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_TalkandCha小組長GeminiMan處份
板務站長鈞鑒 :
本魯略為回應 以求案情更為明朗 望站長能公正審理此案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茲說明案情如下:
: 一、本案與 3.小組長任免權 和 5.看板與小組監控權 並無相關性,
: 而在於使用者 rocfrank 對於本人身為生活娛樂館群組啃瓜子
: 聊天小組小組長的「組規制訂權」及兼任組務板板主所行使的
: 「看板文章管理權:b. 水桶處份權」有所異議,提出上訴。
: 因本人亦為生活娛樂館群組的群組長,故申訴案所負責群組長
: 需要迴避時,板務站長代為處理。
: 法源依據
: 1. #1348X47Q (SYSOP)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6932.A.1DA.html
: 2. #1348aPLp (SYSOP)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7145.A.573.html
: 3. #1CLXxDNX (SYSOP) [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 http://www.ptt.cc/bbs/SYSOP/M.1280712397.A.5E1.html
此回應僅為申訴請求:(1) 被水桶部分之申訴 若勝訴之 板務站長認定小組長有重大疏失
亦有約束對3.小組長任免權之權力
另有 申訴請求:(2) 因水桶致使小組長對該三案不審理 已有違執行正常組務之責任
是為5.看板與小組監控權
: 二、使用者 rocfrank 在此案以 #11PhstD5 (PttLaw)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 http://www.ptt.cc/bbs/PttLaw/M.1097252279.A.345.html
: 作為所引援之法源依據,申訴生活娛樂館群組啃瓜子聊天小組的
: 組規已違反站規,應屬無效之組規。
: 本人亦援引此站規之部分文字,說明如下:
: (一) 本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看板違規
: 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因
: Gossiping 八卦板另有附屬看板 GossipPicket 八卦檢舉板,
: 故使用者 rocfrank 於 GossipPicket 八卦檢舉板提出檢舉
: 案,屬合於站規之行為。
: (二) 使用者 rocfrank 所引述之檢舉相關規範,本人認為引用上
: 有所失當。因此案並非「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
: 而屬使用者 rocfrank 提出 Gossiping 八卦板檢舉案,經
: 違規行為檢舉人 (板主) 認定檢舉案未成立,不服判定結果
: 再行上訴。對於組務,屬於「申訴案」,而非「檢舉案」。
本魯於組務板雖為「申訴案」文 但並無個人權益受損 亦非站規規定屬看板違規之定義
對板主個人或看板之「檢舉案」
用「申訴案」實屬組規將板務管理檢舉歸納至此項 但實質內容並非「申訴個人權益之案」
依國語辭典 :
檢舉為 舉發他人行為的過失或違法的情事。
此相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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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
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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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為 受懲罰的人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
此相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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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4 條 :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
訴於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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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
: 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 第三編第一章第十三條 (得申訴事項)
: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 第三編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 第十八條(申訴提出對象及順序)
: 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
: 一、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至該板所屬群組事務
: 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 第三編第三章第十九條
: (申訴應註明事項)
: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 一、申訴人
: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 四、不服之理由
: 五、所附證據
: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 不予受理。
: (三) 生活娛樂館群組啃瓜子聊天小組的組規第四條第一項即已明列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 第三編第三章第十九條第五項「所附證據」。
: 四、申訴/檢舉流程
: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
: 確實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 依站規「前項申訴內容不全,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 不予受理。」
: 註. 本案於 6/20 告知使用者 rocfrank 需於三日內補齊資料,然
: 使用者 rocfrank 反映不需另補上溝通信件記錄,故依組規
: 不予受理申訴案件,並水桶一週。
: 法源依據
: #1IxIqJGW (L_TalkandCha)
: [公告] TalkandCha (啃瓜子聊天) 組規暨組務板規
: http://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391275283.A.420.html
承上 一為檢舉權人 一為申訴權人 同適用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然 本魯請板務站長解釋的部分在於
1. "五、所附證據" 是否為私信為唯一溝通要件
2. 與之溝通板主對看法存大重大差異 致使溝通氣氛與語氣不佳下 是否責任全在使用者
單方面身上? 是否雙方仍需費時費力繼續溝通或致有惡言相向的情況出現?
小組長不正負擔有 (3)裁決權 板務爭議之裁量權 呢?
: 三、使用者 rocfrank 陳述已於 Gossiping 八卦板檢舉多次,經板主認定
: 檢舉案未成立,對於板主判定不服,認為雙方溝通意見上有所歧異,
: 交由公正第三人裁決。
此項屬自由心證之認定 交付板務站長或發回小組長審理 "誠意" or "事實" 何者為重?
就不予回應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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