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 不服生活娛樂館群組長GeminiMan判決
※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LKXFNNk ]
作者: GeminiMan (GM)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宣判] Edius 申訴 FinalAce 案
時間: Tue May 12 22:53:08 2015
【裁判字號】D0635
【裁判日期】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裁判案由】4/16 [申訴] MenTalk板主FinalAce水桶誤判
#1LBpVUYL (L_TalkandCha)
使用者 Edius 因水桶的處分,申訴 MenTalk 板主 FinalAce。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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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請板主 FinalAce 於三日內發布使用者 Edius 的撤銷水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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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04/13 15:10,
04/13 15:10
一、MenTalk 板的板規。
3.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含推文。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3.1.人身攻擊:以嘲諷、侮辱、謾罵、貶低、性騷擾之方式,
談及本板板友在該討論串議題範圍以外的個人因素。
3.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無違反3.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不罰。
例:FinalAce喜歡吃滷肉飯<=當事人檢舉即成立
提出證據
推 FinalAce: 我愛吃滷肉飯<=此為證據,不罰。
3.8.有相關依據所做主觀評價不罰。
二、檢視使用者 Edius 的推文,係為陳述自身對於板主 FinalAce 於
板主隱板言論的主觀評論。非屬讚美文字,然亦非侮辱、貶低的
言論。對他人言論感受「偏頗」難謂真實與否,如事件證明其真假。
故針對此案,予以改判。
三、使用者 Edius 訴求,陳述板主 FinalAce 於本案「未利益迴避」。
然群組認為,當板主為受人身攻擊或指控之主體時,可逕自處理
相關檢舉案。然使用者提出檢舉板主違反板規案,因板主自身可
解釋板規,板主應利益迴避,由組務判定。
見 #1CLXxDNX (SYSOP)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
故此案板主 FinalAce 可不需迴避,逕自處理案件。
四、「板規制定權」屬板主的權利,故在未違反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
和小組組規的情況下,組務不會要求板主需依組務意見修訂相關板規,
侵害板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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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FinalAce (114.42.101.229), 05/18/2015 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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