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版主應共同制訂版規

看板Buzz_Suggest作者 (mind)時間18年前 (2006/05/14 17: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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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人ID:mindming 建議人職務:視聽劇場八卦版使用者 建議事項:八卦版版規應由版主、版眾共同制訂,要不最少也得由版主群 共同討論後決定,否則會造成版規認定上的問題,可否請小組 長群考慮我依照我之前的建議,先凍結misssyou版主的權利, 防止其繼續濫用!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misssyou (蜜死優)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公告] 板規正式版(含立法理由及板主立法所持意見) 時間: Sun May 14 17:07:18 2006 因三位板主一直無機會共同討論,misssyou板主斗膽制定新板規,請 OG8 及 chizen 二位板主見諒。 有人說板主權力很大之類、如何如何的言論,我向各位說明白,當板主是無給 職的,雖然可以向上申請P幣,但P幣能做什麼?,大家心裡有數。板主們單純 是為各位服務,是各位的公僕,板主的權力,是為了管理板面使用、為了管制 少數不肖分子而使用,正常依板規行事的板友,根本不用怕被板規處分。 板規右方之括弧()為該條板規主旨 板規之下之括弧()內文字為立法理由及板主立法所持意見。 請特別注意 "應" 及 "得" 之差異。 第一編 總則 第  1條 (八卦之定義) 八卦,依教育部國語辭典之解釋,為閒言閒語,道人長短或胡亂的傳言之義。 但板眾不得藉言論自由行誹謗之實。 (教育部國語辭典網站 http://140.111.34.46/dict/ ,請板眾自行查閱) 第  2條 (八卦之內容) 八卦所討論之人事物,以其時間在中華民國開國後仍存在為限,並得具一定之 知名度。 (立法理由:前板規定西元1900年,說實在,誰知道1900有什麼事呀 ?現在介定時間以中華民國元年,也就是西元1911年起算。例:革命烈士 林覺民,在民國創建前身故,其八卦不予討論;清帝愛新覺羅溥儀,於民國後 仍存活,故得討論。不要來問說,假如有特殊情事,如中華民國變成台灣共和 國,或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怎麼算?或者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 10月10日在南京市成立,那當年10月9日前算不算? 這根本就是無聊!不過,如真的發生這種事,板主依本板規第1條,得自由心 證。) 第  3條 (推文之定義) 在一文章之下方,有推、噓或箭頭字樣者,為推文。 第  4條 (回文之定義) 依程式之指令回應文章,或文中內容有部分複制他文章者,為回文。 第  5條 (戰文之定義)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學校或其它主題,足引起板眾彼此對立 者,為戰文。發戰文者,板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情節重大者,水桶一個月 。 (本條為列舉事項,因想戰的人,什麼都能戰。不只前板規所定之事項。 如:一派板眾說光x鮮奶不錯、另一派板眾說統x鮮奶才是王道。這樣子,有 心人便可以戰了,互相攻擊對方乳牛奶子的大小,故故增設一項其它主題,由 板主視情況決定。) 第  6條 (水桶之定義) 水桶者,謂管制其發言權。 (水桶一個月,就是一個月不能在本發表言論) 第  7條 (鬧板之定義、累犯) 在本板連續犯規,不論情節為何,達五次者為鬧板,板主應予水桶一個月,情 節重大者,予其永久水桶。水桶期累積達三個月者,為累犯,板主得予其永久 水桶。 第  8條 (期間之起算) 依民法第120條第二項。 (民法第120條第二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如:小白板友管制發言權三日,小白於2000年1月1日發禁止文被水桶, 則2000年1月4日24時後才出水桶。) 第二編 板主 第  9條 (板主相關) 板主身兼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權一體,對難以清楚界定之事,得自由心證。但 應保持中立客觀之立場。 (大部分事情都無法劃分出絕對標準,例如現實生活中一樣以同一原因殺死 一個人,有的被判十年,有的被判十五年,此皆自由心證。故對於模糊有疑 慮之事,板主當然得自由心證。) 第 10條 (舉辦投票及賭博) 舉辦投票及賭博,須全體板主同意,方可行之,並在活動公告後推文附議。如 有一板主不同意者,該舉辦活動立即失敗。 第 11條 (板主犯規之處置) 如有板主認為其它板主犯規,應報請板務處分。 (每個板主都是一樣大的,沒有處分對方的權力,故報請比板主等級更高的板 務處分) 第 12條 (精華區之管理) 板主對精華區之管理,應收錄合於本板精神之規定。 (本板是八卦板,當然是收錄八卦為主,其收錄標準由板主自行心證) 第 13條 (板主特別處分權) 如有板規未規定之事項,板主得視情形,無待板規修訂,立即處置。 (沒有一部法律是完美,何況本小小板規。為免有心人士鑽板規漏洞, 破壞本板秩序,特設此條,應付緊急狀況) 第 14條 (板主之公告) 公告應做記號,依目前程式指令,為m或!。其記號於公告三日後取消,但水桶 公告需於水桶日滿後方可刪除。 (有人說,板主自m賺優文。跟大家說,做m記號是為了讓板眾能注意到公告, 板主並沒有要板眾推文呀,若板主因回應推文,而無意推了自己的文,請板眾 見諒。) 第 15條 (板主之警告) 對違規之事項,板主心證無需水桶者,得予警告。警告應做記號,依目前程式 指令,為m或!。其記號於公告三日後取消。警告無累積性。 第 16條 (板主處分板眾) 對違規之板眾,板主應於公告說明理由。 第 17條 (板主刪文) 板主刪除板眾之文章,應標明理由,並附註可供辨識之簽名或符號。但如有鬧 板、洗板或其它重大事故,板主得不記名大量刪除文章,板眾有異議者,應向 板務申訴。 (我曾看到汪踢被洗板,故特設此條) 第 18條 (板主為文章做記號) 板主視情況予板眾文章記號,依目前程式指令,為m或!。 (通常給m是表示這文不錯;給!表示文章可能吵架中,或有吵架疑慮。) 第 19條 (板主整理板面) 發表一個月後之文章,板主未做記號及收錄精華區者,得刪除。 第 20條 (板主不得大赦) 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釋放所有水桶。但比板主更高階者,不在此限。 第 21條 (板主不能視事) 板主因故不能視事,除依站規請假外,應通知其它板主並於板上公告。 第 22條 (不能視事之定義) 板主三日以上,不能上本板管理,為不能視事。 (板主也是人,也要做戶外休閒,依常理,星期五夜晚、星期六及星期日大家 會做休閒活動,星期五日間應可能管板,星期日晚上通常也回到家了,故定三 日,也就是72小時) 第三編 板眾、板文 第 23條 (板眾之權利) 板眾之權利,有閱讀八卦、詢問或發表八卦、轉錄文章或新聞、及申訴等四種 權利,但不得逾越板規所定之標準。 (來八卦板,就是想知道八卦,所以當然可以問八卦。路,是人問出來的。八 卦也是,因為人常常要經過些刺激才會有反應,有人問的話,或許可以想到些 東西;轉錄新聞,是可以引出某些八卦,故允板友詢問。 "有人心理想,才四 種權利?" 這裡是八卦板呀,難道你想在這裡罵髒話?那你還是別來了,去你 該去的地方吧!不要問說你有沒有進八卦板後,對著螢幕吐口水的權利,那和 本板無關) 第 24條 (轉錄新聞相關) 板眾轉錄新聞以常見度高之電子新聞媒體為限。媒體數量種類繁多,標準由板 主自由心證。 (有板眾轉錄收視度不高之媒體新聞,而內容幾無人注意,不知其居心何在? 如果是重要新聞,知名媒體之記者就會報了,不會只讓小媒體搶獨家。而板主 也不會豬到把水果日報或數字週刊,當成小媒體來看。) 第 25條 (轉錄新聞之限制) 一ID一日得轉錄三則新聞,如有不同ID轉錄同一媒體之相同或同質性高之 新聞,板主得刪除發文時間在後者,並得視情形予劣文一篇。如有變造新聞者 ,永久水桶。 (來這裡是看八卦,不是看新聞;若要看新聞,自己去各大電子報看,) 第 26條 (轉錄新聞之格式) 需先附上原新聞網址,次為轉錄新聞之內容,後可發自己感想。不合格式者, 板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 第 27條 (問八卦次數) 一ID一日得問三則八卦,如有不同ID問類似人事物者,板主得刪除發文時 間在後者,並得視情形予劣文。 第 28條 (轉錄文章限制) 轉錄他板文章或其它文章,需合本板八卦精神,格式同轉錄新聞。不合八卦精 神者,板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 (如之前的蠢人卡,有人動輒把天幻的文轉來這。難道是八卦嗎?只怕是藉八 卦之名,行攻擊之實吧) 第 29條 (發文、推文之禁止內容) 發文:不排板造成閱讀困難、不滿三行或20字之短文、錯字文、火星文、感 想文、情色文、OP文、CP文、廣告文、髒話文、發佈真實私人資料、所用詞語 不當、不當之網路連結、攻擊其它板眾及其它非八卦文。板主得視情形刪除並 得予劣文。 推文:情色文、髒話文、發佈真實私人資料、連續同篇推相同圖文、不同篇推 相同圖文、所用詞語不當、不當之網路連結、攻擊其它板眾,板主得予警告, 並得視情形,予以水桶一個月。 (請注意,惡意推文比發文違規更可惡!) 第 30條 (回文之限制) 政治新聞、偏離主題文及其它有爭議之主題,不得回文。回文者,板主得刪除 並得予劣文。 第 31條 (政治八卦) 政治所牽涉範圍甚廣,況政治亦有八卦,故不禁政治八卦。亦可轉錄政治新聞 ,但不得回文。 (有人說陳至x不是政治。我反問:第一家庭不是政治造成的嗎?趙建x去看 x寶,難道和政治無關?如果無關,為何新聞做那麼大條?就因政治牽連甚廣 ,故不禁,以免造成進退維谷之窘境) 第 32條 (刪除推文之禁止) 有板眾惡意刪除或變造其它板眾之推文,板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情節重大者 ,水桶一個月。 第 33條 (大量自刪文) 如有板眾發文後,隨即自刪,擾亂板面。自刪文一日達五篇者,視同鬧板。 第 34條 (建議文) 建議文應以mail方式發給板主或特定板主,不得發表於公開板面。違反者,板 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一篇。 (建議文,幾乎就是心得文,為免爭議,故定此條。) 第 35條 (改諧音問題) 板眾發文、推文,應改一字,建議第最末字。 (如王立宏,有板眾改為亡立宏、或王立紅、或王麗宏,甚或同一文內說:就 是王立x,王x宏啦,均可。八卦板又不是讓板搜尋知識的地方不必在文字上 做如此強制規範,但如有法律問題,還請板眾自負) 第 36條 (板眾出水桶方式) 被水桶之板眾,其水桶期屆滿後,應自行以mail通知板主,請求出水桶。板主 不得拒絕。 第 37條 (板眾觸犯法律問題) 板眾所提供之八卦或轉錄之新聞,發生被當事人控告之法律問題,該發文板眾 應自行負責。 (中華民國是有法律的,請板眾發文時,勿以抹黑、造謠之內容,為自己引來 不必要的法律問題。天下八卦無奇不有,板主們無法為各位提供的各類八卦背 書。) 第 38條 (板眾之申訴權) 板眾如對板主之判決有疑慮,不必向板主申訴,應直接向板務反應。 (前板規有申請另一板主再判的條規,我是覺得很奇怪,一樣是板主,怎麼你 能改判我的決定?你是比我大嗎?況且,板主也有七情六慾,為免板主為特定 人、事、物護航,故如有板眾不服判決者,直接向板務申訴,板主應不受理板 眾申訴) 第五編 其它 第 39條 (板規之修訂) 依各任板主視實際情形修訂之。板主得視情形,即時更改板規,並即時實行, 無緩衝期間之限制。但實行新板規前,須於板面公告之。 第 40條 (板規之追溯) 法律不溯既往為原則,但視情形為維護板面得定例外,並應將例外之理由公告 。 --------------------------------------- 以上為板規全文,感謝板眾收看。 板規著作權屬 misssyou。可由任何人轉錄、使用、修改,但不得做為營利之用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34.136

05/14 17:08,
下台....
05/14 17:08

05/14 17:08,
斗膽??你好大的膽子啊
05/14 17:08

05/14 17:09,
這篇文先鎖定吧 不是拿來戰的
05/14 17:09

05/14 17:09,
怎麼按推阿
05/14 17:09

05/14 17:09,
駁回....請跟另兩位討論過再說
05/14 17:09

05/14 17:10,
你之前就犯錯了 你並不適任
05/14 17:10

05/14 17:11,
通則上的文章判定還是有些漏洞
05/14 17:11

05/14 17:11,
之前鬧推文 很討厭
05/14 17:11

05/14 17:11,
建議改為beta在與其他版主討論較佳
05/14 17:11
A6:轉錄至看板 Hate 05/14 17:12 skyyo:轉錄至看板 Hate 05/14 17:15

05/14 17:16,
我就是來看新聞的....
05/14 17:16
※ 編輯: misssyou 來自: 218.168.34.136 (05/14 17: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7.195 ※ 編輯: mindming 來自: 218.166.177.195 (05/1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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