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本版投票進行中 & 投票期間暫行標準

看板CMWang作者 (翔魚)時間12年前 (2012/05/29 01:11), 編輯推噓15(15037)
留言52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本次投票將從5/29 AM 1:00開始,進行14天的投票。 投票說明如下: ==== 本次投票表決,"大樹"、"無尾熊"、"樹仔"、"DaSu"等等影射王建民婚外情事件之用詞是否符合板規1所列「為明顯負面或挑釁用詞」、並為「特別嚴重者」之屬。 如此次投票多數通過「符合板規1特別嚴重負面挑釁用詞」一項, 往後此等詞彙將會依照板規1"綽號方面將會從嚴認定"的原則,由版主判定其發言意涵。 明顯蓄意者直接依板規2,初犯即水桶一個月起跳,累犯加重或以蓄意鬧板論; 模糊有嫌疑者亦依板規2,版主裁量予以警告或水桶一周起跳; 以此類詞彙惡意噓文、洗板等嚴重情節,可直接裁定為鬧板,依照板規6或3-1特別嚴懲。 如此次投票通過「不屬明顯負面或挑釁用詞」一項, 則不會以嚴格標準看待這些用詞,但是明顯蓄意離題、或是欲以此等稱呼挑釁板眾者, 依版主認定,亦可適用板規2、或板規6,請各位多加注意。 不論投票結果為何項,請各位接受多數意見,並依然能尊重在規範內其他不同的聲音, 而若是日後對版主之判決有不服之處,請利用體育群組申訴途徑尋求救濟。 莫以"文字獄"、"一言堂"等大帽任意胡扣,或是大量來信卻無意溝通, 以免又違反板規2、站規等規範,甚至被列入板務不受歡迎名單,還請自重配合。 === 每人限投一票,投票資格與看板發言資格相同, 在投票結果出爐之前,板上對相關議題的判處將會以結果中之最低標準認定, 也就是 "不會以嚴格標準看待這些用詞,但是明顯蓄意離題、或是欲以此等稱呼挑釁板眾者, 依版主認定,亦可適用板規2、或板規6,請各位多加注意。" 還請大家配合,有其他意見請在本篇提出,版主群會予以斟酌,感謝! <(_ _)> -- t a ╭ ◢ ═ ◣ theanswer3 ╭═◢█═◢██◣███◣════ h n ║ █◣█ ╰═══════╯◢██ █  ̄ ̄ ̄ e s ║ ███ ◢█◣ ◢█◣ ◢██◤█ █ █ theanswer3 w ║ ███ █◢█ ███ █▌█ █ █ Φ e ║ ███ ◥◤◥ ◥▌◤ ◥███ ▇▇▇▇▇▇ ▕ ▏ r 3╰ ◥◥◤ ═══════▄══██◤═══ theanswer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48.36

05/29 13:59, , 1F
板上有些版友雖然沒有發言資格 不過並不喜歡看到大樹這個綽
05/29 13:59, 1F

05/29 14:01, , 2F
號 是不是應放寬投票權限? 一點個人意見
05/29 14:01, 2F

05/29 14:21, , 3F
會有樓上說的那種狀況,但也有必要防止被有心灌票,
05/29 14:21, 3F

05/29 14:21, , 4F
我想板上半年+10篇的門檻已經是很低了就是.....
05/29 14:21, 4F

05/29 18:43, , 5F
我怎麼可以一直投票阿= =?BUG?
05/29 18:43, 5F

05/29 19:13, , 6F
謝謝回應 樓上你沒投成功
05/29 19:13, 6F

05/29 19:25, , 7F
T.T
05/29 19:25, 7F

05/29 19:28, , 8F
成功了
05/29 19:28, 8F

05/29 21:40, , 9F
如果結果是後者 那要怎麼判定"大樹"出現算不算離題挑釁呢
05/29 21:40, 9F

05/29 21:41, , 10F
比方說在live文中有人推"大樹哥加油" 這算離題或挑釁嗎
05/29 21:41, 10F
這樣就不算...

05/29 22:26, , 11F
搞笑了。明明一堆人一邊說大樹,但一邊為王復出興奮不已
05/29 22:26, 11F

05/29 22:26, , 12F
投票通過後,到王版看板規就會永遠看到不可以叫王『大樹』
05/29 22:26, 12F

05/29 22:27, , 13F
永遠提醒大家王做過什麼事,所以不可以這樣叫他
05/29 22:27, 13F

05/29 22:29, , 14F
大樹這暱稱超親切的,不管怎麼說,是真心喜歡聽到這暱稱
05/29 22:29, 14F

05/29 22:29, , 15F
而不是去逃避曾經發生過什麼。難道會因為有這暱稱就不支持嗎
05/29 22:29, 15F

05/29 22:39, , 16F
投票只是看看可不可以援用版規1而已,版規應該沒有改的必要。
05/29 22:39, 16F

05/29 23:53, , 17F
goury 你若寫信給小王會怎麼稱呼他呢?會用那親切的字?
05/29 23:53, 17F
※ 編輯: soaringfish 來自: 220.136.43.34 (05/30 01:19)

05/30 03:10, , 18F
不算,代表違規全由板務主觀認定,這樣勢必造成管板上的爭端
05/30 03:10, 18F

05/30 03:15, , 19F
例如此判例一出,可想而知後面推文即整串大樹哥加油,不懲處?
05/30 03:15, 19F

05/30 03:26, , 20F
若是投票通過大樹不屬明顯負面或挑釁用詞,
05/30 03:26, 20F

05/30 03:26, , 21F
那自然這樣的稱謂就可以做正常使用...
05/30 03:26, 21F

05/30 03:28, , 22F
要問怎樣算明顯離題挑釁的話,例如說大家在文章中討論
05/30 03:28, 22F

05/30 03:28, , 23F
王建民的投球型態好了,突然有人冒一句"大樹愛無尾熊"
05/30 03:28, 23F

05/30 03:28, , 24F
那這個case就算是違規
05/30 03:28, 24F

05/30 06:29, , 25F
就只是為了要酸,還找得出這麼多理由
05/30 06:29, 25F

05/30 12:52, , 26F
別去在意就好了,不管他叫大樹還是建仔都照挺不是嗎.
05/30 12:52, 26F

05/30 22:22, , 27F
如果這綽號用表決加以限制會讓我覺得是一言堂
05/30 22:22, 27F

05/31 03:38, , 28F
兩邊意見已到水火不容的程度了,不找個出路也不是辦法
05/31 03:38, 28F

05/31 08:24, , 29F
版主沒事找事做 如果有人推 大樹愛無尾熊 你禁水桶的話
05/31 08:24, 29F

05/31 08:24, , 30F
人家有心鬧大告上法院 絕對是你版主理虧的 莫要文字獄
05/31 08:24, 30F

05/31 08:25, , 31F
何苦倘這種混水 這種投票通過禁止的話 也抵不過言論自由
05/31 08:25, 31F

05/31 08:26, , 32F
這種投票 老實講真的是自爽而已 經過法律對照 根本就沒用
05/31 08:26, 32F
講得好似"言論自由"的說詞,可以讓你恣意套用、無限上綱一樣。 這邊是一個"社群",浸水桶是"社群規範",不是國家法律之執行; 你在此社群內發言,便已前提地表示你同意此處之規範,若有違反便應依規範處分, 而此處分也只能及於你在此社群內之權利。 你若不同意這些規範,就應找社群成員於體制內修改規範,或者去建立/加入別的社群; 同意規範但認為判決不符規範,也有申訴體制可以運用。 這個社群無能鋪天蓋地的限制你在這世界上的發言權利, 何以談得上對你言論自由之扼殺?

05/31 08:33, , 33F
大樹哥...找不到控球~~~
05/31 08:33, 33F
※ 編輯: soaringfish 來自: 220.136.54.5 (05/31 11:25)

05/31 13:27, , 34F
版主若堅持己見認為自己有道理 我也無可奈何 建議而已
05/31 13:27, 34F

05/31 13:28, , 35F
只是當最後遇到法律時 你就理虧了 你高興就好
05/31 13:28, 35F

05/31 13:29, , 36F
再說 大樹愛無尾熊 綜觀這一句話 根本就無可挑剔 當你要
05/31 13:29, 36F

05/31 13:30, , 37F
因為這一句話禁水桶 而法官看一看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05/31 13:30, 37F

05/31 13:33, , 38F
根本就不是什麼人身攻擊 卻禁止發言 這怎麼看你輸面較大
05/31 13:33, 38F

05/31 13:35, , 39F
好心建議 只是不希望您坦這種混水 有功無賞 弄破要賠 少做
05/31 13:35, 39F

05/31 13:37, , 40F
謝謝你的好心 不過或許是我見識尚淺
05/31 13:37, 40F

05/31 13:38, , 41F
還請您提點一下 本國法院紀錄中 有哪個過往個案
05/31 13:38, 41F

05/31 13:39, , 42F
有您所說的情節可資參照?
05/31 13:39, 42F

05/31 13:40, , 43F
浸水桶的理由也不是人身攻擊 而是挑起爭端
05/31 13:40, 43F

05/31 13:43, , 44F
水桶公告也無一絲貶損發言者人格之意味
05/31 13:43, 44F

05/31 13:44, , 45F
更不提法理上來看,本站之ID與使用者之現實人格並無
05/31 13:44, 45F

05/31 13:44, , 46F
連結 不知您所提上法院輸面較大是要用哪一條法律?
05/31 13:44, 46F

06/01 07:28, , 47F
就ID是否與現實人格關連, 可以肯定的說判例是支持有關連
06/01 07:28, 47F

06/08 21:27, , 48F
水桶別人要上法院???那PTT早就倒了XDDDDD快笑死人了XDDD
06/08 21:27, 48F

06/09 11:59, , 49F
推soaringfish
06/09 11:59, 49F

06/11 20:27, , 50F
照granter的說法,說:明年中職熱鬧了而被水桶的都可以提告
06/11 20:27, 50F

06/11 20:28, , 51F
「中職明年熱鬧」這句話也無可挑剔,更沒人身攻擊,但是為
06/11 20:28, 51F

06/11 20:28, , 52F
什麼要水桶?你會不知道嗎? 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用的
06/11 20:28, 52F
文章代碼(AID): #1Fmx7RSo (CM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