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請Forthelife參照#1T9BJON8文回應說明
根據法務站長所言,可以對於被檢舉人的說明有意見補充。
故來此補充說明。
※ 引述《Forthelife (我認為暱稱一定要全填滿)》之銘言:
: 本人回覆如下
: 依控訴質疑內容
: 「內容為疑似偷拍,用可以看到內褲的角度偷拍坐在地上的小女孩」
: 首先本人並無偷拍,而是在對面家屬同意下拍照
: 但是當下口頭詢問並同意而無法拿出其他證明
: 不過有特別在臉部打碼以保護當事人
: 因為所拍攝目的並不是對人
按照被檢舉者所言:
拍攝目的不是對人,但先詢問家屬是否可以拍照,然後拍坐在地上的小女孩,
且剛好又拍到小女孩露內褲的角度。
以上之說詞根本互相矛盾。
: 圖中小孩坐在地上休息卻努力想佔滿整個空間模樣十分逗趣所以拍下這張圖
: 或許其中不小心有拍到疑似內褲的痕跡
: 可能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打碼時遺漏
: 沒想到這會成為犯罪之嫌疑
: 故本人在此明確表示絕不是為了內褲而拍照!
: 也絕無「拍攝及散播兒童色情猥褻照片」之意圖!
被檢舉人所拍攝之原圖畫質相當粗糙,因為被檢舉者表示圖片是自己所攝,照理說後製
打碼時,打碼的部分和圖片的部分畫質是一致的,但小女孩打碼部分明顯和背景的畫質
有差異,打碼的部分畫質較好。
因此可以合理懷疑兩個可能:
1.是鏡頭太過廣角,原本拍攝的部分的確主體不是人,是被檢舉者從原照片中,擷取
小女孩特寫部分後放大,再打碼。
2.以手機拍攝,但因為鏡頭過於廣角,以手動操作拉近視野拍攝時,手機會自動放大
圖片造成畫質減損,之後後製打碼。
但不論如何,可以肯定拍攝者並非在近處拍攝,並且原圖明顯不是從正面拍攝,
中間還有地形、路人阻擋、若經家屬同意大可正面拍照而非從側面拍,並且被檢舉者
還「剛好」可以拍到小女孩露出的內褲。
所以對於是否真的詢問過家屬,我認為這裡可以合理存疑。
: 之所以發布在kadomo板之之前以為這裡是分享兒童養育成果或是在生活中看到兒童做出趣味行為等地方故而貼文
: 而在板規標示不明確的情況下也只好發文時順便詢問其他板友這裡條規有無其他限制
不確定是否違反的狀況,是可以先詢問板主的,而不是先發文再說。
被檢舉人同時身為PTT熱門板板主,不應該連這基本常識都不知道。
同時,檢視 kodomo 板在被檢舉人發文前的文章,勉強和「兒童做出趣味行為」勾上邊,
但很明顯和「兒童養育成果」完全沒有關係。
kodomo 板在被檢舉人發文前的文章多數是討論國內外童星、幼童模特兒或是轉錄其他
看板關於可愛的兒童相關文章。
就算不知道看板可以發哪類文章,看前面的文章類型大概也可以知道。
: 而沒有「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之意圖
: 綜上所述
: 該貼文絕非控訴內容的「疑似偷拍,用可以看到內褲的角度偷拍坐在地上的小女孩」
: 而是「經過家屬口頭同意拍下孩童有趣模樣之照片」
: 個人認為此圖只是「兒童有趣的畫面」,沒有任何「兒童性交或猥褻行為」
: 故發文也絕無「任何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及「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 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的意圖
: 以上回覆完畢
如果「經過家屬同意」,那大可不用打碼才自然
而且家長同意拍攝不代表被檢舉人可以「從露內褲角度拍攝」、「張貼到公開論壇」
當然家屬是否同意這件事死無對證,
但是,同前篇最後總結:
就算不是刻意散佈,不是自己拍攝、沒有猥褻犯意,但只要在網路上張貼相關圖片
就構成「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5.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62777953.A.86D.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