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 再來...PT管理學...
我用word打的...想要的可以MSN上跟我要檔案..word有些有標顏色啦...這裡懶得標了
(用貼的沒P幣....真是沒賺頭....Orz)
Chap. 1 管理學概論
◎ 希斯勒教授提出物理治療專業人員應該有四大自由:
1) 自我決定的自由
2) 臨床判斷的自由
3) 創造倫理科學的自由
4) 與生理殘障挑戰的自由
◎ 美國物理治療學會承認七種次專科:骨科、神經、小兒、心肺、
老年、臨床電生理、運動
◎ 物理治療師法於84年1月17日三讀通過 共6章60條
84年2月3日公佈施行
84年7月12日公告施行細則
◎ 全民健保於83年7月19日通過健保法
83年8月9日總統公告
84年1月1日健保局成立
84年3月1日正式實施
90年7月1日開始特約物理治療所
Chap. 2 管理學思潮
◎ 泰勒:科學管理.系統生產之父
◎ 費堯:行政理論大師
Chap. 3 台灣醫療體系
◎ 衛生署醫政處:負責PT法及施行細則之擬定與修改
◎ 行政院衛生署為二級單位(60.03.17)
◎ 台大物理治療:45年醫院成立物理治療部
◎ 憲法157及81年修憲增修18為我國衛生事業發展最高指導原則
◎ 台灣地區醫院分級:診所:九床以下觀察病床
慢性醫院:每六十床有PT一人,PT:PTA不能小於1:3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每100床設PT一名
地區醫院:每200床設PT一名
醫學中心需設置兒童治療室、研究室
◎ 國內PT系所:56年 台大醫技系PT組 (59年-復健系;81年-物理治療系)
74年 中山
77年 陽明
77年 高醫
79年 成大
79年 中國
83年 長庚
86年 台大碩士班
89年 陽明碩士班
91年 義守
91年 成大碩士班
93年 台大博士班
◎ 物理治療考試法於89年修正,90年起取消檢薂考,並取消”復健學”
Chap. 4 物理治療師法
◎ 民國79年衛生署擬訂[醫事技術人員專業法草案],將復健技術師改成物理治療師,
為”物理治療師”之名被衛生主管機關接受之始。
◎ 撤銷證書:1) 執行業務未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醫囑
2) 證照租借他人
3) 撤銷執業執照仍執行業務者
4) 撤銷開業執照仍繼續開業者
◎ 無照執行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15萬罰金,器械沒收
◎ 撤銷執業執照:1) 執行合法業務之外的治療
2) 偵訊時做虛偽報告
3) 業務上違法或不當行為
4) 楚停業處分仍繼續執業者
◎ 無執業證照即執業,處1~5萬罰鍰,治療的病人也不予支付
◎ 依健保給付標準,評估及複雜治療須由PT親自執行,PTA不能做
◎ 簡單治療:Modality (p.252)
◎ 中度治療:基本的操作治療 (p.253)
◎ 複雜治療:facilitation、Balance training、義肢訓練、等速肌力訓練、
心肺功能訓練、行走訓練 (p.254)
◎ 物理治療所:PT需要指定醫療機構執行業務兩年以上,以PT為申請人,
向所在地衛生機關申請。
執行業務面積,經條文修正,由90平方公尺改為60平方公尺
◎ 可轉介PT:神內、神外、整形、骨科、復健科
◎ 依人民團體法: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學會為社會團體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為職業團體
◎ 86.08.31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86.11.09 台灣省物理治療師公會
87.05.15 高雄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考過成立時間排序)
88.07.25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
89.07.05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月刊創刊
Chap. 5
◎ 一個治療人員一天最多治療15~45人
◎ 物理治療單位總樓板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治療區不得小於45。
主要樓層不得置於地下室。
◎ 水療:每週125人次以上加一個肢體水療桶
每週200人次以上增設一個下肢水療桶
◎ 短波4.5公尺內會影響心臟節律器,兩台SW間距離五公尺以上才不會干擾
◎ 微波距離1公尺是安全範圍
無障礙環境指南
◎ 室外導引道路:寬要大於180公分,坡度1/12以下
◎ 出入口:淨寬要大於80公分以利輪椅盡出
◎ 走道扶手:成人85公分高、小鬼65公分高
◎ 樓梯:梯級10~16公分高,30~35公分深,坡度1/20以下
◎ 電梯:電梯門前留深度寬度各170公分以上迴轉空間
門開口80公分、內寬140公分、內深135公分以上
◎ 廁所:出入口銜接通道寬度100公分以上,門80公分
洗臉盆底部留高60公分、深45公分之空間給輪椅靠近
Chap. 6 人事管理
Chap. 7 財務管理
◎ 全民健保物理治療給付分三級,基層院所、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p.117)
(某屆考題答案寫四級=.=”)
◎ 治療人次每日上限45人,超額不給付
◎ 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當初老師講得起勁,不過好像不怎麼考
Chap. 8 事務管理
◎ 物理治療師法25條:物理治療所對於物理治療紀錄,需至少保存十年
◎ 事務管理的目的在於提高行政效率
Chap. 9 醫病關係與醫療法規
◎ 醫院的義務:1) 開具收據的義務
2) 提供標準醫療環境及衛生安全設施
3) 維持防火避難設備
4) 聘用合格醫療人員
◎ 病人的義務:接受醫療的義務、遵守醫囑的義務、給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 如何預防醫療糾紛:知法、醫療糾紛保險、專業標準與倫理守則
Chap. 10 品質保證與評鑑
◎ 民國68年完成第一次教學醫院評鑑
◎ 民國77年由行政院衛生署主辦第一次全國性醫院評鑑
◎ 全國性醫院評鑑目的:1) 確保醫療服務品質
2) 奠定分級醫療基礎
3) 平衡醫療資源發展
4) 指定教學醫院
◎ 評鑑制度將醫院分成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三大類
◎ 80年 物理治療首次評鑑
◎ 物理治療處所評鑑標準 (p.182~185)
醫療法
◎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5%以上辦理研究發展或社會服務事項
◎ 財團法人機構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5%以上辦理研究發展或社會服務事項
◎ 教學醫院應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不得少於年度醫療收入之3%
◎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報請
原發照機關核備,違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老人福利法
◎ 老人福利機構
1) 長期照護機構: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老人
2) 養護機構:照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需求的老人
3) 安養機構:安養自費老人、留養無撫養義務之親屬或無撫養能力之親屬
4) 文康機構:舉辦老人休閒、康樂、文藝等聯誼活動
5) 服務機構: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等等綜合性服務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 69.06.02公布 90.11.21最近期修正公佈
◎ 各級政府至少每三年定期於12月舉辦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
◎ 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應將身心障礙者納入普查項目
◎ 公家機關員工總人數50人以上者,聘用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總人數2%
私家機關員工總人數100人以上者,聘用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總人數1%
換言之:公家機關每100人要有兩個身心障礙者
私家機關每100人要有一個身心障礙者
◎ 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晉用一人以兩人計
◎ 薪資比照一般待遇,產能不足可酌減,但不得低於70%
◎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身心障礙專用車位 (每50個車位要有1個專用車位)
違規佔用罰鍰1200元
特殊教育法
◎ 86.05.14公佈
◎ 特殊教育入學年齡向下延伸到三歲
◎ 各級正負從寬編列特教預算,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之3%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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