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話說向日葵也貼路線行先了~
推
07/05 21:37,
07/05 21:37
咦~!奇怪~ 何時修正的啊? 怎麼沒通知一下(拖走 (哪一條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
其他囉哩叭嗦的條文就甭看了,請版友們看新修訂的第19-1,19-2和19-3條吧
第 19-1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
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
第 19-2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
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
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
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
,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第 19-3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班車,車頭前上方應標明路線名稱及
路線編號,字體長十五公分以上,寬十公分以上。車身右側上下車門旁應
明顯標示路線名稱及路線編號,字體長十公分以上,寬六公分以上。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派用車輛時,應據實填載行車憑單,隨
車攜帶,市區客運班車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置於場站,收存備查。行
車憑單記載事項至少應包括車號、路線編號、路線名稱、發車日期、起站
發車時間、休息起訖時間、訖站到達時間及駕駛人姓名、體溫、酒精檢測
紀錄,並應保存至少二年,供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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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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