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補習班的負責人與設立人之分

看板CS_TEACHER作者 (美麗的回憶)時間16年前 (2008/06/29 21: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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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該在哪邊請益, 所以先用此版請教各位囉~ 事情是這樣的: 幾年前, 一家文理補習班設立之初, 那時我還很年輕... 負責人(即現在的出資人,也就是現在該補習班的主任)需要所有老師的畢業證書, 其中, 負責人要用我的畢業證書去立案, 說"設立人"那一欄要用我的名字申請. 當時我本來就不太願意淌這混水, 但後來聽負責人說"負責人是有法律責任,而設立人無需 承擔法律責任" 請問這句話是真的嗎? 而我到現在也沒拿到任何股份... 我用google查, 有人說沒有, 有人說有, 說有的人持有的理由是: 當負責人跑路時, 民事上就要由共同設立人負責. 說沒有的人持有的理由是: 設立人(即班主任)是受雇於人,因此不需負責. 請問誰說得對? 深怕我以後離職時, 過了N年有不明不白的責任要扛; 畢竟我也沒得到任何利益...自始至終我只是掛名的班主任... 麻煩各位先進有過此種經驗的人告知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94.64
文章代碼(AID): #18PuyPO_ (CS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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