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司法vs勞基法
今天本來是發薪日,我的兩位同事都拿到薪水了.
唯獨我沒拿到,到晚上要下班,主任約談我.
她說因為我要離職,公司怕我沒做好交接手續,
拿完錢就走人,所以他們必須要留我的薪水到我交接完畢離職之前才會給我.
我說根本沒這種道理,她說公司規定就是提出辭呈一個月後才能離職,
錢也在一個月後才能給我,說是什麼公司法的規定.
問題是我根本沒有簽約阿,為什麼要受限公司法?
而我這兩個月身體比較不好,常請假.
她說這樣造成公司人力的浪費,要賠償.
問題是,我是工讀生,拿的是時薪,
我沒工作沒拿錢,那為什麼其他人力調度要扣我錢?
我實在是想不通.
勞基法上說做多少就拿多少錢,照理說我四月份薪水應該要全額給我吧!
哪來的私法要這樣二度剝削勞工!!
請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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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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