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不想要小孩(頂客族)
我跟你的情況有點類似,年近30,討厭小孩、鄙視婚姻制度,
結婚生子不過是字典上的詞彙,不會出現在我的人生當中,而且我已經結紮了。
幸運的是,有個能認同我想法的女友;且雖是家中獨子,父母對我的決定也沒有多加
干涉,只說了「你自己想清楚就好」。
大眾喜歡小孩不外乎純真、可愛等原因,但這些我並沒有什麼共鳴,小孩子對我來說
就是吵鬧、無法溝通的同義詞,我完全不想花費我這一生中有限的各項資源,如時間、
精力與金錢,在一個引不起我一絲興趣的事物上。
而我鄙視婚姻,在於這套社會制度實際上將法律所規範的權利義務,與人類社會的
風俗倫理之間的界線模糊化了。
我並不反對前者,兩人若合意組建一個家庭(簽訂契約),那為此履行義務是必然的,
如維持家庭經濟上的正常運作或負擔子女的教養等;而後者雖然大多並未明文規定,
但其隱含的規範性相較前者,可謂過之而無不及。
拿個最簡單的例子,有句話說「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庭的事」,
這對我來說是極其荒謬的事情,何以兩個完全行為能力人簽訂民事契約,
就要把雙方的原生家庭一起扯進來?
講白了點,從小不是吃對方家裡飯長大的,為何結了婚之後,他家的事就變成我也有
一份?原生家庭遇到困難,子女無法獨力解決時,大多數配偶都會伸出援手這是無庸
置疑的,但必須搞清楚,這並不是責任或義務,而是出於自願。
這並不是說要把風俗倫理全丟進垃圾桶,我不能剝奪信奉此道的人的自由,
而是要將其與現行婚姻制度中所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清楚劃分。
可參考前陣子在提的同性伴侶法,直接將現行民法第二章 婚姻 改為 伴侶,
不區分性別與性向,而傳統婚姻中的風俗倫理則交由伴侶自由決定是否遵循。
改變的第一步需從正名開始,我認同的制度是民事結合,不是婚姻,
而現行法律並沒有提供這個選項給我們。
另外,對於我們這種不婚不生的人來說,表明自己想法後,聽到「再過幾年,想法就會
改變了」或「到我這年紀後,你就會急著想生了」之類的話應該是家常便飯。
我同意人的想法是會改變的,但說出這些話的人,有何根據認為我一定會改變,
且就變得如他所想那樣?
就如同我去結紮,但我也不敢斬釘截鐵告訴你,我這輩子絕對不想要小孩。
但我可以保證,絕對不會因為失去生育能力而後悔。
因為若哪天我想要了,這世界上還有很多流離失所的小孩可以領養,反正我不信
血統論那套,就如同我敬愛我的父母,不是因為他們生下我,而是他們養育我成人。
也如我一個朋友說過的:
「世界上已經有那麼多可憐的小孩了,我們為什麼要再多製造一個出來?」
這是一種出於群體意識的傲慢:
「因為我們(大多數人)都是這樣,所以你也應該變成這樣才正常。」
試著把上面的情境從「結婚生子」換成「同性戀」,你會對一個出櫃的人說:
「再過幾年想法變了,你總會愛上異性然後生小孩的」這種話嗎?
身為少數人,沒有責任要接受主流價值非理性的質疑與批判,
你若要拿少子化或扶養比提高來跟我理性對談,
我也很樂意用人口過剩與資源消耗或最適人口數來分享我的觀點。
※ 引述《IhaveASecret (人都有秘密)》之銘言:
: 在 ptt 晃了許多年,第一次在這個版 Po 文。
: 年紀剛過30,有個交往約6年的女友,我本身不想結婚,更不想要「組一個家庭」,
: 對於有小孩(家庭)這件事極度排斥。事實上,就是討厭小孩子。
: 偶爾提到自己不想要小孩,會被家人擺臉色,以為我在亂講話、開玩笑,
: 我真的不想迎合他人的期望,做不喜歡的事,自己的個性,對於一些堅持不會讓步。
: 其實討厭小孩不是主因,自己知道出在個性,我不會是一個好的一家之主,不想跟自己
: 的生活過不去。
: 女友小我一歲,在當代理老師,個性樂觀,不會煩惱,但不是個會討論及思考未來
: 的人,雖然喜歡小孩子,她可以接受不要小孩,似乎也透露出不想生,這點至少讓我鬆
: 一口氣。朋友總說:「時間到了,你就會想要有小孩了。」我只微微笑:「也許吧!」
: 反問他們,卻都得到這種答案:「本來就該有,至少要生一個阿!」
: 這種「本來就應該這樣子」的想法,不在我能接受的範圍,也因此,和家人、家族的理
: 念相去甚遠。在家常被說:「你怎麼這樣想?為什麼要跟大家不一樣?」
: 對我來說:「為什麼要跟大家一樣?」有時要接受大家都這麼做的事情,跟大家做一樣
: 的決定,會讓我感到痛苦。而且,就算結婚,也不想辦婚宴,但我知道又是一場革命,
: 但人生,為什麼要迎合別人才是對的,難道不能做自己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22.9.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42828852.A.124.html
推
09/21 17:54, , 1F
09/21 17:54, 1F
推
09/21 18:08, , 2F
09/21 18:08, 2F
※ 編輯: Erich (203.222.9.105), 09/21/2015 18:15:46
推
09/21 18:14, , 3F
09/21 18:14, 3F
推
09/21 18:29, , 4F
09/21 18:29, 4F
推
09/21 18:31, , 5F
09/21 18:31, 5F
推
09/21 18:35, , 6F
09/21 18:35, 6F
→
09/21 18:37, , 7F
09/21 18:37, 7F
→
09/21 18:37, , 8F
09/21 18:37, 8F
推
09/21 18:40, , 9F
09/21 18:40, 9F
推
09/21 20:27, , 10F
09/21 20:27, 10F
推
09/21 22:23, , 11F
09/21 22:23, 11F
推
09/21 22:39, , 12F
09/21 22:39, 12F
推
09/21 22:43, , 13F
09/21 22:43, 13F
推
09/21 22:50, , 14F
09/21 22:50, 14F
推
09/22 00:24, , 15F
09/22 00:24, 15F
→
09/22 00:24, , 16F
09/22 00:24, 16F
推
09/22 01:35, , 17F
09/22 01:35, 17F
→
09/22 01:41, , 18F
09/22 01:41, 18F
推
09/22 02:36, , 19F
09/22 02:36, 19F
推
09/22 02:45, , 20F
09/22 02:45, 20F
推
09/22 07:40, , 21F
09/22 07:40, 21F
推
09/22 08:15, , 22F
09/22 08:15, 22F
推
09/22 08:55, , 23F
09/22 08:55, 23F
推
09/22 09:20, , 24F
09/22 09:20, 24F
推
09/22 09:22, , 25F
09/22 09:22, 25F
推
09/22 10:01, , 26F
09/22 10:01, 26F
推
09/22 10:20, , 27F
09/22 10:20, 27F
推
09/22 10:30, , 28F
09/22 10:30, 28F
推
09/22 10:33, , 29F
09/22 10:33, 29F
推
09/22 11:01, , 30F
09/22 11:01, 30F
推
09/22 11:43, , 31F
09/22 11:43, 31F
→
09/22 11:44, , 32F
09/22 11:44, 32F
→
09/22 11:45, , 33F
09/22 11:45, 33F
→
09/22 11:45, , 34F
09/22 11:45, 34F
推
09/22 13:45, , 35F
09/22 13:45, 35F
→
09/22 13:46, , 36F
09/22 13:46, 36F
→
09/22 13:46, , 37F
09/22 13:46, 37F
這不用慶幸,不論是結婚生子或其他價值觀能相符的伴侶,都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
而是自己選擇的。
她當然瞭解你講的這點,因為我很清楚地表明了我的觀點:
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不需要為他人負責也不需要他人為你負責。
推
09/22 14:07, , 38F
09/22 14:07, 38F
→
09/22 15:01, , 39F
09/22 15:01, 39F
→
09/22 15:02, , 40F
09/22 15:02, 40F
就算施行伴侶法,我也不會進行公民結合。
原因如上述,我既然不需要法律賦予我相關權利,又何必盡相對義務?
「排斥」這用語我感覺有點過於強烈,
對我來說就是「不喜歡所以不會做此選擇」的程度吧。
而不論是受法律保障的伴侶關係(公民結合)或是傳統風俗倫理,都還在這程度之內。
我所謂的「鄙視」,
是針對不論現行法律或社會主流價值觀中,都將二者視為一體的這種認知。
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婚姻」。
用個簡單的情境可以說明:
某甲:「老闆,我要一套《婚姻》。」
老闆:「第二排架子左邊都是,自己挑。」
某乙:「老闆,我要一套《伴侶關係》。」
老闆:「這沒有單賣哦,我只有婚姻同捆包。」
雖然就結果論來說,這商品是一起賣、拆開賣還是DLC,
對我都沒有任何影響,因為我本來就都不想買。
但我仍舊鄙視,強迫少數人去購買不需要之附屬品的行為。
※ 編輯: Erich (203.222.9.105), 09/22/2015 16:11:07
推
09/22 17:51, , 41F
09/22 17:51, 41F
→
09/22 17:52, , 42F
09/22 17:52, 42F
推
09/22 20:43, , 43F
09/22 20:43, 43F
推
09/22 21:00, , 44F
09/22 21:00, 44F
推
09/22 21:59, , 45F
09/22 21:59, 45F
推
09/22 23:03, , 46F
09/22 23:03, 46F
推
09/22 23:29, , 47F
09/22 23:29, 47F
推
09/23 00:23, , 48F
09/23 00:23, 48F
推
09/23 19:03, , 49F
09/23 19:03, 49F
推
09/24 12:31, , 50F
09/24 12:31, 50F
推
09/27 18:53, , 51F
09/27 18:53, 51F
推
09/29 11:40, , 52F
09/29 11:40, 52F
→
11/22 11:51, , 53F
11/22 11:51, 53F
→
11/22 11:51, , 54F
11/22 11:51, 54F
→
11/22 11:51, , 55F
11/22 11:51, 55F
推
02/20 22:23, , 56F
02/20 22:23, 5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