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路總局開放1條路線(台灣好行系列)
http://www.thb.gov.tw/tm/news/1000428/1000428.htm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
發文日期:10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路監運字第1001002655A號
主旨:公告開放「100年度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路線」阿里山線,徵求有意願
經營之業者參加評選事宜。
依據: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第104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振興大眾運輸及順應自由化潮流,並透過市場良性競爭,提升公路運輸之經營效率
與服務品質,開放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徵求有意願經營之業者參加評選。
二、開放申請經營路線別:阿里山線(行駛路線、班次、補貼金額上限及其相關規定詳如
附件營運路線說明)
三、前揭「台灣好行」路線與既有公路客運補貼路線或路段重複者,為避免重複補貼,既
有路線原班次仍由本局辦理補貼,至因「台灣好行」路線新增班次部分(其核定班次
扣除既有補貼路線重覆路線【或路段】之班次及里程),由本局就交通部觀光局路線
補貼經費額度上限,依「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
點」補貼款計算公式辦理補貼(惟營運第1年未有路線服務品質因子及路線經營績效
因子者,均以1計算)。
四、前揭第二點「台灣好行」路線,10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配合補貼金額,101年度是否繼
續辦理補貼,需視各路線營運狀況,並經縣市政府提案、交通部觀光局評審入選而定
。
五、經營許可期限及家數: 2年,且未來業者得依規定申請路線續營;本公告開放路線同
一路線經營家數1家。
六、申請籌備本局新公告開放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應於該新路線配置之營運車輛上,裝
置即時追蹤系統﹙GPS及GPRS﹚、車內站名播報顯示器及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應遵循
經濟部車載資通訊產業推動辦公室﹙Telematics Promotion Office,TPO﹚所研訂公
告之最新規範,俾利增進各項設備與系統間之互通性與整合度,且應納入本局「公路
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中監控列管,並確保其功能正常傳輸運作。
七、申請辦法:
(一)申請經營前揭客運路線參加評選者,應依公告規定於申請期限屆滿前(郵寄者以郵
戳為憑),備具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免,另填具申請經
營路線圖說表)、連同經營計畫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1式30份,向當地公路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上項計畫書內容依經營計畫摘要格式(詳閱本局網站),分線填列
各項摘要內容鍵入磁片逕送本局監理組運輸管理科,以利評選作業。
(二)申請經營客運路線之經營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內容:
1、經營能力:包括企業經營紀錄及形象、經營團隊組成—申請經營路線運輸市場供
需分析、經營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評鑑獎懲紀錄。
2、營運計畫:包括車齡及舒適度、車輛安全性、車輛相關設備及營運服務—營業時
間、營運班次(單程為1班)、尖離峰班距、車身結構、車輛安全設施(含安全
門、安全門通道、安全門標識、滅火器等設備裝置之圖說、通過傾斜穩定度安全
認證【包含車高3.5公尺以下大客車】)、駕駛員與技工人數配置之合理性(檢附
最近1期駕駛員薪資金融機構轉帳明細及現有車輛數資料,非現營業者免附)、配
置車輛數及車種;使用車輛在安全性方面,包括車身高度、車身結構、傾斜穩定
度、防火設計等優於現行法規、車輛座位數達20人座以上、設置無障礙運輸服務
,列入路線審議參考加分項目。
3、路線及場站計畫:包括路線及站位規劃、停車場規劃及車輛保養—行駛路線、停
靠站位、發車站、停車場及檢修設施。使用現有場站者,應對擬用場站提出空間
利用分析;新規劃場站應提出地主同意租購證明或契約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或無妨害都市計畫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財務及其他:包括資本能力及其他服務—公司資產負債(以公司最近1年資料為
主,非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另載明投入經營資本額)、申請經營路線收支損益
評估、票價、票種及投保乘客保險之金額及類別。
(三)申請期限:自100年4月28日起至100年5月11日止。
(四)注意事項:
1、非現營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申請者,應於經營計畫書列明籌備公司名稱、代表人及
所有籌備成員或股東名單,並主動切結該等人員自公告截止收件之次日起,無直
接或間接參與投資經營(包括直接經營,或以股東、董事名義投資,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查證屬實之參與方式)違反公路法或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情事。未切結
者,不予受理該經營申請案。
2、前揭申請業者提出後,經查其代表人、所有籌備成員或股東有直接或間接參與投
資經營(包括直接經營,或以股東、董事名義投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之參與方式)違反公路法或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情事者,該經營申請案仍不予
受理;已受理完成評選者,取消其評選成績;已核准籌備者,撤銷其籌備許可,
延期籌備者亦同。
3、基於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需具有充分經營財力,以確保業者維持運輸供給穩定,
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對於非現營汽車客運業者申請經營新路線者,如獲准籌
備經營,除需維持該公司原資本額度外,必須另外辦理公司登記增加公路汽車客
運業營業項目及資本額達1億元,其公司名稱如為遊覽車客運公司者,為避免民
眾產生混淆,並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4、非現營汽車客運業者以公路汽車客運公司籌備處名稱申請新路線者,為確保業者
維持運輸供給穩定,並兼顧經營品質及效率,其新公司資本額應達1億元。
5、使用車輛數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就新路線服務班次、品質及效率等情形認定之
。
6、申請業者接獲本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評選會議通知後,應由公司代表人、負責
人或經授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或接受詢答者,得取消其參加評
選資格。
7、申請業者簡報內容,除審議委員當場必須向申請業者釐清之項目外,應與所提經
營計畫書內容一致。
8、評選會議中所作簡報資料及詢答所承諾事項,視為經營計畫書之一部分,均必須
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但部分項目已特別敘明並經本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同
意者,不在此限。經營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經本局完成評選核准籌備後,業
者即不得變更。如變更內容者,視同籌備未完成。
9、經核定完成籌備之路線,獲准籌備者正式營運後,6個月內不得申請縮減營運班
次、營運時間、調撥配置車輛,或其他足以影響服務品質之經營計畫內容。
10、獲准籌備業者,對於所研提之經營計畫書相關場站設置地點、面積、設施、行車
動線及停靠站位,均需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由該管主管機關斟酌配合都市計
畫、使用分區動線及交通狀況另行核定。非經許可擅自變更原提計畫書內容者,
本局得撤銷原籌備核准。
11、票價及票種由主管機關於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時,依實際營運里程運價核定之。
12、籌備期間:自核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
13、逾期未完成籌備者,撤銷其核准籌備;經撤銷有案者,1年內得不受理其申請經
營路線。
14、其他注意事項悉依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15、上網公告時間自100年4月28日起至100年5月11日止,歡迎上網查詢,本局網址:
www.thb.gov.tw(請進入最新消息網「公告開放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
16、本案公告上網內容包括: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經營審議評分表、經營計畫書摘要、
營運路線說明,如有疑問請逕洽下列機關: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TEL:(02)27274168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TEL:(07)2299803
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6樓
臺北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2)26887869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新竹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3)5891923
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58號。
臺中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4)26915574
地址:臺中市大肚區瑞井村遊園路一段2號。
嘉義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5)3628603
地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
高雄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TEL:(07)7715349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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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祝風調雨順、國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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