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公路總局合法路權公告網頁與公路法

看板Bus作者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時間17年前 (2008/05/12 08:45), 編輯推噓10(1006)
留言16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說大家真吃飽撐著,討論的雅興還真他xx的高。 唉,年輕真好 (遠目) ※ 引述《saturnyy (SATURN(AWAY))》之銘言: : ※ 引述《apex0221》之銘言: : : 有人咧..一直要證據 : : 那公路總局官方網頁應該是有公信力 : : 請看公路總局提供之各家合法路權http://www.thb.gov.tw/hw/travel_1.htm : : 和欣能經營高北線嗎? : 我不知道您是哪位官員,您都用問號結尾了,是否您也不確定是否違法呢? 我說我給你看個交通部發出來的公文,看完你就知道和欣的北-高線有沒有違 反法令的規定了。 ******** 交通部83.07.22. 交路字第0二八八六二號函 主旨:關於臺北客運公司申請現營三峽─新店、新店─五城─臺北線連接行駛 引用條文疑義案,核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北市交三字第一二四七二號函、貴處八三交一字第二三四六九 號函。 二、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之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 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 運,不得逾越。營運路線銜接營運時,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新 證。......」本案臺北客運公司規劃銜接營運之路線,其起迄點、行經 路線已有變更,宜視為新闢路線。參照前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經雙方先行協議後辦理,較為妥適。 三、本案考量臺北客運公司係基於搭乘大眾運具民眾之便利,避免轉乘換車 之苦,在顧及原有路線民眾權益下,仍請貴局、處儘速協調解決,以利 民行。 ******** 蓋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略稱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以:公路汽車客運業 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 營運,不得逾越。營運路線銜接營運時,應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新證。除 臨時性需要外,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新管理規則第40條則將 ",不得逾越........核發新證。" 修正為 " 並停靠 核定之站位上下客。" 這個部份要這麼解讀: 1.不論新舊管理規則均明白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的班車要依照營運路線許 可證(下略稱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營運。 所以一張許可證上面記載 "台北-台南" 就不可以多往南跑到高雄。 這一期的大樂透的重點,和欣客運沒有公路總局發的台北-高雄牌,所以 自然不許營運台北-高雄路線。 2.實務工作上,和欣客運以台北-台南及嘉義-高雄兩條合法經營之路線,以 轉運之方式運行台北-高雄路線之適法性問題,其爭點試釋如下: 就法令而言,若台北-台南與嘉義-高雄班車均可合法於新營轉運站上下客 者,則難謂搭乘和欣客運往返台北高雄之間與法令有違;蓋轉乘班車者乃 旅客旅行之正常行為。惟揆諸立法者訂定許可證制度之原意,乃基於運輸 事業有其沉沒成本性、資本密集性,倘不對特許業者之經營權加以保障則 難以提供足夠之誘因令業者投入市場經營,故特許證許可範圍之外之營運 路線自不應使其合法,否則即喪失許可證制度之立法目的。故就解釋上而 言,難謂新營轉運站轉乘之行為與法相符。而就行政上而言,由於行政之 管制乃主管機關與客運業者之二方關係,無法及於國民個人,故旅客自發 性之轉乘行為無法禁止。 : 謝謝提醒,也就是您覺得和欣客運是兩條路權組合 而被組合的又是合法的路權 : 在沒有明顯的證據與政府新聞稿之前,您從何判斷他是合法,亦或違法? 把法學緒論念過一遍,再把法規拿出來看三遍。 : 這麼厲害解釋法條,目前對法條有解釋權的相信不是我們一般普羅大眾, : 我們只能本著善意相信對方不會騙我們從事非法的事情,來接受服務。 : 假設您今想要警告大家說,某家餐館的五星級牛排,是用私宰牛,沒經過政府檢驗。 : 卻拿不出它使用私宰牛的證據,只是拼命的拿法規來解釋,私宰牛肉賣給顧客是違法的。 : 這對顧客一點幫助也沒有,慘一點的搞不好還會惹禍上身,被店家提告妨害名譽。 : 我們上館子吃飯,也只能信賴店家不會做出違法的事情,若真的違法, : 公權力是在政府手上,也應該由政府來認定與積極查辦。 那叫和欣客運來告本版眾多鄉民好了 這樣最快 : 乘客不認為他吃的五星級牛排有問題,怎麼會想跟衛生署反映呢? : 我很滿意白金臥艙的服務,尤其是按摩椅,讓我長期坐在辦公室的痠痛減輕不少。 : 認為有問題而且不服的,學A大提告比較有效,謝謝。 管見以為,全篇就是最後一段最中肯到不行。 乘客不認為他吃的五星級牛排有問題,怎麼會想跟衛生署反映呢? 真是大哉斯言。 雖然S君對法律之解釋似有生澀,然運輸行為之目的終究在於使客、貨得以速捷 自出發地抵達目的地;而國家統治機器之政府其存在之價值乃使組成其之國民 享受最大之福祉。綜此而言,倘國民願自己負擔從事某行為之風險,則國家不 應以父權之心態宰制國民。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3.64

05/12 08:48, , 1F
本篇推啊,最後還m起來,以召天下
05/12 08:48, 1F

05/12 09:08, , 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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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2:04, , 3F
本篇該m 不過不懂的還是不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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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該m...但是MOTCT大可以在白話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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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2:18, , 5F
不需要吧....這篇夠白話了啊
05/12 12:18, 5F

05/12 12:39, , 6F
我看是覺得還好啦~~不知道其他人覺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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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2:40, , 7F
扯來扯去還是回到有沒有"轉乘"~~
05/12 12:40, 7F

05/12 12:40, , 8F
有轉乘..合法,沒轉乘..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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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3:04, , 9F
看不懂的人還是看不懂囉
05/12 13:04, 9F

05/12 13:57, , 10F
看不懂的人還是看不懂囉XD
05/12 13:57, 10F

05/12 13:59, , 11F
看不懂的人還是看不懂囉 科科
05/12 13:59, 11F

05/12 15:14, , 12F
不想懂的人還是看不懂囉~~
05/12 15:14, 12F

05/12 15:21, , 13F
推!
05/12 15:21, 13F

05/12 15:25, , 14F
不想懂的人還是不會懂囉 禾斗禾斗
05/12 15:25, 14F

05/13 08:16, , 15F
國民自願承風險??事故理賠不順 還是跑去哭哭
05/13 08:16, 15F

05/15 03:01, , 16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
05/15 03:01, 16F
文章代碼(AID): #189vCGrG (B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