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發現男朋友在交往期間有一夜情?

看板Boy-Girl作者 (男女板專用帳號1)時間10年前 (2014/02/02 07:42), 編輯推噓7(16924)
留言49則, 3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先說明情況不是本人我發生的,是我妹。 但我想應該有很多人有這種狀況。 我妹跟她男朋友有六年的感情。 我妹的男朋友在尾牙的時候跟他的女同事一夜情了。 根據我妹的說法,他男朋友是邊哭邊愧疚的跟我妹說,他那時候喝醉酒了, 不清醒發生什麼事,醒來就一夜情了。 我妹繼續細問,那是怎麼發生的,她男朋友就說,"就跟她同坐計程車,後 來就不知怎麼的,就載到她家,然後當有意識的時候,女生已經在幫她脫褲子" 我妹又問,有沒有戴套,她男朋友就說,"那個女生有幫她載" 我聽了就心想,靠!不清醒還記得跟她同坐計程車,坐到她家。 X的!不清醒還會記得女生幫他脫褲子的。 X!不清醒還會記得女生幫他戴套。 說不清醒根本就是藉口!真他X的! 而且還哭著的求原諒。(是在演戲嗎?) 說以後不會再發生了,希望我妹能原諒他,不要跟他分手。 我妹說她要跟他男朋友分手。 雖然內心很捨不得。但她怕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 我跟她說,你就跟他簽個法律條文, 內容大概就寫,XXX(我妹男朋友名字)在與XXX(我妹名字)交往期間, 若與其它人有性行為。 需賠償XXX(我妹名字)精神受損金額台幣20萬元整。 賠償金額與發生性行為人數相乘。若與2人發生性行為,則台幣20萬乘2, 則是台幣40萬元整,以此類推。 記得蓋章簽名,寫簽章日期。 順便跟他說,將來發生一夜情或跟別人有性行為 , 別以為不說就不會有事,有做如果被她查到, 透過徵信社或親朋好友告知當場抓包, 一律寄存證信函。 我跟我妹說, 如果他真的不想跟妳分手,也跟你說以後就不會有這種事。 那麼他就敢簽這種有法律效力的條款。 你心裏也會踏實些,將來也不會疑神疑鬼。 反正被妳抓到,也有新台幣20萬元的小錢來彌補妳,也讓他痛到。 請問大家的作法是?發現自己的男朋友在跟你交往期間有一夜情? 還有請男性別推文"20萬元,這太狠啦…人要有慈悲心,不能以德報怨…" 實在是信不過男人說的,"我不會再犯了!拜託你不要離開我"這種假腥腥的戲碼。 如果第一次就原諒,讓男孩子嚐到甜頭,反正一夜情也會被原諒。 那下一次的就沒什麼再怕的, 只要哭一哭,裝可憐說是別人脫我褲子,別人霸王硬上弓 ,不是我的錯。 就沒事了。 我認為有法律,賠錢的約束,可以讓男孩子正視女孩子是真的被傷害。 因為有以前的情份所以被迫要原諒,但可不是口頭說原諒就原諒,而是 需要簽法律條約。 -- 我是貼心的匿名帳號Boygirl1,有需要就寄信給我吧! 來信記得附上發文類型標題,以便小板主代發匿名文作業唷! 1.分享 2.心情 3.求助 4.討論 5.問卷 6.公告 若想要刪除匿名文章時也可以來信給小板主 但小板主無法幫忙刪掉不屬於您的文章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87.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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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妹都要分手了 還簽什麼切結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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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那種合約真的會有強制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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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結婚前 這合約不會有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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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合約沒有法律效力,只是自己寫心安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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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的想法 法律是保護有錢人 假如她男友真有錢 吃虧是你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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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感情要靠懲罰合約來維持也太悲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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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才是對的...這種男人最好是不會再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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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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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切結有法律效力? 什麼時候台灣法律變開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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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分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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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一夜情這種說法我也碰過 根本唬爛== 趕快分一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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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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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分一分比較實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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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還能硬表示他還有意識 分一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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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序良俗沒法律效力的契約,簽心酸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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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害她,你妹都醒了還牽什麼合約阿,新年就快把壞事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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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你妹感情很差嗎? 簽那個沒用,而且20萬賣她的幸福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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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太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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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分就好了,還20萬什麼,真的很缺錢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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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不長也不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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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原諒就直接分了吧,用契約確保愛情的忠誠只是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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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 換一個 簽這個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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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都說要分了你應該做的是加強他要分的決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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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是要他叫男友籤這種根本沒效力的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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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相信啥酒醉昏迷 跟人上床的事了 酒醉昏迷就直接想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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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作愛代表神智還清醒 知道正在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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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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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那種條約也沒用 1.防(抓)不到 2.拿不到錢 3.消磨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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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如叫你妹也跟人家一夜情 然後大方的講給男的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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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會不會整個臉都綠了... (下面開放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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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分手啊!!簽那X條約幹嘛 你竟然這樣建議她 無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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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妹比你有腦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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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分手就分手幹嘛做多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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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2:30, , 34F
你這是反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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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妹都要放手了,就趕快放手吧,有一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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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常識也要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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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5:52, , 37F
別麻煩了,直接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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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你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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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不知報過幾次簽那種契約是無效力的 為什麼還提這種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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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7:14, , 40F
妹以為有心軟復合的方式呢? 明明這種人應該立馬斷開連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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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8:37, , 41F
分手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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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9:23, , 43F
↑上面這篇法官認為,女方並非被迫簽約,切結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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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19:24, , 44F
證明男女朋友交往簽契約還是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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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20:48, , 45F
所以是為了20萬繼續跟會"不小心"一夜情的爛男人交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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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1:04, , 46F
你妹都想分手了,你幹嘛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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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09:09, , 47F
有這麼缺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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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1:45, , 48F
妳跟妳妹有仇嗎XD
02/03 11:45, 48F

02/03 19:46, , 49F
都有結果了就讓起其順其自然,別惹的ㄧ身腥!
02/03 19:46, 49F
文章代碼(AID): #1IxOP-GJ (Boy-Gi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