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親身] 資料外洩申訴進度報告
今天從位於板橋的台北縣立警察局回來了
因為我的申訴內容中有提到詐騙
所以消保會便把我的申訴案移交給警局處理
但其實我的主要目的是要就個人資料外洩的部分向金石堂求償
求償的部分算是民事訴訟
而這並不在警察的管轄範圍內
所以今天坐公車再轉捷運,花了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到縣立警察局
警察其實也只是跟我交代一下詐騙案的辦案程序
現在案子移交給哪一個警局處理
(第一筆匯款帳戶的所在地)
還給我詐騙案的文號
讓我可以打電話給辦案的警局詢問進度
再來就是
幫我做筆錄的女警員跟我說
就個人資料外洩的部分
我可以找消保官討論一下
因為最近在這方面有不少的受害者
(東森、yahoo、博客來、金石堂...)
看消保官能不能代表我們這些受害者提出集體訴訟
另外她也告訴我就個人資料外洩部分可依據的法令
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16&ctNode=2286
金石堂算是非公務機關部分
2. 民法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另外她說各縣市政府都有法律諮詢處
是不用錢的,而且可以直接用電話進行諮詢
她建議我可以同時問消保官和法律諮詢處
研究一下看哪個方案比較合乎我的需求
簡言之
要不就是找消保官處理
要不就是提出民事訴訟
我當然傾向於前者
至於要怎麼做
我會再研究看看
※ 引述《hueymin (堅持)》之銘言:
: 一個多禮拜前我就金石堂將個人資料外洩一事
: 跟消保會提出了申訴
: 剛剛接到板橋警局的電話
: 要我過去做筆錄
: 我打算明天過去
: 祝我好運吧!!
: 題外話
: 板橋離我這好遠啊~~
--
歡迎參觀我的部落格,這裡沒有令人血脈賁張的圖,只有個人隨興的閒言閒語
http://tw.myblog.yahoo.com/jw!GD8UOAieGQONZxfyAZGr0qGLAV8mM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40.22
推
01/28 21:16, , 1F
01/28 21:16, 1F
推
01/31 00:35, , 2F
01/31 00:35,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