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爸爸62歲被裁員請益

看板CFP作者 (巴貓はマミの勇者である)時間10年前 (2015/07/01 12:2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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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2y913 (詹姆士龐德)》之銘言: : 各位鄉名大大好 : 不知道這問題有沒有違反板規,如果有的話通知會自己更正或刪除 : 我爸爸今年62歲,前天被公司通知要被裁員了 : 現在問題就是公司給他決定要甚麼方案下離開 : 一、就是自請退休 : (我爸是勞保舊制8年與新制6年的年資) : 二、被資遣裁員 : (可以領被資遣金6個月) : 問題是可以領資遣費然後自請退休嗎?? : 還是兩個只能選一個?? : 以及怎樣的組合(新制與舊制)比較對我爸比較好? : 目前想到的就是被裁員然後 領自請退休+非自願離職 (勞保就業輔導高齡9個月) : 謝謝大家 : 最後祝福各位工作都能順利、財源滾滾 是資遣就是資遣,退休就退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2項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 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 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令尊案例 工作年資: 8 + 6 = 14(年) 62歲符合年滿60歲 故符合本條之自請退休條件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裁員解雇) 其中已符合退休規定者,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如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予退休金,不得以資遣 方式辦理。 2.如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 遣方式辦理。 故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只能按照退休方式計算退休金,不能用資遣費方式計算! 如果發生爭議時可尋求勞工局協助調處。 舊制年資之退休金: 8*2=16(基數) 新制年資之退休金: 退休專戶內 (按勞退條例第24條為一次請領退休金) 故選被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吧!不要自請退休,還可以領非自願離職證明。 另外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沒有預告期間,記得索討預告期間工資(30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91.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FP/M.1435724944.A.93D.html

07/01 16:56, , 1F
儲蓄就是儲蓄,保險就是保險
07/01 16:56, 1F
文章代碼(AID): #1LasoGaz (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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