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KR_Buzz板小組長yoche2000判決

看板Buzz_Service作者 (FANSÉ)時間4年前 (2021/06/09 16:19), 4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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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09:04,
推一樓 印證物以類聚
10/23 09:04
證據二(小組長判決)#1WkdPePG (KR_Buzz) "物以類聚" 僅表示相同類型的人事物會聚集在一起。 檢舉人主張特定藝人與事件主角因為是朋友關係, 而被檢舉者所提及之"物以類聚"就是在影射其他特定藝人,屬過度連結。 1. 這位主角的朋友未必是特定藝人 2. 理則(邏輯)學的 p->q 不代表 q->p 被檢舉者:"類型相似的" -> "會聚在一起" 檢舉者:"會聚在一起" -> "(就是)類型相似的" 此連結為邏輯謬誤,不成立 綜合以上本案不成立結案。 證據三(物以類聚之釋義)https://dict.idioms.moe.edu.tw/idiomView.jsp?ID=500&webMd=2&la=0 據教育部成語典之釋義,「物以類聚」有比喻壞人互相勾結之意涵, 並用在「勾結作惡」的表述上。 被檢舉推文所在之文章,為藝人IRENE對造型師進行言語暴力之負面新聞, 小組長在於此新聞下之推文判決中,忽略「物以類聚」一詞在描述負面情事時之含義, 僅採納其「相同類型的人事物會聚集在一起」的表面意涵,略嫌草率。 證據四(違規推文指向性明確): 小組長判決稱:「1. 這位主角的朋友未必是特定藝人」。 然觀察被檢舉推文之所言, #1VaRSinB (KoreaStar)

10/23 09:04,
推一樓 印證物以類聚
10/23 09:04
該篇「一樓」推文如下:

10/23 00:49,
不愧是傑尼的好姊妹
10/23 00:49
既然被檢舉人pziix支持「一樓」proprome之言論,並評論「物以類聚」, 即表示其所稱之與此負面新聞之行為者IRENE勾結作惡者,為proprome所言之「傑尼」。 而同篇推文亦有以下推文:

10/23 00:55,
一樓小心^^
10/23 00:55

10/23 00:59,
一樓邏輯呵呵
10/23 00:59

10/23 01:25,
我就想說負面新聞怎麼可以不想個辦法
10/23 01:25

10/23 01:25,
抹到BP身上,一樓這不是就來了嗎?
10/23 01:25

10/23 01:34,
噓一樓
10/23 01:34

10/23 11:29,
扯傑尼的下次早點來,魚會比較多。
10/23 11:29
顯示多數KoreaStar板使用者皆知悉,proprome所稱之「傑尼」為BLACKPINK成員JENNIE。 proprome本人在#1WkdGf8Q (KR_Buzz)答辯推文中, 亦默認「傑尼等於JENNIE」之表述。 另外,在#1TTQV6oe (KoreaStar)本文與推文中, 亦可知「稱JENNIE為傑尼」在KoreaStar板並不陌生。 綜合證據三、證據四可知,被檢舉人涉嫌負面影射JENNIE、 在不相干新聞牽扯其他藝人引戰、挑釁JENNIE粉絲等指控, 並非檢舉人過度連結。 6/10 因不知是否可自行回文答辯於看板, 針對小組長回文,補充說明以下: 小組長回文言及#1Vb0hokx (KR_Buzz)檢舉案中,未列出此篇「證據四」之相關推文。 但如同「證據一」所列之檢舉原因所述, 此案(pziix)與#1Vb0QMLr (KR_Buzz)檢舉文(即案中所述之「一樓」proprome) 為同一篇文章中的相關檢舉案,兩案的關連性在檢舉原因中已說明。 本篇列舉之「證據四」內容,亦列舉於檢舉原因中告示之proprome案相關證據中, 兩案為同一天中一前一後相連提出,proprome案在前,pziix案在後。 欲審pziix案的指涉對象,必定得釐清案中所言之「一樓」proprome言論的指涉對象, 而「一樓」proprome的言論,在pziix案前已有自己的proprome案被檢舉, 其指涉對象(也就是pziix案的指涉對象)之舉證,在該案中,也就是本篇「證據四」 已詳盡陳列,與pziix案的關聯性,亦於提出pziix案時被揭示。 即使不考慮本人檢舉時已於檢舉原因中說明兩案關聯性, pziix所支持的「一樓」proprome之推文為:

10/23 00:49,
不愧是傑尼的好姊妹
10/23 00:49
在KoreaStar板上,以「傑尼」代稱JENNIE相當尋常, 小組長欲以完全不認識任何韓娛相關內容的角度來審案, 以保持超然獨立之身份實為好事, 但若因檢舉人在提檢舉案時, 由於認定此為多數KoreaStar板使用者知悉的常識, 而未進一步列證說明 (本人已說明須查閱關聯案proprome案, 案情上也須先了解proprome案的指涉對象才能審理本案), 在檢舉人上訴時,要求不得提出新證據也不合理。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 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      ││      **.﹡ **───────────────────┼┼    ψ 批踢踢實業.視聽劇 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85.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zz_Service/M.1623226786.A.834.html 6/10 補充說明 檢舉與上訴純為阻卻違規,以維護更良好的看板使用環境, 絕無刁難或針對小組長之意,如有冒犯之處請小組長海涵。 ※ 編輯: LesBleus (1.161.185.52 臺灣), 06/10/2021 17:54:09

09/10 22:26, , 1F
文章代碼(AID): #1Wm7cYWq (Buzz_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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