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爸爸62歲被裁員請益
※ 引述《cra2y913 (詹姆士龐德)》之銘言:
: 各位鄉名大大好
: 不知道這問題有沒有違反板規,如果有的話通知會自己更正或刪除
: 我爸爸今年62歲,前天被公司通知要被裁員了
: 現在問題就是公司給他決定要甚麼方案下離開
: 一、就是自請退休
: (我爸是勞保舊制8年與新制6年的年資)
: 二、被資遣裁員
: (可以領被資遣金6個月)
: 問題是可以領資遣費然後自請退休嗎??
: 還是兩個只能選一個??
: 以及怎樣的組合(新制與舊制)比較對我爸比較好?
: 目前想到的就是被裁員然後 領自請退休+非自願離職 (勞保就業輔導高齡9個月)
: 謝謝大家
: 最後祝福各位工作都能順利、財源滾滾
是資遣就是資遣,退休就退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2項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
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
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令尊案例
工作年資: 8 + 6 = 14(年)
62歲符合年滿60歲
故符合本條之自請退休條件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裁員解雇)
其中已符合退休規定者,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如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予退休金,不得以資遣
方式辦理。
2.如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
遣方式辦理。
故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只能按照退休方式計算退休金,不能用資遣費方式計算!
如果發生爭議時可尋求勞工局協助調處。
舊制年資之退休金: 8*2=16(基數)
新制年資之退休金: 退休專戶內 (按勞退條例第24條為一次請領退休金)
故選被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吧!不要自請退休,還可以領非自願離職證明。
另外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沒有預告期間,記得索討預告期間工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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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7/01 16:5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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