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視聽新法---司法大廳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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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009.11.0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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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光臨Buzz_Service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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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看板為視聽劇場申訴看板,對於以下所列者得以申訴之。 ║
║ (1)對於本組板主處理方式不服者 → 格式請用 [申訴] ║
║ (2)對於本組組長判決後不服者 → 格式請用 [上訴] ║
║ ║
║ 2、格式請使用預設申訴、上訴格式填寫,否則不予以受理。 ║
║ 標題請採用 [申訴] □□板 XX(□□指看板英文名,XX指被告ID) ║
║ ║
║ 3、雙方答辯若有一方未檢附證據,則一律以敗訴處理。 ║
║ ║
║ 4、原告申訴需明確表明申訴訴求,判決將依訴求來做勝訴或敗訴審理。 ║
║ ║
║ 5、原告發表申訴文後, ║
║ 負責審判的小組長會依據申訴內容評估是否傳喚被告板主前來答辯, ║
║ 若組長認定需要雙方進行答辯,小組長將會發函到被告板主信箱來通知,║
║ 為避免信件遺漏,並將同步發表 [板主通知] 一文到被告板主板上, ║
║ 請被告板主在審判出爐前,勿隨意刪除該篇通知文。 ║
║ ║
║ 6、若被告有被通知前來答辯,請在時限一週內回文。 ║
║ 若遲遲未來答辯視同放棄,將判定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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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各項申訴敗訴後若欲申請上訴,期限為一週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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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組各申訴由各組組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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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非當事人或是組長特例傳喚者,禁止發文,違者水桶兩周並砍除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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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判決出爐後,文章前有s或!符號表示已結案、已處理完畢,禁止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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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不服者始得發上訴文,由組長會議處理之,判決之組長需迴避組長會議。║
║ 組長會議之判決若是依然不服,請上訴至Board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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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若是組長或是群組長管理之看板申訴,需做迴避審理以及迴避組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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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受理案件請參考置底文章,將依申訴時間依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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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板文章禁止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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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規則公告後立即生效,修改需通過組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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