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親身] 資料外洩申訴進度報告

看板Bunco作者 (堅持)時間16年前 (2008/01/28 19:3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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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從位於板橋的台北縣立警察局回來了 因為我的申訴內容中有提到詐騙 所以消保會便把我的申訴案移交給警局處理 但其實我的主要目的是要就個人資料外洩的部分向金石堂求償 求償的部分算是民事訴訟 而這並不在警察的管轄範圍內 所以今天坐公車再轉捷運,花了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到縣立警察局 警察其實也只是跟我交代一下詐騙案的辦案程序 現在案子移交給哪一個警局處理 (第一筆匯款帳戶的所在地) 還給我詐騙案的文號 讓我可以打電話給辦案的警局詢問進度 再來就是 幫我做筆錄的女警員跟我說 就個人資料外洩的部分 我可以找消保官討論一下 因為最近在這方面有不少的受害者 (東森、yahoo、博客來、金石堂...) 看消保官能不能代表我們這些受害者提出集體訴訟 另外她也告訴我就個人資料外洩部分可依據的法令 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16&ctNode=2286 金石堂算是非公務機關部分 2. 民法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另外她說各縣市政府都有法律諮詢處 是不用錢的,而且可以直接用電話進行諮詢 她建議我可以同時問消保官和法律諮詢處 研究一下看哪個方案比較合乎我的需求 簡言之 要不就是找消保官處理 要不就是提出民事訴訟 我當然傾向於前者 至於要怎麼做 我會再研究看看 ※ 引述《hueymin (堅持)》之銘言: : 一個多禮拜前我就金石堂將個人資料外洩一事 : 跟消保會提出了申訴 : 剛剛接到板橋警局的電話 : 要我過去做筆錄 : 我打算明天過去 : 祝我好運吧!! : 題外話 : 板橋離我這好遠啊~~ -- 歡迎參觀我的部落格,這裡沒有令人血脈賁張的圖,只有個人隨興的閒言閒語 http://tw.myblog.yahoo.com/jw!GD8UOAieGQONZxfyAZGr0qGLAV8mM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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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就是要這種認真的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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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dRxsJb (Bu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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