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SuperStarAve版主PrincessMio裁決不當 …
: (8)上訴的訴求是:
: 關於判決者的論點 是我有反諷的意思 我想我只是表達不同的意見
: 難不成星光板上的推噓文 都只能一昧的贊同????
: 另外 我還有兩句噓文 這兩句噓文 我就事論事 難道判決者就可忽略???
本板一再強調
絕對歡迎發表自己的意見 不管正反面言論均未限制
如本人於2008年7/20所發表之文章
文章代碼(AID): #18WarA0d (SuperStarAve) [ptt.cc] [公告] ======停戰線====
擷取其中一段
我想說的是 星光板是討論星光大道這個"節目"的板
包括各參賽者、評審甚至主持人在節目上之表現
有時候板主真的很難為 批評跟謾罵往往是一線之隔
理性、合理的批評是允許的 但若加上情緒性字眼
或是到最後為噓而噓 就失去了"討論"的意義
另外我想補充對於嘲諷的定義
揶揄.調侃大概是比較輕微的開開玩笑之類
屬於幽默 對方不大會生氣的
嘲諷是嘲笑.譏諷他人
帶有一點看不起人的感覺
會讓對方感到不舒服的
而此句
噓
11/24 14:04,
11/24 14:04
內容為正面文字(ex.認真 加油) 但該使用者卻用"噓文"表達
明顯含有反面諷刺意思
"原PO棒棒 加油" 更帶有一點看不起人的感覺
認為符合嘲諷之定義 得依板規處置該使用者
二、水桶一個月
2.反諷文/八卦文/黑特文/吐槽文(劣退砍文)
-請注意所有用詞,別讓他人認為有反諷意味
-請注意我們不是黑特板,有任何抱怨請移駕黑特
以上違規與否由板主認定
: → kstarkkman:我只是覺得 我們也不是很專業 所以不用太認真 11/24 14:04
: → kstarkkman:聽到好聽的 歌 欣賞就好 不用想那麼多 比較舒服 11/24 14:05
這兩句的確沒有觸犯板規
但這原本就屬該板使用者應遵守之風範
因此並未做出處置
: 所以我決定上訴 我的申訴 延遲至今 都一個月了
: 判決者到現在才作出判決 實在非常的不公平
: 此次上訴的論點與申訴時相同 我希望這次上訴 判決組長能在一個禮拜內做出裁決
: 若是判決組長遲遲未判決 我將強烈質疑判決組長 是為此版主護航
: 想要延遲我到PTT Law 申訴的時間 若是這樣延遲判決
: 且到最後判決是我勝訴的話
: 我要求此版主 為我損失三個月的發文權利 公開在星光板上向我道歉
: (9)檢附證據:(請複製貼於此點之下)
附上該使用者所有之違規紀錄
文章代碼(AID): #18wD57eI (SuperStarAve) Re: [閒聊] 大家喜歡碧娜妹妹現在的造型嗎?
噓
10/06 10:33,
10/06 10:33
噓
10/06 12:43,
10/06 12:43
以上紀錄已於10/6依板規遭本人判水桶一個月
二、水桶一個月
1.口出惡言(包含推文)
-如果有任何謾罵行為或人身攻擊,不管對任何人事物,都列入違規
不是只有髒話字眼才算謾罵,例如:畜牲 神經病 字眼都算在內
此項判決以當事人檢舉為主,其餘公眾人物由板主判定
但解水桶後
態度仍不見改善
因此依本板板規加重處分
文章代碼(AID): #19AZ_rIc (SuperStarAve) [心得] 選手習慣觀察站 -孫碧娜
噓
11/24 13:58,
11/24 13:58
→
11/24 14:00,
11/24 14:00
噓
11/24 14:02,
11/24 14:02
噓
11/24 14:04,
11/24 14:04
噓
11/24 14:07,
11/24 14:07
三、水桶三個月+劣文
2.蓄意亂板者
-蓄意惡意非理性/離題太遠之亂推噓文 (累積三次)
EX:內涵 哭哭 ㄎㄎ 科科等
此處惡意非理性及離題太遠之有無由板主認定
-觸犯板規一或二多條條文且情節嚴重者
==========================================================================
另外
於多篇討論該韓國選手文章內
該使用者有許多非理性批評(情緒性字眼)
因此判斷該使用者對特定參賽選手為惡意
文章代碼(AID): #18ijeBF1 (SuperStarAve) Re: [情報] 孫碧娜部落格
→
09/17 13:25,
09/17 13:25
(補充:此篇文章為8/26發表 最後一個推文為8/27
但此位使用者卻於9/17再回去發表批評言論 明顯為惡意)
文章代碼(AID): #18ovgBcn (SuperStarAve) [心得] 有人覺得孫碧娜好聽的嗎?!
→
09/15 10:07,
09/15 10:07
→
09/17 13:23,
09/17 13:23
→
11/19 10:48,
11/19 10:48
=======================================================================
再者
我想提醒判決小組長
此位使用者所要申訴的 不只有裁決不當
依該當事人申訴及上訴之文章標題
尚有申訴"挾怨報復"此項
只是想再次強調 本人一切行為 均依照本板板規處置該使用者
"挾怨報復"為不實指控
敬請小組長明察
檢附證據且詳述表達個人立場
對於該位使用者將不再做回應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52.1
※ 編輯: PrincessMio 來自: 59.120.178.103 (12/29 12:04)
※ 編輯: PrincessMio 來自: 59.120.178.103 (12/29 12:07)
※ 編輯: PrincessMio 來自: 59.120.178.103 (12/29 12:1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