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想到薪水和離隊同意書
※ 引述《pstango (pp)》之銘言:
: ※ 引述《foudre (foudre)》之銘言:
: : 因為在七年前行政院裡面有豬頭發佈了某項公告,請參考下列:
: : http://www.bli.gov.tw/publish2.asp?a=0009998
: : 尋找第1.I項讀之~~~
: : 基本上說得非常明,連拗都沒得拗。
: 解套:
: 適用範圍
: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沒辦法解套
現在勞基法是採取例外不適用的規定
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再看: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函,下列工作者不適
用勞基法: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會計服務業之會計師、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研究發展服務業之
研究人員、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很不幸的經主管機關公佈,職業運動的運動員不適用勞基法
至於為什麼如此,我也不知道
當初醫師之所以不適用勞基法,是因為主管機關在決定哪些行業不適用時,
徵詢意見問的是醫院院長而不是醫生
也許當初主管機關在決定適不適用時,他們是詢問聯盟的意見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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