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_TalkandCha小組長GeminiMan處份

看板BoardCourt作者 (roc_frank™)時間10年前 (2014/07/08 21:32),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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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站長鈞鑒 : 本魯略為回應 以求案情更為明朗 望站長能公正審理此案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茲說明案情如下: : 一、本案與 3.小組長任免權 和 5.看板與小組監控權 並無相關性, : 而在於使用者 rocfrank 對於本人身為生活娛樂館群組啃瓜子 : 聊天小組小組長的「組規制訂權」及兼任組務板板主所行使的 : 「看板文章管理權:b. 水桶處份權」有所異議,提出上訴。 : 因本人亦為生活娛樂館群組的群組長,故申訴案所負責群組長 : 需要迴避時,板務站長代為處理。 : 法源依據 : 1. #1348X47Q (SYSOP)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6932.A.1DA.html : 2. #1348aPLp (SYSOP)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7145.A.573.html : 3. #1CLXxDNX (SYSOP) [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 http://www.ptt.cc/bbs/SYSOP/M.1280712397.A.5E1.html 此回應僅為申訴請求:(1) 被水桶部分之申訴 若勝訴之 板務站長認定小組長有重大疏失 亦有約束對3.小組長任免權之權力 另有 申訴請求:(2) 因水桶致使小組長對該三案不審理 已有違執行正常組務之責任 是為5.看板與小組監控權 : 二、使用者 rocfrank 在此案以 #11PhstD5 (PttLaw)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 http://www.ptt.cc/bbs/PttLaw/M.1097252279.A.345.html : 作為所引援之法源依據,申訴生活娛樂館群組啃瓜子聊天小組的 : 組規已違反站規,應屬無效之組規。 : 本人亦援引此站規之部分文字,說明如下: : (一) 本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看板違規 : 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因 : Gossiping 八卦板另有附屬看板 GossipPicket 八卦檢舉板, : 故使用者 rocfrank 於 GossipPicket 八卦檢舉板提出檢舉 : 案,屬合於站規之行為。 : (二) 使用者 rocfrank 所引述之檢舉相關規範,本人認為引用上 : 有所失當。因此案並非「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 : 而屬使用者 rocfrank 提出 Gossiping 八卦板檢舉案,經 : 違規行為檢舉人 (板主) 認定檢舉案未成立,不服判定結果 : 再行上訴。對於組務,屬於「申訴案」,而非「檢舉案」。 本魯於組務板雖為「申訴案」文 但並無個人權益受損 亦非站規規定屬看板違規之定義 對板主個人或看板之「檢舉案」 用「申訴案」實屬組規將板務管理檢舉歸納至此項 但實質內容並非「申訴個人權益之案」 依國語辭典 : 檢舉為 舉發他人行為的過失或違法的情事。 此相當於 --- 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 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 申訴為 受懲罰的人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 此相當於 --- 申訴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4 條 :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 訴於監督機關。 --- : 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 : 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 第三編第一章第十三條 (得申訴事項) :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 第三編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 第十八條(申訴提出對象及順序) : 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 : 一、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至該板所屬群組事務 : 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 第三編第三章第十九條 : (申訴應註明事項) :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 一、申訴人 :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 四、不服之理由 : 五、所附證據 :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 不予受理。 : (三) 生活娛樂館群組啃瓜子聊天小組的組規第四條第一項即已明列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 第三編第三章第十九條第五項「所附證據」。 : 四、申訴/檢舉流程 :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 : 確實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 依站規「前項申訴內容不全,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 不予受理。」 : 註. 本案於 6/20 告知使用者 rocfrank 需於三日內補齊資料,然 : 使用者 rocfrank 反映不需另補上溝通信件記錄,故依組規 : 不予受理申訴案件,並水桶一週。 : 法源依據 : #1IxIqJGW (L_TalkandCha) : [公告] TalkandCha (啃瓜子聊天) 組規暨組務板規 : http://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391275283.A.420.html 承上 一為檢舉權人 一為申訴權人 同適用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然 本魯請板務站長解釋的部分在於 1. "五、所附證據" 是否為私信為唯一溝通要件 2. 與之溝通板主對看法存大重大差異 致使溝通氣氛與語氣不佳下 是否責任全在使用者 單方面身上? 是否雙方仍需費時費力繼續溝通或致有惡言相向的情況出現? 小組長不正負擔有 (3)裁決權 板務爭議之裁量權 呢? : 三、使用者 rocfrank 陳述已於 Gossiping 八卦板檢舉多次,經板主認定 : 檢舉案未成立,對於板主判定不服,認為雙方溝通意見上有所歧異, : 交由公正第三人裁決。 此項屬自由心證之認定 交付板務站長或發回小組長審理 "誠意" or "事實" 何者為重? 就不予回應了 謝謝! -- 真 愛 無 國 界 Welcome to CCR enjoy more fu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140.1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oardCourt/M.1404826362.A.F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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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覆協助釐清,我昨天看這篇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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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耙梳相關文章,在進一步提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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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避免自行交鋒,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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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k_BwzD (Board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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