很多人對品名也沒有任何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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