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恐嚇] 「元誠」討債公司.. 新的詐騙手法

看板Bunco作者 (..)時間12年前 (2011/09/17 03:2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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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版友認為「債權人無法證明有債權存在,法院不會發支付命令」, 這是錯誤的認知。 法院在決定要不要核發支付命令的過程中, 只會以債權人的聲請意旨為基礎,調查是否准許, 不會也不能要求債權人針對他所主張債權的存在舉證, (簡言之,只要債權人對法院的主張「表面上」符合邏輯與法律,就會核發) 亦即,法院根本不會去認定債權人是不是「客觀上真有」那筆債權; 這是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一個很重要的特質。 法院允許核發支付命令後, 「被聲稱」的債務人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後,才會進入「真正」的「訴訟程序」, 此時才會有「債權是否存在」應該由誰來「舉證」的問題, (也並非所有情形都該由聲稱為債權人的原告來舉證) 此時法院才會去認定債權人是不是「客觀上真有」那筆債權。 反之,只要債務人忽略而超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異議, 那個支付命令就會有等同於確定勝訴判決一樣的效力, 可以成為拿去強制執行的依據, 也因此實務上的確會發生透過支付命令而假造債權成功的案例。 這個電信費的案子,小弟早在近十年前就親身經歷, 一樣是對方主張我申請某門號並積欠電話費,聲請並經核准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送到我的戶籍地,而我提出異議後,在法院的調解程序中, (之所以沒有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涉及訴訟前「強制調解」的制度,在此略過) 我向對方(以及調解委員)表示: 1.沒申請那個門號,真要打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我會請求將訴訟移送到居住地法院來進行比較方便。 2.過程中的支出及損害,將要求對方賠償(威嚇一下無妨XD)。 當然最後調解不成立,而過了近十年,對方都沒再有什麼行動。 最後,一定有人會認為,如此一來, 支付命令這個制度對「被聲稱」的債務人來說,很不公平、不合理, 但這個制度的設計仍然有「令債權人便於取償」的目的, 如何兼顧、平衡雙方的利益,在立法以及學術上,當然有討論的空間; 但身為一般民眾,儘量充實這些民生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才是最好的自保之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2.198 ※ 編輯: lawguitar 來自: 61.225.2.198 (09/17 05:04)

10/02 20:07, , 1F
實務好文,推一個
10/02 20:0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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