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賣房屋獲利的問題?

看板CFP作者 (恰吉)時間15年前 (2011/02/19 13:5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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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moons (孤單的走著)》之銘言: : 今天早上從雅虎文章看到的 : 讓我越算越覺得詭異 : 附上網址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100416/69/16i7.html : 在 投資者 的第二項 : 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 的費用試算裡 : 在 買入時 房屋成交價 1000萬元 房屋現值 700萬元 : 賣出時 房屋成交價 1400萬元 房屋現值 1000萬元 : 以台北市29%交易稅來算 : 光是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就= 493萬元 : 這樣計算反而賣了房子可拿回的金額只有 907萬元 : 在買入到賣出期間其他費用還沒計算下已經虧本了 : 小的再按按計算機 : 賣出成交價要1600萬元才有可能有獲利 : 漲幅高達6成 : 那這樣買賣房屋不就只是幫國家賺錢而已..... : 可以請板上能人幫我就 增值稅+所得稅 這部份講解一下嗎? : 雅虎文章這樣計算是真的嗎? : 我怕我這一知半解的見解會誤了家人的投資.... : 謝謝觀賞 恭喜您,您看到了一篇胡說八道的文章 怎麼說那篇文章是胡說八道呢? 首先,財產交易所得是併入個人年所得來課徵綜合所得稅 而不是額外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市場上這說法真是誤人不淺.... 買賣房屋,若您能"舉證"自己在售屋時是"賠售"而非"賺錢",則不會有財產交易所得產生 在隔年度申報所得稅時,還可以申報扣除掉"財產交易損失",唯該損失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後三年 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陸續扣除 上述舉證,指的是您保有當時買進該房產之買賣契約、購屋的費用(契稅、印花稅、代書 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貸利息、裝潢或修繕費、仲介費及廣告費等) 經比對本次售屋契約,確有虧損者,則個人所得不會再增加財產交易所得,也就不需要 多繳所得稅。 再者,該文章的例子舉得真的夠爛了..... 我們現在再以該例來實算 買入時 房屋成交價 1000萬元 房屋現值 700萬元 (後續費用合計約150萬,有憑證) 賣出時 房屋成交價 1400萬元 房屋現值 1000萬元 很明顯,這個案子是有實際的獲利存在 接下來,比較一下實質獲利跟利用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所計算出之金額孰低 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依據 a.依標準計算 : 1000萬 * 29% = 290萬 b.依實質交易金額計算 1400萬 - (1000萬房屋買入價+後續費用150萬) = 250萬 那當然是用實質交易金額作為申報金額對自己有利 因為 250 <<<<< 290 那售屋人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加計一筆財產交易所得250萬 此金額加計個人其餘年所得,則為個人所得稅扣稅標準 以99年度所得稅課徵級距來看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假設該售屋人年度最後結算總所得是350萬(含該筆250萬財產交易所得) 則該售屋人適用於級別4的所得稅率下去計算所得稅 因累進稅率關係本處不予細算 結論: 如果財產交易所獲利的金額必須全部繳庫,那市面上哪裡來那麼多的投資客? 那市面上誰敢當建商? 所有賺到的錢必須全部歸公,相信世界各國沒有人敢這樣做!!! 以上,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42.96

02/19 18:06, , 1F
謝謝您的說明,網路文章真是陷阱多多,多謝您的不吝指教
02/19 18:06, 1F
文章代碼(AID): #1DNrjzvF (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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