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素食問題-從肉食有否造殺業與素食也殺生談

看板Buddha作者 (求真求圓融求和平)時間6年前 (2017/12/22 23:07), 6年前編輯推噓7(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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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討論兩個議題: (甲)食肉造業否? 南傳上座部佛教人士不少人認為,吃不見,不聞與不疑殺的三淨肉無有罪報。接下來,我 們就來研究這個議題: (一)緣起甚深,無有寬貸,法界一體,無人可逃: 首先,根據緣起法,一切的果必是眾因緣和合所致。因此,能夠吃到肉,一定是有人(屠 戶),有活物,人有殺生的動機,有活物生命遭阻斷,有人賣(肉販),有人買。只要是商 業行為一定俱備以上要件。 因此,說因為買的人有需求,為了要買的人而殺必然是成立的,雖說肉販是為了營利,但 如果沒人要吃,他何來利潤可言? 若無利潤他又怎麼會殺? 要知道因果法則是不分別的,鐵面無情的,且整個世界是共同體,一定是環環相扣,沒有 那種只有屠戶有事,間接就沒有事的道理,所差別的是直接還是間接,與食肉者個人的我 執或三毒強弱而已,愈視食肉為理所當然,有益修行與自我實現者,無慚無愧者,果報愈 速愈重。 因此,只要有行為就在造業。再者,要知道過去七佛中有三佛是沒有定戒律的,而佛成就 後十二年間也沒有定戒律,但因果報應法則有因此而告假休息嗎? 還是因緣果報法則是可 以隨各佛各自訂定的嗎? 恐怕不是吧!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第一 "爾時佛讚舍利弗言:「善哉,善哉!汝所念善,所問亦善。舍利弗!維衛佛、尸葉佛、 隨葉佛梵行不久住,拘樓孫佛、拘那含牟尼佛、迦葉佛梵行久住。」"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以何因緣三佛梵行不久住,三佛梵行久住?」 佛告舍利弗:「三佛不為弟子廣說法、不結戒、不說波羅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泥洹後, 諸弟子種種名、姓出家,速滅梵行。譬如槃盛散花,置四衢道,四方風吹隨風飄落。何 以故?無綖持故。如是,舍利弗!三佛不為弟子廣說法、不結戒、不說波羅提木叉,梵 行所以不得久住。" 需知所有戒律都是因緣所生法。都是緣起緣滅的。如果沒有這種常識,還把是否犯戒律與 有無罪報等同,那就太天真了。三淨肉與戒律都只是一種方便,都太把他當真,即是自我 陶醉,自欺欺人而已。 (二)有人吃,就一定會助殺。這是毫無疑問的: 其實由第一點就可明了,但是律典上就親自證明了此事不虛。請看摩訶僧祇律卷第三十二 "復次佛住毘舍離,時有一種姓食龍肉,諸比丘亦有食龍肉者,是故殺者眾多。時有一龍 女到世尊床前立住而啼,佛知而故問:「汝何故啼耶?」時龍女白佛言:「世尊!毘舍 離人食龍,諸比丘亦食,以是故殺者眾多。唯願世尊勿令諸比丘食龍。」爾時世尊為龍 女隨順說法,示教利喜而去。" 這位龍女泣訴因為包括僧眾等眾生吃蛇,所以殺蛇的人眾多。佛也因此訂立了不能吃蛇肉 的規定。由此可知,只要眾生想吃某種動物,或需要那種動物的皮,角或某個器官等等, 那種動物必定因此而遭殃。只要有買賣,就一定有殺害。買及食肉者實無有免責之可能。 再者,佛制規定,僧眾不得向屠戶化緣。 五分律卷第九(彌沙塞) "復有諸比丘至屠殺處,見欲殺時,豫從乞之。諸屠殺者,皆譏呵言:「觀此沙門,唯欲 多殺,見殺便喜!晝夜常說慈愍,護念眾生;而今無有仁惻之心!」" 僧眾除了會被言語譏諷外,也會有助長殺生的嫌疑。屠戶自己也非常清楚。然而一般在家 優婆塞,優婆夷臉上從未寫上佛教徒三個字,去買已經宰好的肉當然不會被笑。 而且,非常重要的是,那些肉符合那種最寬鬆的的不為你殺的規定,因為它真是不是點名 為你殺的。它只是先殺好,等客戶來對號入座而已。但是,請捫心自問,你沒有助殺的嫌 疑,或以行動隨喜殺生的疑慮嗎? 你能從殺業的漩渦全身而退嗎? (三)為何佛會反對佛教徒不能從事買賣殺生相關行業? 不直接涉及殺生的肉販業,武器或軍火買賣,經營者根本無所謂殺心可言,但為何是邪命 活? 可見它是會影響修行,妨礙正念的。換言之,有讓自己產生麻煩的業。 (四)法律規定刻意購買贓物是有罪的,那為何購買明知遭刻意殺死的動物的肉是無罪的? 這點顯明買肉可能有隨喜殺生罪業與偷盜罪業。 第一偷盜罪: 明知這是有主的東西還買。只是這個主,變成了動物。東西變成了主身上的 肉。而且,包括肉販,屠戶,以及買者,都沒有問動物願不願意納命讓肉。就算動物已死 ,肉主消失,所以贓也不成贓了,難道就可免除偷盜動物肉之罪嗎? 我想不行。 即使是人間的法律,即使主人已死亡,他人盜賣他的物品。明知是贓的他人若還是與之交 易,應該還是有罪的。不過,這也沒辦法,佛定戒律是以人本為考量。只是這個考量是方 便,絕不能說沒有罪業。 第二,恐有助殺罪:這個前述已闡明。只是要強調一個觀念,明知道這肉來自於殺生惡業 ,卻還要購買,就如同知道是贓物還堅持要買有罪,這種隨喜殺生的行為能在因果的法則 中置身事外嗎? (五)說一切有部論典認為有殺生後起罪: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彼斷生命三種者。謂若屠羊者。彼先詣羊所。若買若牽若縛若打。乃至命未斷。爾時 所有不善身語業。是斷生命加行。若以殺心正斷他命。爾時所有不善身表。及此剎那 無表。是斷生命根本。從是以後即於是處。所有剝皮斷截支肉。或賣或食。所起不善 身語表無表業。是斷生命後起。" 這裏明說,因殺心及不善身表業正斷他命而促成"斷生命根本"的剎那無表(殺業)是主要的 殺業。 而殺之後,於殺生處對死物的肢體所做的剝皮,割肉,裂骨,賣,食的行為都是斷生命後 起而生的無表業。這表示,在屠殺處吃肉是顯然是有罪的。即使動物不是為你殺的。 然而,更重要的關鍵在於中間沒提到買者與移去他處而同樣做這些動作會不會有業。這 真是整個三藏中缺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一角與環節。但是,若說移去他處或買他就突然完 全沒罪業,我想很難說得通。 還記得我曾說我們看到的經律論實是部派的共說,不一定是真的合乎佛的觀點,但是一定 合乎集結者的觀點,甚至是很有個性的集結者。看過經律的人就知道,阿羅漢也是可以很 有看法的。因此,我甚至懷疑不寫的原因,是怕毀了三淨肉的正當性。這裏又引發一個問 題,三藏的可信度如何,我不得不說,不管是那一傳的傳承三藏,都不能不用葛拉瑪經的 教誡去檢視,親身實踐才能知是方便說還是了義說。 (六)不為己殺的更進一步探討: 我們從很多的律典,不管是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僧伽律等都會得到佛允許三淨肉的 結論。但是有一些十分重要的細節,卻被忽視了。讓我們看以下經文: 十誦律卷第三十七(第六誦之二) "癡人!我聽噉三種淨肉。何等三?不見、不聞、不疑。不見者,不自眼見為我故殺是畜 生。不聞者,不從可信人聞為汝故殺是畜生。不疑者,是中有屠兒,是人慈心,不能奪 畜生命。我聽噉如是三種淨肉。癡人!若大祠,所謂象祠、馬祠、人祠、和闍毘耶祠、 三若波陀祠、隨意祠,若諸世會殺生處祠,如是大祠世會中,不聽沙門釋子噉肉。何以 故?是大祠世會,皆為客故。」" 此文前半段是我們常看到的,也是部分有心人士一再宣傳的樣板。但後半部就有很令人驚 奇與意外的內容。 沒錯! 佛說: 三淨肉可食,但是一般世俗的一切有涉及殺生的大會,如祭祀中所供應分食 的肉不能吃,要注意,不是因為佛子的形象問題,而是這句: 皆為客故。 另外,四分律也有這個部分: "如是三種淨肉應食。若作大祀處肉不應食。何以故。彼作如是意辦具來者當與。是故不 應食。若食如法治。" 要看這句: "彼作如是意辦具來者當與。是故不應食。"請注意來者當與這四個字,表示根 本沒有特定對象,來就給食。 這兩斷經文很重要,真沒想到佛陀在此處埋下了這樣一個大伏筆,真令人震撼。因為有很 多人以屠戶不是為自己殺,只是想撈財而認為無罪。 但是,這種世會也不是為特定人殺的,他的本意是祭祖等等,只是肉順便讓人分享而已。 根本不是以一個特定的群體或目標為主要殺生原由。屠戶或主辦單位甚至不認識要去分一 杯羹的許多客人。 從這裏我們可知,一般人自以為買死肉無罪的說法,是極可能有問題的,因為屠戶也是為 那不知道在哪裏的客戶殺生,實有堅強的共業存在。出家人乞食還有可能吃到淨肉,但在 家人買肉吃肉,是難脫買為己殺的肉,吃為己殺的肉,犯廣義殺戒的風暴圈的。 從以上六點,我們發現: 要得到"三淨肉"對在家人是存在的,食肉無有果報的結論,實在 非常非常的困難。而在家人吃肉,出家人就有肉可食,是有連動性的。 因此,恐就連以乞食為主的出家眾,也要加緊推廣教育在家人少食肉,否則,會讓人有難 離肉欲,還想分到肉可食的想像。 而出家眾所得之肉食,雖然比起直接面對在商場買肉的高危險性的在家居士來說有一層隔 膜或防火牆,但還是"淨的有限"。還是不能不小心。 要是像以大乘佛法為學習目標,欲以無量大悲面對一切眾生,不食眾生肉的大乘人,那就 沒這個問題。當年,道宣律師看到四分律這段就說:正斷食肉也。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 此乃閻羅之將吏耳。四分云。若此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食之。以 辨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 當然,極端的推廣吃素,是不恰當的。但做不到100分,也要50分乃至20分吧! 少食肉是 最基本的。起碼要開始減少肉量。什麼都不做,然後還振振有詞的說吃肉沒有殺生業報。 那只能說,保重了! (乙)吃素不能避免殺生。 這個問題,我真不知道部分南傳法師怎麼會有那麼讓人驚奇的見解。 是的,我們就連呼吸都可能會殺生。走路,開車,騎車都有可能會殺生。那麼,請問,既 然生命隨時都在有意無意的被處理中,時時都有不幸。那麼,是不是不要定交通規則,反 正再怎麼定,都有人會被車撞死。是不是不要定法律,反正訂了,還是有人會被砍,被偷 ,被騙,被侵犯。我看,乾脆連醫院也別蓋了吧,醫學院解散正是時候。因為,不管怎麼 研究,都有人會病死。 嗯,此時,有人會說,不對啊! 有人真的因此而保命了耶。對! 講得好! 但,你又怎知沒 有生命因我的不吃而獲救呢? 難道你不知道印度的肯德基因為太多人吃素乾脆徹出了呢? 如果每個人都以為蜉蟻無能撼樹而無有動作,那這個世界永遠沉淪,就是因為有那些天真 的人,抱著捨我其誰的狀志,這個世界才有見到陽光的一天。 因此,誰說一個人沒有力量的? 要改變社會,從自己的消費行為開始。我們不可能完全阻 止殺害,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力。就是做到最好,接下來都交給因緣了! 這是一個佛教徒 應有的本分。 再者,殺生有輕重,最重是殺人,再來是大型動物,而微細的小蟲,雖殺了也有罪業,但 是已經很輕了。 這個很好理解,你可以想像一下,當你分別看到一個人當場慘死,與一隻牛被屠殺,還有 一隻雞,乃至一隻蟑螂,一隻蒼蠅,等等被殺,乃至一顆蘋果被摘下的情景時,你的心理 衝擊的強度差別就知道不同了。罪業從心生啊! 然而,不可理解的是,為什麼明明當一個人看到雞被殺心不安,而看到一顆蘋果被摘下卻 毫無感覺時,有人要指稱後者不比前者良善呢? 各位,這是十分荒謬的事情。 再者,農業的殺生大都是殺小蟲,而且不噴農藥的有機農業又更少殺生了,後者絕大多數 都不是故意。非故意的殺業與故意的是差很多的。所以種植農作物的殺業與畜牧業的故意 殺完全不可同日而語。 當我們能選擇時,當然還是選擇前者。這個世界就是不斷的抉擇,我們知道不可能找出一 百分的答案,但我們可以找出失分比較少的方案。盡力去做到最好。 我們永遠都要選擇殺心以及三毒較少的選項。 我們永遠都要選擇避免看到血腥場合的選項。 我們永遠都要選擇能不讓更多眾生捲入殺業以及各種惡業的選項。 這樣,才是最圓滿的,最無愧於佛與眾生的。各位法友,你的心,知道我在說什麼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239.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a/M.1513955251.A.74A.html

12/22 23:47, 6年前 , 1F
如果以後再有素食爭辯的文章,請他們看你這三篇就夠了
12/22 23:47, 1F

12/22 23:54, 6年前 , 2F
引用正反兩方的經文及論說 也圓滿化解了矛盾的現象成
12/22 23:54, 2F

12/22 23:55, 6年前 , 3F
一致的立場
12/22 23:55, 3F
可惜的是,人的僵化思路沒有這麼好放軟的。

12/23 00:54, 6年前 , 4F
文章是好,但如果以為這樣就能解決問題,那也太瞧不起那種長
12/23 00:54, 4F

12/23 00:54, 6年前 , 5F
期積累又堅固的觀念了…真要能三言兩語便將之扭轉,早就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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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0:54, 6年前 , 6F
就聖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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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沒有那麼天真,只要有人能覺得受用即可。

12/23 10:13, 6年前 , 7F
i大有心了~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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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0:57, 6年前 , 8F
照這篇邏輯,人類的食衣住行育樂都在殺生,不管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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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0:57, 6年前 , 9F
或間接,吃素或吃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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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0:58, 6年前 , 10F
12/23 10:58, 10F

12/23 12:22, 6年前 , 11F
樓上請看上一篇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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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25, 6年前 , 12F
更正,樓上顯然陷入我所質疑的觀點中。穿衣服會殺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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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25, 6年前 , 13F
以我有說不能穿衣嗎?我說盡己所能好嗎?本文第二部分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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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2:25, 6年前 , 14F
看三次,拜託。
12/23 12:25, 14F

12/23 21:43, 6年前 , 15F
感謝i大提供如此詳細的資料,我個人非常受用!!
12/23 21:43, 15F
hol大不必客氣。 ※ 編輯: ilvepce (111.251.202.36), 12/24/2017 22:01:35

12/25 13:14, 6年前 , 16F
感恩i大,辛苦您分享這些知識給我們。
12/25 13:14, 16F
哪裏~~能澄清部分傳言,讓大家安心。是小弟的榮幸~~~

12/25 21:09, 6年前 , 17F
在家人 直接讀這些律藏 不會有過失吧?
12/25 21:09, 17F
看心態,如果是想要抓出家眾的毛病,那一定不行。如果是想澄清誤解或護法等理由 那應該沒關係。包括聖嚴法師,弘一大師等都同意這樣的說法。事實上,南傳佛教完 全開放在家人讀律。只有北傳有這種禁忌。更何況,部分南傳佛教信徒與所謂原始佛 教信徒都公開律典其中內容來批評北傳素食非法非律了。不讀它行嗎? 再來,我所公開的部分,都與飲食有關,漢傳佛教吃素是眾所周知,不用看律就知道 僧眾應該是吃素的。甚至律中說出家眾是可以吃三淨肉的,漢傳僧人吃素是受梵網菩 薩戒所致。所以,就算有人存心想抓吃肉的出家眾,不用看律就可以抓了。不過還是 別有這種意圖比較好。 ※ 編輯: ilvepce (111.251.239.185), 12/25/2017 22:12:32

12/26 12:31, 6年前 , 18F
受用,受用。
12/26 12:31, 18F

12/26 17:33, 6年前 , 19F
感謝~
12/26 17:33, 19F

12/27 12:13, 6年前 ,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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