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考部] 關於國考六年限制一事

看板CMU_CM45作者 (WEN)時間13年前 (2012/10/10 16: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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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nsonlin (沒感覺)》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MU_CM44 看板 #1GTELtE3 ] : 作者: vinsonlin (沒感覺) 看板: CMU_CM44 : 標題: [國考部] 關於國考六年限制一事 : 時間: Wed Oct 10 11:03:16 2012 : 抱歉7/30po的資訊有誤,所以重新更正 :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 第 七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二項第一款至 : 第四款資格之一,牙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及中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 : 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分別經本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類科第一試及格者 : ,得應本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類科第二試。六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 : 本考試第一試。 : 下面是考選部網站的問答 : Q: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考試採行分試考試後,須先經第1試及格,始得應 : 第2試。第1試及格資格保留規定為何? : A: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類科分試第1試、第2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60分為 : 及格。經第1試及格者,六年內第2試未及格或未參加第二試者,均應重新應本考試 : 第一試。 : =>就是說從"第一試公告及格後",開始算起,第一試及格資格得以保留六年 : ------------------------------------------------------------------------- : 若仍有疑問,可以聯絡我們詢問相關資訊~ : 國考部 中44 陳儀聲 中44 林躍欽 : 中45 陳曉寬 中44 許耀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 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學士學位證書者。但國外 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 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 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 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醫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 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 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 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 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 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註: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係指修畢下列各款學科之一: 一、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中醫醫學史、中醫藥物學、中醫方劑學等六學科。 二、中醫生理學、中醫環境醫學、中醫病理學、中醫養生學、中醫醫學史、 中醫藥物學、中醫方劑學等七學科。 考選部法規條文全文:http://ppt.cc/dDoA 上述之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資格之一,牙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及中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款至第三 款資格之一,並分別經本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類科第一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醫師、 牙醫師、中醫師類科第二試。六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好像沒有規範第四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9.127 ※ 編輯: b19911223 來自: 114.33.9.127 (10/10 16:30)
文章代碼(AID): #1GTI-CV9 (CMU_C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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