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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CNBBS_Boards作者時間19年前 (2005/05/13 05: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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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thinqality (樹猶如此人豈不然)》之銘言: : 等等,聽我一言。我說這是砲轟,並非挑撥離間, : 正是說明了這並非「橫加罪名」阿! : 倘若是挑撥離間,那才是橫加罪名吧。 : 簡單的說,即使退一百步不談最近沸沸湯湯的反分裂法, : 光就國家安全法第一章: [略] : pengtu板名所列,這個群組是「台獨親日份子的大本營」, : 那麼要推論這裡的板主群「分裂國家」有何困難? : 講得直一點,到時有人興訟,有人因此被管制言論或入獄, : 小組長你要對此負責嗎?或者是你要為pengtu的文字背書? 首先, pengtu更改看板中文敘述, 以及於他本身管理的看板上的部份發言, 因為無法和小組妥協, 已經被小組長給予警告了. 而在這之外, 還有進一步 連署關板的行為, 亦已有站友發起. 以上種種, 可以歸納為小組以及站友, 對 pengtu 的行為表示不認同, 或與 以否定. 在這前提下, pengtu 有關的行動, 已經不能要求小組或站友負任 何責任了. 接著, 再進一步的控訴, 若是以要求小組長作更多懲處, 亦必須是小組長有 效管制範圍以內的控訴, 否則小組長亦無從接受控訴, 無從作出判處. 無論 是國家安全法, 或是反分裂法, 都不是小組長能司理的範籌. 最後, 我得指出, pengtu無論有意或無意, 陷這裏的板主群於不義, 有關罪 名都不是由他定義的, 他給我們蓋帽子也好, 只能說是一種評述或誹謗, 何 從用以推論罪證呢? 我們可以不滿, 可以控告他誹謗, 但似乎沒有道理在警 告同時, 再砌一些他擔當不起的罪名吧? 別忘了, 小組對於 pengtu 近月來所展示的看板標題中文描述, 是不與承認 , 或直言則是否定之. 他一家之言, 無人招認, 我們小組有甚麼好怕? : 這並非危言聳聽,而是可能發生的事實。 : 如果你只把這個看做吵架,那到時候真的出事了,誰要擔? : 出了事之後豈還有人敢發言?到時這邊還不是煙消雲散? BBSView 的管理跟本小組不協調, 已經提升到有連署關板的層次, 這亦是目 前最適宜要做的. 小組長至此, 應已是負了責. : 最後,你所說的劣文,我並不明白。我從未在該板發言,即使有人想設劣文 : 也無從設起。這中間恐怕有些誤會。我把文章轉過來回應, 劣文一語, 的確是個誤會. 訴說自己的文章被評為劣文者, 乃 pengtu . 而 所指的是甚麼文章, 就得由他指明. : 無非是因為我認為這篇回文對組務有所幫助,此事不可輕忽。 : 至於裡面有沒有鬥嘴的文字,我想應該不是您重不重視這篇文章的重點吧。 : 我更上一篇的文章也提過了,該走的走,該留的留,該改的改, : 這才是群組能保安寧之道。 為糾正上一篇回覆中, 有關劣文的混亂, 我於這篇說清楚. 有關橫加罪名之 說, 乃是我看了你所提出《反國家分裂法》有關之指控, 方對此指控論斷. 我沒有興趣理會那些 "他曾提支那BBS 提案" 或 "這個人辱罵婦女,台灣人跟 海外華人" 等控述, 並非因為這些說法有誤, 而是跟當下判決的事情無關宏旨 . 正如說 pengtu 誹謗或不能妥協則有之, 說他製造本組板主們的罪證, 則論 據不足. 這些指控, 就是不會在此判決中被接受的. 你所轉來的文章, 的確應是歸納為組務, 不宜輕忽的. 但你再追加於 pengtu 的指控, 則於情, 非小組區可以管理的範圍, 於理, 有橫加罪名的虞. 多謝你對群組保安寧之道加以關心, 亦希望你可以對我們的取向好好合作. -- .╱\ 網絡社區 |\[|HK \ bbs.hkday.net {|][|DAY| =|'=|===_e 親善好客通融 \-\_o_oo_/ 活力之都.在香港~ ~~~ ~~~ ~~~ ~~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8.143.229 ※ 編輯: lxb 來自: 61.238.143.229 (05/1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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