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版主應共同制訂版規
建議人ID:mindming
建議人職務:視聽劇場八卦版使用者
建議事項:八卦版版規應由版主、版眾共同制訂,要不最少也得由版主群
共同討論後決定,否則會造成版規認定上的問題,可否請小組
長群考慮我依照我之前的建議,先凍結misssyou版主的權利,
防止其繼續濫用!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misssyou (蜜死優)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公告] 板規正式版(含立法理由及板主立法所持意見)
時間: Sun May 14 17:07:18 2006
因三位板主一直無機會共同討論,misssyou板主斗膽制定新板規,請 OG8 及
chizen 二位板主見諒。
有人說板主權力很大之類、如何如何的言論,我向各位說明白,當板主是無給
職的,雖然可以向上申請P幣,但P幣能做什麼?,大家心裡有數。板主們單純
是為各位服務,是各位的公僕,板主的權力,是為了管理板面使用、為了管制
少數不肖分子而使用,正常依板規行事的板友,根本不用怕被板規處分。
板規右方之括弧()為該條板規主旨
板規之下之括弧()內文字為立法理由及板主立法所持意見。
請特別注意 "應" 及 "得" 之差異。
第一編 總則
第 1條 (八卦之定義)
八卦,依教育部國語辭典之解釋,為閒言閒語,道人長短或胡亂的傳言之義。
但板眾不得藉言論自由行誹謗之實。
(教育部國語辭典網站 http://140.111.34.46/dict/ ,請板眾自行查閱)
第 2條 (八卦之內容)
八卦所討論之人事物,以其時間在中華民國開國後仍存在為限,並得具一定之
知名度。
(立法理由:前板規定西元1900年,說實在,誰知道1900有什麼事呀
?現在介定時間以中華民國元年,也就是西元1911年起算。例:革命烈士
林覺民,在民國創建前身故,其八卦不予討論;清帝愛新覺羅溥儀,於民國後
仍存活,故得討論。不要來問說,假如有特殊情事,如中華民國變成台灣共和
國,或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怎麼算?或者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
10月10日在南京市成立,那當年10月9日前算不算?
這根本就是無聊!不過,如真的發生這種事,板主依本板規第1條,得自由心
證。)
第 3條 (推文之定義)
在一文章之下方,有推、噓或箭頭字樣者,為推文。
第 4條 (回文之定義)
依程式之指令回應文章,或文中內容有部分複制他文章者,為回文。
第 5條 (戰文之定義)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學校或其它主題,足引起板眾彼此對立
者,為戰文。發戰文者,板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情節重大者,水桶一個月
。
(本條為列舉事項,因想戰的人,什麼都能戰。不只前板規所定之事項。
如:一派板眾說光x鮮奶不錯、另一派板眾說統x鮮奶才是王道。這樣子,有
心人便可以戰了,互相攻擊對方乳牛奶子的大小,故故增設一項其它主題,由
板主視情況決定。)
第 6條 (水桶之定義)
水桶者,謂管制其發言權。
(水桶一個月,就是一個月不能在本發表言論)
第 7條 (鬧板之定義、累犯)
在本板連續犯規,不論情節為何,達五次者為鬧板,板主應予水桶一個月,情
節重大者,予其永久水桶。水桶期累積達三個月者,為累犯,板主得予其永久
水桶。
第 8條 (期間之起算)
依民法第120條第二項。
(民法第120條第二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如:小白板友管制發言權三日,小白於2000年1月1日發禁止文被水桶,
則2000年1月4日24時後才出水桶。)
第二編 板主
第 9條 (板主相關)
板主身兼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權一體,對難以清楚界定之事,得自由心證。但
應保持中立客觀之立場。
(大部分事情都無法劃分出絕對標準,例如現實生活中一樣以同一原因殺死
一個人,有的被判十年,有的被判十五年,此皆自由心證。故對於模糊有疑
慮之事,板主當然得自由心證。)
第 10條 (舉辦投票及賭博)
舉辦投票及賭博,須全體板主同意,方可行之,並在活動公告後推文附議。如
有一板主不同意者,該舉辦活動立即失敗。
第 11條 (板主犯規之處置)
如有板主認為其它板主犯規,應報請板務處分。
(每個板主都是一樣大的,沒有處分對方的權力,故報請比板主等級更高的板
務處分)
第 12條 (精華區之管理)
板主對精華區之管理,應收錄合於本板精神之規定。
(本板是八卦板,當然是收錄八卦為主,其收錄標準由板主自行心證)
第 13條 (板主特別處分權)
如有板規未規定之事項,板主得視情形,無待板規修訂,立即處置。
(沒有一部法律是完美,何況本小小板規。為免有心人士鑽板規漏洞,
破壞本板秩序,特設此條,應付緊急狀況)
第 14條 (板主之公告)
公告應做記號,依目前程式指令,為m或!。其記號於公告三日後取消,但水桶
公告需於水桶日滿後方可刪除。
(有人說,板主自m賺優文。跟大家說,做m記號是為了讓板眾能注意到公告,
板主並沒有要板眾推文呀,若板主因回應推文,而無意推了自己的文,請板眾
見諒。)
第 15條 (板主之警告)
對違規之事項,板主心證無需水桶者,得予警告。警告應做記號,依目前程式
指令,為m或!。其記號於公告三日後取消。警告無累積性。
第 16條 (板主處分板眾)
對違規之板眾,板主應於公告說明理由。
第 17條 (板主刪文)
板主刪除板眾之文章,應標明理由,並附註可供辨識之簽名或符號。但如有鬧
板、洗板或其它重大事故,板主得不記名大量刪除文章,板眾有異議者,應向
板務申訴。
(我曾看到汪踢被洗板,故特設此條)
第 18條 (板主為文章做記號)
板主視情況予板眾文章記號,依目前程式指令,為m或!。
(通常給m是表示這文不錯;給!表示文章可能吵架中,或有吵架疑慮。)
第 19條 (板主整理板面)
發表一個月後之文章,板主未做記號及收錄精華區者,得刪除。
第 20條 (板主不得大赦)
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釋放所有水桶。但比板主更高階者,不在此限。
第 21條 (板主不能視事)
板主因故不能視事,除依站規請假外,應通知其它板主並於板上公告。
第 22條 (不能視事之定義)
板主三日以上,不能上本板管理,為不能視事。
(板主也是人,也要做戶外休閒,依常理,星期五夜晚、星期六及星期日大家
會做休閒活動,星期五日間應可能管板,星期日晚上通常也回到家了,故定三
日,也就是72小時)
第三編 板眾、板文
第 23條 (板眾之權利)
板眾之權利,有閱讀八卦、詢問或發表八卦、轉錄文章或新聞、及申訴等四種
權利,但不得逾越板規所定之標準。
(來八卦板,就是想知道八卦,所以當然可以問八卦。路,是人問出來的。八
卦也是,因為人常常要經過些刺激才會有反應,有人問的話,或許可以想到些
東西;轉錄新聞,是可以引出某些八卦,故允板友詢問。 "有人心理想,才四
種權利?" 這裡是八卦板呀,難道你想在這裡罵髒話?那你還是別來了,去你
該去的地方吧!不要問說你有沒有進八卦板後,對著螢幕吐口水的權利,那和
本板無關)
第 24條 (轉錄新聞相關)
板眾轉錄新聞以常見度高之電子新聞媒體為限。媒體數量種類繁多,標準由板
主自由心證。
(有板眾轉錄收視度不高之媒體新聞,而內容幾無人注意,不知其居心何在?
如果是重要新聞,知名媒體之記者就會報了,不會只讓小媒體搶獨家。而板主
也不會豬到把水果日報或數字週刊,當成小媒體來看。)
第 25條 (轉錄新聞之限制)
一ID一日得轉錄三則新聞,如有不同ID轉錄同一媒體之相同或同質性高之
新聞,板主得刪除發文時間在後者,並得視情形予劣文一篇。如有變造新聞者
,永久水桶。
(來這裡是看八卦,不是看新聞;若要看新聞,自己去各大電子報看,)
第 26條 (轉錄新聞之格式)
需先附上原新聞網址,次為轉錄新聞之內容,後可發自己感想。不合格式者,
板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
第 27條 (問八卦次數)
一ID一日得問三則八卦,如有不同ID問類似人事物者,板主得刪除發文時
間在後者,並得視情形予劣文。
第 28條 (轉錄文章限制)
轉錄他板文章或其它文章,需合本板八卦精神,格式同轉錄新聞。不合八卦精
神者,板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
(如之前的蠢人卡,有人動輒把天幻的文轉來這。難道是八卦嗎?只怕是藉八
卦之名,行攻擊之實吧)
第 29條 (發文、推文之禁止內容)
發文:不排板造成閱讀困難、不滿三行或20字之短文、錯字文、火星文、感
想文、情色文、OP文、CP文、廣告文、髒話文、發佈真實私人資料、所用詞語
不當、不當之網路連結、攻擊其它板眾及其它非八卦文。板主得視情形刪除並
得予劣文。
推文:情色文、髒話文、發佈真實私人資料、連續同篇推相同圖文、不同篇推
相同圖文、所用詞語不當、不當之網路連結、攻擊其它板眾,板主得予警告,
並得視情形,予以水桶一個月。
(請注意,惡意推文比發文違規更可惡!)
第 30條 (回文之限制)
政治新聞、偏離主題文及其它有爭議之主題,不得回文。回文者,板主得刪除
並得予劣文。
第 31條 (政治八卦)
政治所牽涉範圍甚廣,況政治亦有八卦,故不禁政治八卦。亦可轉錄政治新聞
,但不得回文。
(有人說陳至x不是政治。我反問:第一家庭不是政治造成的嗎?趙建x去看
x寶,難道和政治無關?如果無關,為何新聞做那麼大條?就因政治牽連甚廣
,故不禁,以免造成進退維谷之窘境)
第 32條 (刪除推文之禁止)
有板眾惡意刪除或變造其它板眾之推文,板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情節重大者
,水桶一個月。
第 33條 (大量自刪文)
如有板眾發文後,隨即自刪,擾亂板面。自刪文一日達五篇者,視同鬧板。
第 34條 (建議文)
建議文應以mail方式發給板主或特定板主,不得發表於公開板面。違反者,板
主得刪除並得予劣文一篇。
(建議文,幾乎就是心得文,為免爭議,故定此條。)
第 35條 (改諧音問題)
板眾發文、推文,應改一字,建議第最末字。
(如王立宏,有板眾改為亡立宏、或王立紅、或王麗宏,甚或同一文內說:就
是王立x,王x宏啦,均可。八卦板又不是讓板搜尋知識的地方不必在文字上
做如此強制規範,但如有法律問題,還請板眾自負)
第 36條 (板眾出水桶方式)
被水桶之板眾,其水桶期屆滿後,應自行以mail通知板主,請求出水桶。板主
不得拒絕。
第 37條 (板眾觸犯法律問題)
板眾所提供之八卦或轉錄之新聞,發生被當事人控告之法律問題,該發文板眾
應自行負責。
(中華民國是有法律的,請板眾發文時,勿以抹黑、造謠之內容,為自己引來
不必要的法律問題。天下八卦無奇不有,板主們無法為各位提供的各類八卦背
書。)
第 38條 (板眾之申訴權)
板眾如對板主之判決有疑慮,不必向板主申訴,應直接向板務反應。
(前板規有申請另一板主再判的條規,我是覺得很奇怪,一樣是板主,怎麼你
能改判我的決定?你是比我大嗎?況且,板主也有七情六慾,為免板主為特定
人、事、物護航,故如有板眾不服判決者,直接向板務申訴,板主應不受理板
眾申訴)
第五編 其它
第 39條 (板規之修訂)
依各任板主視實際情形修訂之。板主得視情形,即時更改板規,並即時實行,
無緩衝期間之限制。但實行新板規前,須於板面公告之。
第 40條 (板規之追溯)
法律不溯既往為原則,但視情形為維護板面得定例外,並應將例外之理由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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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板規全文,感謝板眾收看。
板規著作權屬 misssyou。可由任何人轉錄、使用、修改,但不得做為營利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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