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反同的公眾人物部分都會被討厭?

看板Boy-Girl作者 (翔)時間8年前 (2015/12/18 10:47), 8年前編輯推噓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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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edas (塔塔麋)》之銘言: : 如果支持多元成家的人 : 通常會說 每個人都有喜歡什麼的權利 : 但是如果有些人反同 : 就會被說不尊重別人… : 可是這樣不就跟 : 人都有權利的這句話抵觸? : 那些人就是反同啊… : 這也是他的權利 : 蠻不解為何可以接受別人喜歡誰 : 卻不能接受別人不喜歡誰… : 我有看版規哦 這算男女關係 : 覺得我應該聲明我不討厭同性戀 : 我只是對這兩者立場提出疑問而已 : 不要誤會我反同== 其實這是一個邏輯上的謬論, 重點在於權利之間是否還保持著權利之間的對等關係, 還是適用權力去壓迫他人的權利, 在現代社會群體看法中, 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近代被不斷提出與討論, 那便是是否有不可退讓的原則存在這件事情~ 簡單一點說, 就是自然法與實證法之間不曾停止的論爭, 但在20世紀中葉, 因為德國納粹的出現, 讓現代學者意識到了,純粹法實證主義的論述所可能帶來的悲劇, 所以自然法主義也再次復興, 前面可能說得太複雜了, 簡單一點說, 妳文章中的權"利"的"利"字其實似乎有所誤用, 支持同性戀的人他們主張的是, 人人都有自我選擇愛人對象的"權利",而這是人類的基本權利,不容退讓與侵犯 (前述提到的原則可不可退讓的問題) 而反同者所主張的是, 我有主張他人不可以喜歡同性的權"力"(Power), 他們主張如果只是在表述他的看法時, 那或許可以界定成是他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但是當他們想要透過這個言論來壓迫他人的權利時, 那便可能轉變成前述的權力, 或許你會說, 支持同性戀的人也是用他們的"權力"來想要改變法律啊!! 但是,這邊必須注意到一件事情, 那便是同性戀這樣一個事實存在,彼此相愛而想要結婚是不是得以成認為一種權利, 也就是所謂的原則, 如果肯認的話, 那你可能便會發現這當中並不存在矛盾, 最後, 請大家記得一件事情, 在台灣並不存在所謂婚姻神聖這樣一個觀念存在, 是不同於西方基督世界的, 所以就個人的看法而言, 我國去承認這樣一個權利存在的要件, 其實應該要比西方各國來得寬鬆許多。 -- 有一天,我鄰居家養的小猩猩邱壯壯因為不滿我鄰居任意的推噓別人的文章,所以她就離家出走到 日本砥礪學習,立志創設溫暖而富有人性的ptt推噓環境,但是他忘了 我鄰居有無數的P幣,自然可以任意的操控推噓的權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50406847.A.59E.html

12/18 11:23, , 1F
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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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1:31, , 2F
邱壯壯只好回家抱著棉被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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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要戴上鋼盔往前衝才可以~ ※ 編輯: joka040509 (140.112.25.105), 12/18/2015 11:57:15

12/18 12:05, , 3F
好像滿有道理的這樣
12/18 12:05, 3F

12/18 15:27, , 4F
我一直覺得結婚並非人權而是政治權,人民有創制權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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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5:27,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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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看不太懂政治權是甚麼意思@@

12/18 20:48,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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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ka040509 (111.248.196.129), 12/18/2015 22:24:06

12/19 04:38, , 7F
4樓是說法律是人定的,那些有政治權力的人可以直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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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4:38, , 8F
讓同性可以結婚的法律通過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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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4:42, , 9F
人權是人的表達權:贊成同性結婚或不贊成。但其實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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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過,如果同性可以結婚,其他人的贊成反對也都沒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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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性結我的婚,你不爽反對我還是可以結婚,不礙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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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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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15, , 13F
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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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2:57, , 14F
原po的人權指的是天賦人權 不是什麼表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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