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小六社會-血緣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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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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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狀態下受胎的孩子:婚生
不在婚姻狀態下 :非婚生
非婚生(或者你要說外面生都好),沒有合法化的問題。因為合法化只適用在
非法的情況;而非婚生只是表明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
牽扯到繼承問題而已。充其量也只是「權利有無」之別!你沒有權利賣我的筆,
難道你就違法了嗎?
出生時為非婚生,如何取得繼承資格?方式有二,「但就是沒有叫做收養」
其一,認領;其二,準正。經此中認一手續之後,取得與婚生子女同一地位。
收養,螟蛉子。是根本沒有血緣關係之下過繼過去,通常是為了避免無後,
繼承家業之用。
例如:日本戰國時代的西方不敗「立花宗茂」
生父為吉弘鎮理,為了立花家有人能夠繼承,而把兒子過繼給立花道雪。從
此改姓為立花,並繼承立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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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學弟寫收養就被親屬法老師當掉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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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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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來就是會一直修改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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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你算二十年。翻開法典可以看到歷次刪、改紀錄。20年前是民國78年,於是我們上溯
修改紀錄到那年即可。有關準正、認領,在民法第1064、1065條定有明文。
從78年之後,這兩條沒有任何刪改紀錄。但是國家考試倒是考到瘋狂…
也就是說,比較合理解釋有幾個:
1.你記錯用語
2.法官為了便宜行事想辦法把法律語言轉換成你能懂得語言,結果講錯了。
3.戶政機關疏漏
※ 編輯: loveSabina 來自: 114.39.3.126 (09/0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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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改吧…
收養規定在1072條,剛開始幾個字就令人發毛:「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
※ 編輯: loveSabina 來自: 114.39.3.126 (09/0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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