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與同性戀

看板Buddhism作者 (Kick)時間18年前 (2006/04/17 00:00), 編輯推噓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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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察到的一些文章 佛光教科書: 四、佛教對同性戀的看法? 同性戀非常理可說明,一般傳統有一套道德標準,但是現代世界潮流對道德標準重新估定 ,所以同性戀形成另類的問題。凡感情的問題,以佛教而言,只要產生了執著,不論同性 、異性,都是身心痛苦的來源。 http://sql.fgs.org.tw/u005book/showdata.asp?CatalogID=193 香海正覺蓮社: 世人不論以何種方式、對象,取向去戀愛,不能否認原先都是希冀從中獲得滿足和歡樂。 但究竟能否真正獲得呢?或者可能得到反效果也說不定?佛教主張一個人以智慧去在生活 中作出抉擇,以求生活得更自在。試以佛教智慧觀察戀愛,佛教認為“愛為苦本”,《四 十二章經》第三十二章載:「佛言:人從愛欲生憂,從愛生怖,若離於愛,何憂?何怖? 」為什麼愛會生憂生怖?凡是相戀,必有“能所”,我是能愛者,彼是我所愛者,從而產 生彼此對待,互相希冀及要求,“能所”“對待”與“要求”能否在時間及空間上彼此滿 足,就是煩惱的起源,造成憂怖的癥結。佛教以慈悲待眾生替代較以自我為中心的狹窄戀 愛是否更具意義呢? http://www.buddhist-hhckla.com/mailboard/main.html 靈鷲山佛教團: 凡事甘願,就是承擔自己一切的決定。 問: 「當一個人發現自己有同性戀傾向,但是道德意識卻讓他陷入矛盾之中,他該如何自 處?」 師: 「甘願就好!人只要是自己甘願,就什麼都好;要是不甘願,就凡事都不好。如果自 己覺得這樣的生活不錯,當然就會很甘願地繼續下去;如果開始覺得這樣的生活是不好的 ,自己就會慢慢地離開,也就是掙脫了這種不正常的感情束縛,不過,現在的人快樂時, 說甘願容易;有麻煩時,就不會甘願了。所以說,世間種種的問題,都是自己想出來的, 離開自己的思想,就沒有那麼多的難題了。」 http://www.093.org.tw/asking/asking.plx?SubPage=2 達摩難陀尊者與一位同性戀者的通信 : Dhammananda尊者(1919-2002, Venerable Dr K. Sri Dhammananda Nayake Maha Thera)來自斯里蘭卡,多年擔任馬來西亞佛教大長老。以下為達摩難陀尊 者與一位元同性戀者的電子郵件通信。 2002年1月7日    尊敬的長老      我在尋求您的指點之前,請允許我首先祝賀長老在佛教界五十年的服務,最 重要的是,祝賀您對人類進步的貢獻。過去幾年中,我那些同為同性戀的朋友們 一直向我提問,他們有興趣瞭解佛教對同性戀的觀點。在今日世界裏,很難過地 說,同性戀仍然被當成是社會唾棄的物件,認為這些人不幹正事,只思淫欲。這 種根深蒂固的形象造成了在工作單位上對同性戀的歧視,這在亞洲國家尤其嚴 重。      根據我的理解,象伊斯蘭教與基督教這樣的宗教是譴責同性戀行為的,但是 我常常自問佛教是怎樣的態度。作為一個信奉佛教的同性戀者,我在這點上並沒 有清楚的瞭解。      我讀過您許多很好的著作,也聽過您的講經,我甚至在網站上讀過一些材 料,但沒有這方面的答案。      我的問題如下。   1.佛教譴責同性戀嗎?      2.假如一個真正的佛教徒,信奉佛教,然而同時也是一個同性戀,這算不     算是破戒,特別是那條”戒不正當性事”?      3.假如兩個男人相愛,是否有錯?      對於同性戀,我還有更多問題想請教您。長老的許多著作講解了佛教的邏輯 與智慧。我可否建議長老寫一本關於”佛教與同性戀”的書,我個人覺得對這個 問題有許許多多的人觀點含糊不清。這樣做,有益於糾正社會對同性戀的看法。      我在最後祝願長老健康平安,希望長老繼續指導我們走向佛法之路。      達摩難陀尊者電子郵件的答復,2002年1月15日      謝謝你的電郵。我很高興你提出了這個問題,因為我意識到這個問題對於我 們周圍發生的一切極其重要。我們不能繼續假裝人類行為的這個側面是件羞恥的 事情,要是我們不理它,足夠長時間後,它就會自己消失。我同意,這個問題應 當有一本書作詳細討論,但這需要時間。在這期間,我希望這個簡單的答復有助 於你理解佛教對同性戀的態度。   首先,目前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其主要影響來自英式基督教對聖經有關部 分的看法,再加上19世紀維多利亞時代人以狹隘頭腦所加以的誇大。在亞洲, 特別是印度與中國,性事從來不被當成一種骯髒事件, 只能暗中享受, 或只為繁 衍後代。在印度,印度神廟裏的石雕足以證明,各種各樣的性行為(包括手淫) 是一種感官娛樂(KAMA-sensual pleasure)的表達方式, 在道德(Dharma-virtue)的 某個限度裏是可以享受的。我們作為人,有這個身體,渴望各種各樣的享樂(不 僅僅是性)──我們渴望食物,愉快的氣味,美妙的聲音,等等。假如我們硬要 抵抗,當它們為罪孽,就好象用強力壓制天性,這是有害的。人們受無明 (Maya-ignorance)的影響,把身體看成真實存在,渴望滿足自己對感官娛樂的追 求。但是精神上成熟以後,無明被知識(VIDYA-knowledge)與智慧 (PANNA-wisdom)代替。因此,在把身體看成虛幻印象時,自然而然就超越了這 種執著。我們看見有些高明的人成熟起來以後放棄了性事,就象一個孩子長大後 不再玩那些玩具。性事本身沒有什麼錯。錯誤的是對它的執著(attachment)與受它 的奴役,以為耽於性事可以帶來最終的幸福。這是當今娛樂媒體對性事的渲染利 用帶來的問題──誇大了性事帶來長久幸福這種神話。   我們佛教中每天持誦的五戒中第三戒是:“我接受這樣的訓誡,避免不正當 的性事。”首先我們注意到,這裏沒有強制性,沒有觸犯神的法律而受罰的懼怕, 但是在我們認識到執著於性事的危險後,我們自願地採取步驟來脫離執著,也就 是接受訓誡。  下一步,我們來看看”不當性事”的意義-我們這裏指的是不正當,並非指 所有性事。對那些沒有選擇獨身的佛家子弟,性事並不禁止。無疑這只是對那些 不是僧尼的在家弟子所說。僧尼們已經自願選擇了戒除性事,把精力集中于修 持。不正當行為的意思是,那些對行事的人或者對方造成傷害的行為。某一種意 義上說,假如雙方為成人而且自願,就不構成傷害。在佛教裏,我們不把任何事 情看成是一種違反神聖法令的”有罪”。我們出於無明(Ignorance)而做錯,因此 做了”缺乏技巧”的事(unskillful action),它會延緩或者干擾我們的修行。由 於我們對事物本質無明,這樣行事從靈性上看是有害的。智慧與明辨會幫助我們 避免有害的舉措,無論心理上還是行為上。   與此有關的是,佛教並不承認婚姻是上帝許可的結合,似乎這樣就使性事突 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種人類活動,與天堂地獄無關。你要注意到,性事上的檢點 只是五戒之一。殺生要嚴重得多,因為你更為惡意地傷害了另一個生命。性事由 欲望(craving)造成,類似於對食物,酒精,麻醉品,財富,權力的欲望。對其中 任何一種的執著都構成了”缺乏技巧”。佛教勸告人們放棄任何這些執著,因為 它們會把我們更緊密地束縛於輪回之下。而且耽於性事還會導致其他的惡果。從 這裏可以看見,佛教並不把同性戀看成是”錯誤”,而異性戀就”正確”。兩種 都是用身體進行的性活動,都是淫欲的強烈表現,都增加我們對現世的渴望,使 我們在輪回中陷得更久。無論是兩個男子,或者一對男女戀愛,都出自相同的人 身局限,也就是沒有把身體看成空無實相。佛教並不譴責同性戀,就如同佛教並 不譴責任何錯事。我們出於對真相的無明而行事,因此所作只錯在”缺乏技巧 ”。我們沒有權利去譴責他人。我們的責任是幫助他人瞭解到,他們這樣是出於 無明,和怎樣找到真正的快樂。我們沒有權利去譴責那些與我們想法和做法不同 的人,特別是當自己也身為其他感官娛樂的奴隸這種情形下。我們知道,我們一 隻手指指向別人,就有三隻手指指向自己。 總之,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起源於無明,當然沒有基督教意義上的”有罪 ”。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對身體的淫欲,渴望,執著。有了智慧我們學會怎樣脫 離這些執著。我們不譴責同性戀是錯的,有罪的,但是我們也不遷就它,這是因 為它與別的性事一樣,延緩我們從輪回中的解脫。     祝你在佛法修持中進步。 翻譯文轉載自某大陸部落格 英文原文在此 http://www.ksridhammananda.com/ksri/Website%20replies.pdf.zi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4.36 ※ 編輯: Galliano 來自: 203.70.94.36 (04/17 00:29) ※ 編輯: Galliano 來自: 203.70.94.36 (04/1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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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段說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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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說法是,我們譴責他,或不譴責他,他都會因自身的業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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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他相應的果報,果報為何,就要看經論,經論說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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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後學懷疑我們是否有誤解那部經論!以及那是世俗諦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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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還是勝義諦的說法。唉,怒氣又動了,語氣上若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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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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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的,不感覺您有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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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論文義很顯明,《正法念處經‧地獄品》中的這段經文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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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講述邪淫的各種果報,不僅有這種,並非突然單獨述說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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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一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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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比較合理~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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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才看到...說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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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35, , 13F
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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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3:51, , 14F
這篇法義很好,比較沒有他文曲解佛義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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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wind:轉錄至看板 gay 05/04 23:04
文章代碼(AID): #14Gcewt3 (Buddh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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