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朋友隨身碟疑似在華鑫門市遭竊,請大家 …

看板CHU作者 (SilentVoice)時間13年前 (2011/06/09 02:3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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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ncent325 (...)》之銘言: : 就跟版主說的一樣 我早就沒期末考了 最近很閒是真的 : 前一個案子剛結束 下一個案子還沒開始 : 為什麼我會刪文 : 因為我PO完之後GOOGLE了一下 http://ppt.cc/-jgj : 所以我自知理虧 刪掉了 : 哪知道有人還把我拖出來鞭屍 : 很HIGH 很好玩? : 我是嘴砲阿 我說風涼話 被噓活該 反正都被指名道姓罵了 : 我後來想想我不如犧牲睡眠時間再多說一點 省得睡不好 : 我就是看不爽那些自己東西丟不見 被人撿走 還語帶威脅說要報警 : 會叫的狗不會咬人 要報警不會直接去報喔 : 像某人要被嗆有種來告的時候 就默默的去告了 這種才是真的 : 在那邊大張旗鼓還未審先判的PO人家的照片出來 : 你是警察嗎 只是個代PO 失主事你的誰? 都沒說 : 就PO一個 這張照片的兩個人是小偷 大家快人肉他 : 還嗆一句 不還我要報警了! : 啊不就好可怕 : 如果你PO的照片中的那兩個人不是拿隨身碟的人 : 他要告你妨礙名譽有沒有意見? : 更何況 : 要是我撿到了 我看到這種文 我會更不想還 有種來抓我阿 : 去報警阿 看警察要不要理你 : 如果是手機 相機 那種高價物品就算了 : 如果隨身碟裡有論文,商業機密 那也就算了 : 都沒有? : 自己粗心大意 你自己就沒責任? : 不是說拿東西的人沒錯 : 但是你一付千錯萬錯都別人的錯 : 抓到人家小辮子就卯起來打 : 很好玩? : 還有你的推文有沒有踩板規了阿~ : 指名道姓真是的... 我已詢問過事主,他說暫時不願公佈姓名 還原事件經過,事主當時是在華鑫門市用隨身碟影印資料 印完後事主就將隨身碟遺忘在影印機上,等到想起來回來找的時候就不見了 事後問店員能否調監視器並且過濾可疑人物 隨後就發覺這一男一女原本要結帳,男的就一直在影印機旁徘徊 之後他們結帳離開,隨身碟就不翼而飛。 因為從事主想起來到趕回來拿大概15分鐘 在這期間也只有這對男女呆的時間較久,因此懷疑東西被他們侵占 根據你貼的報導 遺忘物和遺失物的不同在於,丟失物品的人仍清楚的知道失落的物件是被自己放置在何處 ,只是暫時鬆弛持有,隨時會回頭拿取;遺失物則是已經不知被自己丟失在何處。 雖然「竊盜罪」和「侵占罪」的刑度最重都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警方仍會依涉案情節 ,依刑法相關罪章移送。 竊盜與侵佔一樣都是公訴罪,如果報警一樣是不能撤銷告訴的。 所以事主原本就知道是因為自己粗心造成的結果,因此希望能將他的東西歸還, 但目前來看要找到這兩人是有難度,所以打算明天去找教官看是否有報警的必要性。 畢竟是在便利商店掉的東西,監視器都有拍到,要證據也是有跡可循。 而我只是代PO文章也是希望能夠釐清事情真相,所以才打說事主暫時不想報警, 但你字字句句都是針鋒相對,還意有所指地腦捕完我是抓到別人小辮子在嗆人要報警, 而且誰說不貴重的東西就沒人要偷?那前一陣子新聞報導路上水溝蓋被人偷走又怎麼說? 宵小家裡很多水溝嘛? 你哪來的邏輯? 再說如果我貼的照片上的人要告我那也不干你的事,我也只是根據事主轉述他的揣測。 我推文是看了你的文章覺得你根本就是沒事找事做,被人噓又刪文才指名道姓點你出來。 至於我有沒有違反版規,我相信版主自有公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64.240

06/09 22:07, , 1F
我.........水溝蓋其實蠻值錢的....別吵了嘛~~~~~
06/09 22:07, 1F

06/10 02:17, , 2F
只能說太多人吃飽太閑喜歡找碴
06/10 02:1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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