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KoreaStar板主lucard1129水桶判決申訴

看板Buzz_Service作者 (朝鮮通商大臣)時間7年前 (2016/10/04 19: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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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主張 版主回覆認為"小嫩嫩"一詞是負面詆毀意思並不符合現實認知常態 : 用該詞形容出道未滿一年的新團僅是一種陳述事實的中性說法 : 況且過去該版版主也未有因”小嫩嫩”一詞而判人水桶的案例 : 本人因推文”小嫩嫩”被版主延伸解讀是有詆毀之意 : 此次之水桶標準令版友難有遵循之前例 : 版主主張:"小嫩嫩"相比"你真慘(實力有點慘)" 是更嚴重的語氣 : "小嫩嫩一詞10個有8個認為是在嗆人" : 試問版主可否提出佐證有哪些已出道團體適用版主主張的此種論述??? : 意即版主主張: 評價其現場實力"有點慘"這種論述不是負面評論 : 反之"小嫩嫩"相比"你真慘(實力有點慘)"對其是更嚴重的詆毀語氣??? : 以上事由還請受理申覆 感謝 小嫩嫩用詞,依社會通念具有侮辱意涵,實非本人延伸解讀,詳查本站過往判例, 法務部曾有相關開罰紀錄,檢附於下: 法務站長 LLsolo 2015/02/27 判例 認定「小嫩嫩」有侮辱意涵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5046100.A.F00.html 本站法務 Lavchi 2015/05/22 判例 認定「小嫩咖」有侮辱意涵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32225266.A.288.html 因此,根據板規議處水桶14天,本人認為並無過當。 : 附註:原Po文把原本引起爭議的內文修掉了 : 使得本人在進行申覆時所附的文章代碼查不到原始內文 : 倘若如此 那本人被桶的理由是否也不復成立 (小嫩嫩所指的對象被修掉了) 被水桶人自承違規行為「小嫩嫩」一詞,係指「出道未滿一年之團體」,而非指涉 「被刪除的相關爭議文字本身」,即文字雖經修改消失,但該團體仍存在,因此 違規行為仍舊成立。 其關係圖應是: TWICE(還在) 指涉 ↗ ↖ 指涉 有點慘 ←╳— 小嫩嫩 (被刪除) 非指涉 依我國司法實務,犯罪行為既已發生,只要可證明行為是否曾經發生,其相關文字紀錄 縱使流失(如網路謾罵),則犯罪行為仍舊成立,可依法裁罰或判決。 是故此案水桶理由並未因為文字之修改而隨之消滅。 : 附註:原Po主繼續將原文進行修改 使得觀看該文現在版本 : 已難已還原本申訴案件之前因後果 : 原Po主的連續修文舉動 是否和版主主張該文無惡意有所矛盾 : 本人亦想建議 倘若已知該文與申訴案件有關 並已進入申訴程序 : 該版主是否應暫停原Po對該文之修文權限 如此才有利還原事件前因後果 : 以利版務對申訴案件進行公正判決 :                                    │ 本站備有文章修改紀錄系統可供查詢,並無禁止使用者修改文章之必要,且本案水桶 原因與發文者之文章內文無直接關係,而是被水桶人之噓文達到本板水桶標準,因此 被水桶人之請求,於公正判決之相關條件,實無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5.119.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zz_Service/M.1475579650.A.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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