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車司機關車門夾傷旅客 未來恐吊扣駕照3到6個月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421/ZT66VCS2NBANXKPZZTYKRLXVBU/
公車司機關車門夾傷旅客 未來恐吊扣駕照3到6個月
3小時前
交通部預告修法,公車司機關車門夾傷旅客未來恐吊扣駕照3至6個月。資料照
有鑑於公車司機在關車門時經常傳出夾傷乘客情事,交通部今天(4/21)預告,若公共汽
車駕駛開關車門時未注意乘客安全,導致乘客受傷,可依法處記違規點數3點,或吊扣駕
駛執照3個月到6個月。
交通部今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8條草案,增訂公共汽車開啟或關閉車門上、
下客時,應先確認乘客安全無虞。
交通部表示,因鑑於公共汽車車門夾傷乘客事件頻傳,立法院相關委員為遏止客運車門夾
傷旅害,請交通部研議對肇事駕駛課予違反運輸安全義務之行政裁罰懲處機制可行性,經
檢討,為提升乘客安全,實有必要賦予公共汽車駕駛人有注意乘客上下車安全之義務,因
此修正條文。
該條文公告後,民眾可在60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未來法規正式上路後,若公共汽車駕駛
人違反該規定並致乘客受傷或重傷者,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規定,
處記違規點數3點或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甘芝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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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內容
odmdoc.motc.gov.tw/IFDEWebBBS_MOTC/ExternalBBS.aspx?ThirdDocId=110RD0166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修正。
鑑於公共汽車車門夾傷乘客事件頻傳,立法院相關委員為遏止客運車門夾傷旅害,請交
通部研議對肇事駕駛課予違反運輸安全義務之行政裁罰懲處機制可行性,經檢討,為提
升乘客安全,實有必要賦予公共汽車駕駛人有注意乘客上下車安全之義務,爰擬具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七十八條修正草案,以周延妥適。
修正對照表:
https://imgur.com/SRFIw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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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
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
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
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K0040012&norge=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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