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文長慎入,不希望有其他女孩傷身傷心

看板Boy-Girl作者 (MoMoTapir)時間7年前 (2017/06/05 05:22), 7年前編輯推噓7(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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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8條第二項略誘婦女罪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是我看所有刑法裡面唯一一個勉強符合的了。 但這條我看實務見解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以妨礙自由為主,如果有辦法證明曾經被他限制行 動自由的話就有機會。(滿難的) 另外那位19歲的小女生截圖有說到吃藥那晚是被半強迫,也是有機會成立刑法第221條強 制性交罪,只要行為當下是不願意的就是強迫,重點還是在蒐證。 另外對於這種人建議原po還是公佈長相照片吧。 只能說視人還是要小心點,依我個人的經驗,所謂的多才多藝的優秀人士通常都會有些共 同的特質,尤其是都很有自己的想法,也會在聊天的過程中講述到自己過去實際具體的經 歷,我想這是欺騙難以模仿的部分。 凡事多質疑一些吧,捏造的背景很容易前後矛盾。 ※ 引述《eovo (Latina)》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首次在ptt上面發文,事情過了很久,直到最近看到了“誘姦”這一詞使我 : 於是在2016三月初發現我懷孕了,我也打算生下來。就在這時候他告訴我如果把孩子生 下 : 那是一個清明連假,他告訴我連假的五天他只放後幾天,前幾天要忙替代役的業務跟長官 開 : 的存在,後來我透過女方朋友才順利跟當事者把誤會解開,除了不曉得我是正宮之外, 她 : 他就是利用這一連串的話術來博取他人信任,以利進一步與對方交往,文章至此,也許各 位 : 底有什麼好騙的呢?相信他因為工作的緣故到處南北奔波,因此見面次數很少是能夠接 : 後來我花了很多的時間在修復身心,但我一輩子也無法原諒那樣的人,如果不愛了覺得 : 這天我又一如往常收到陌生訊息,訊息上寫道:“盧先生跟我交往了快半年,期間我不 : 做了好久的心理準備,鼓起勇氣跟妳說了這些,但我自己也不明白為什麼要跟妳講 總 : 詳細日期我不太記得了,大概是2015年夏天,我當時也真的真的完全不知道我是第三者 : 原來在他劈腿之前已經有前科了,我還傻傻不知情,於是在我深入了解狀況,詳聊之下 : 因為心疼相同遭遇的她,我實在無法再坐視不管,我不知道受害的人還有多少,甚至不 : 最後我不確定以上是否構成誘姦,而我所理解的誘姦是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誘姦只是 : 以下對話內容已取得當事者同意 : http://i.imgur.com/PdTdmxY.jpg
: http://i.imgur.com/hJZU8P8.jpg
: http://i.imgur.com/1ywb1m9.jpg
: http://i.imgur.com/MrsItQI.jpg
: 而女方也說她吃藥的第一天,他還是強迫她與他發生關係,她並非自願。 : http://i.imgur.com/QPSH84J.jpg
: 而他當時跟對方說去日本出差其實是跟我去日本,翻了一下當時的照片街景的廣告都有 : http://i.imgur.com/KZUz9DR.jpg
: http://i.imgur.com/xJmRBr5.jpg
: http://i.imgur.com/QPd3iHv.jpg
: http://i.imgur.com/sQktSSW.jpg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09.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96611369.A.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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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罪不是這樣適用的,構成要件完全不符合。誘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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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就不是一個法律名詞,沒有嚴謹法律定義,沒有辦法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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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找一條條文來套,也不可能釐清個案事實前判斷是否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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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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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把他當成誘姦來看啦,單純從法條來看略誘的定義就是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違反當事 人意願,其中也包含詐欺這個方法,我才想說有沒有適用的可能。當然我也知道這有點牽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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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害人違反個資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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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錯推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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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過會不會有個資法的問題,不過單純公開合照的行為應該不成立吧……? ※ 編輯: AdamHsu (42.73.209.146), 06/05/2017 0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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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完全不指名,但是放在FB上 tag 所有相關人士及欲宣傳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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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有什麼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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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我本來就只是想提醒大家而已,因為被騙的人數實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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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當然並非每個都與他發生關係,看只是不慣他糟蹋人的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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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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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建議問法扶,等等洩漏太多男生告誹謗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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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自己成為條件好的男生,女生才願意付出真心,這是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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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契約瑕疵,應為民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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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轄錯誤不受理,謝謝不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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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算不完全給付、還是給付瑕疵 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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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給付不能之給付瑕疵,女方以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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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應履行條件不為履行甚至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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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來到國考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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