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未婚-懷孕-條件

看板Boy-Girl作者 (仙人掌人)時間7年前 (2017/04/10 12:34), 7年前編輯推噓6(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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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一種保障、 負責任的舉動啦! 人家結婚是開開心心的喜事, 雙方家人都恨不得快點進行、什麼條件都好說好談,扯到錢就是給小倆口共同帳戶、財產 就共同持有,反正日後就是一起生活、幹嘛預設會離婚會分開....還沒結就在談財產給誰 也太荒謬了吧! 堅持婚前買房登記她名字的話, 擺明了拿孩子換房子,看你買不買單啊? 你們這樣好像真的是迫於無奈,才在那邊計較半天,沒有很想結我覺得就不要結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43.1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91798847.A.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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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夠快,墮了胎還能去找前男友,又是一棟房一台車 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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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ctusman (111.83.43.175), 04/10/2017 12:39:22 ※ 編輯: Cactusman (111.83.43.175), 04/10/2017 12: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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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墮墮都墮,拿胎兒威脅男生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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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有但書的,如果是法定財產制(一般預設)那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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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關係存續的狀態中財產登記誰的名字那就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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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擁有/管理/收益/處分的權力,也就是說,如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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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中房子登記給女方,然後女方拿去抵押/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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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給其他人,是不需要老公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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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房子登記給女方,女方馬上過戶給她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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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房子就say goodby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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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哥就是這樣,人財兩失,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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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哪來的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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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找到26的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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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台灣一堆人搞不懂法律 你登記在女方名下那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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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欸是26的法 我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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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女方的了 還共同持有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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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ctusman (111.83.43.175), 04/10/2017 1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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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是「無法證明各別財產的才是共用財產」,所以登記在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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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名下,就算是婚後,也是女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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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面登記共同財產制的話的確是共有(扣除個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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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那些例外的剩餘所得),這是沒有問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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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文女方要登記在女方名下,不同意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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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就是不要共有啊,孩子換房子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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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要預告登記還是設定抵押權,解決的方法蠻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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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台灣跟本沒幾個人在用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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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不接受大概也是故意刁難,不想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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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特4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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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在用是有可能把中國法律誤認台灣法律,也可以是不知道有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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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事,法定條件的話,無法證明各別財產會自動判定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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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絕大多數都是「夫妻不分你我」所以不會事前算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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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要分,大部分都是「談判」了,這是文化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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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對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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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 如果都登記在女方 但頭期款和貸款我都有出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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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被課贈與稅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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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可以查查,如果都是你出錢的,好像有法律可以讓你保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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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也可以去法律相關的板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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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名下,女方賣了,女方名下沒財產,是能拿回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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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5:27, , 35F
這就跟碰到詐騙集團一樣,有債權也拿不回什麼鬼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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