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公路總局合法路權公告網頁與公路法
我說大家真吃飽撐著,討論的雅興還真他xx的高。
唉,年輕真好
(遠目)
※ 引述《saturnyy (SATURN(AWAY))》之銘言:
: ※ 引述《apex0221》之銘言:
: : 有人咧..一直要證據
: : 那公路總局官方網頁應該是有公信力
: : 請看公路總局提供之各家合法路權http://www.thb.gov.tw/hw/travel_1.htm
: : 和欣能經營高北線嗎?
: 我不知道您是哪位官員,您都用問號結尾了,是否您也不確定是否違法呢?
我說我給你看個交通部發出來的公文,看完你就知道和欣的北-高線有沒有違
反法令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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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83.07.22. 交路字第0二八八六二號函
主旨:關於臺北客運公司申請現營三峽─新店、新店─五城─臺北線連接行駛
引用條文疑義案,核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北市交三字第一二四七二號函、貴處八三交一字第二三四六九
號函。
二、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之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
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
運,不得逾越。營運路線銜接營運時,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新
證。......」本案臺北客運公司規劃銜接營運之路線,其起迄點、行經
路線已有變更,宜視為新闢路線。參照前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經雙方先行協議後辦理,較為妥適。
三、本案考量臺北客運公司係基於搭乘大眾運具民眾之便利,避免轉乘換車
之苦,在顧及原有路線民眾權益下,仍請貴局、處儘速協調解決,以利
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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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略稱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以:公路汽車客運業
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
營運,不得逾越。營運路線銜接營運時,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新證。除
臨時性需要外,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新管理規則第40條則將 ",不得逾越........核發新證。" 修正為 " 並停靠
核定之站位上下客。"
這個部份要這麼解讀:
1.不論新舊管理規則均明白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的班車要依照營運路線許
可證(下略稱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營運。
所以一張許可證上面記載 "台北-台南" 就不可以多往南跑到高雄。
這一期的大樂透的重點,和欣客運沒有公路總局發的台北-高雄牌,所以
自然不許營運台北-高雄路線。
2.實務工作上,和欣客運以台北-台南及嘉義-高雄兩條合法經營之路線,以
轉運之方式運行台北-高雄路線之適法性問題,其爭點試釋如下:
就法令而言,若台北-台南與嘉義-高雄班車均可合法於新營轉運站上下客
者,則難謂搭乘和欣客運往返台北高雄之間與法令有違;蓋轉乘班車者乃
旅客旅行之正常行為。惟揆諸立法者訂定許可證制度之原意,乃基於運輸
事業有其沉沒成本性、資本密集性,倘不對特許業者之經營權加以保障則
難以提供足夠之誘因令業者投入市場經營,故特許證許可範圍之外之營運
路線自不應使其合法,否則即喪失許可證制度之立法目的。故就解釋上而
言,難謂新營轉運站轉乘之行為與法相符。而就行政上而言,由於行政之
管制乃主管機關與客運業者之二方關係,無法及於國民個人,故旅客自發
性之轉乘行為無法禁止。
: 謝謝提醒,也就是您覺得和欣客運是兩條路權組合 而被組合的又是合法的路權
: 在沒有明顯的證據與政府新聞稿之前,您從何判斷他是合法,亦或違法?
把法學緒論念過一遍,再把法規拿出來看三遍。
: 這麼厲害解釋法條,目前對法條有解釋權的相信不是我們一般普羅大眾,
: 我們只能本著善意相信對方不會騙我們從事非法的事情,來接受服務。
: 假設您今想要警告大家說,某家餐館的五星級牛排,是用私宰牛,沒經過政府檢驗。
: 卻拿不出它使用私宰牛的證據,只是拼命的拿法規來解釋,私宰牛肉賣給顧客是違法的。
: 這對顧客一點幫助也沒有,慘一點的搞不好還會惹禍上身,被店家提告妨害名譽。
: 我們上館子吃飯,也只能信賴店家不會做出違法的事情,若真的違法,
: 公權力是在政府手上,也應該由政府來認定與積極查辦。
那叫和欣客運來告本版眾多鄉民好了
這樣最快
: 乘客不認為他吃的五星級牛排有問題,怎麼會想跟衛生署反映呢?
: 我很滿意白金臥艙的服務,尤其是按摩椅,讓我長期坐在辦公室的痠痛減輕不少。
: 認為有問題而且不服的,學A大提告比較有效,謝謝。
管見以為,全篇就是最後一段最中肯到不行。
乘客不認為他吃的五星級牛排有問題,怎麼會想跟衛生署反映呢?
真是大哉斯言。
雖然S君對法律之解釋似有生澀,然運輸行為之目的終究在於使客、貨得以速捷
自出發地抵達目的地;而國家統治機器之政府其存在之價值乃使組成其之國民
享受最大之福祉。綜此而言,倘國民願自己負擔從事某行為之風險,則國家不
應以父權之心態宰制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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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測
速
照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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