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補充
乾~
那這樣警大白念四年!!
考過後訓練一年半就可以了~機車~!
說明如下
一、本考試錄者,須經訓練期滿(一年六個月)成績及格者,送由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並由內政陪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前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
限不得逾二年。
四、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訓培處第一科。
五、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
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六、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以外之機關任職。
七、以原住民身分應考者。於考試及格後須先在原住民地區連續服務滿三
年,始得轉調非原住民地區警察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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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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