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請z97139393參照#1T9BJON8文回應說明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依 kodomo 板所業管小組長移送(#1T9BJON8),
: 煩請被檢舉人z97139393於 2019/7/13 23:59:59 前
: 至本局回覆本文說明,
: 逾期本局將直接依照檢舉意旨判斷處理。
: (移送之小組長及kodomo板板主亦得同時陳述意見)
: ---------
: 本案所涉情事較為嚴重,
: 除可能涉及散布色情資訊外
: (參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1款第A目),
: 尚可能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40條之問題
: (參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4款),
: 情事重大。
: 若本局認定違規,
: 可能處以停權以上處分。
: 亦得移送站長會議討論是否明顯有犯罪嫌疑,
: 依討論結果決定是否移送我國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 為此,
: 請被檢舉人前來本局,
: 依 #1T9BJON8 檢舉意旨說明,
: 及請參考本文後法條,
: 請被檢舉人直接回覆本文。
: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
: 參考資料:
: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第四章罰則 第36條第1項
: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
: 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
: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2.第四章罰則 第38條第1項
: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 、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
: 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3.第四章罰則 第40條第1項
: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
: 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
: 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4.第2條第1項第1-3款
: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
: 下列行為之一:
: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
: 褻行為。
: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
: 為,以供人觀覽。
: (3)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
: 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 二、本站使用者條款
: 1.第5條
: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
: 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並承諾遵守中
: 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
: 之國際慣例. (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
: 之使用者, 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
: 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
: 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
: , 包括但不限於:
: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
: 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
: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
: 文字.
: (c)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
: 務
: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 (f)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張
: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
: 行為.
: 2.第8條
: 您同意本站各級管理者基於其自行之
: 考量,有權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
: 分,包含但不限於對您所為之刪除文章
: 、鎖定文章、看板水桶或看板禁止發言
: 、設定劣文或退文、開處罰單、設定停
: 權、設定變更文章數數值、設定變更 P
: 幣數值、設定變更信箱容量數值、設定
: 變更您於本站擔任之職務、退回註冊、
: 砍除帳號等。
: 前述處分,並非無權或無故之處分,若
: 您不願接受,請勿同意本條款。若本服
: 務被終止時,本站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
: 不承擔責任。
: 3.第8-1條
: 您同意本站得基於自行之考量,因您透
: 過各種方式威脅、恐嚇其他使用者,或
: 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 ,致影響言論自由以及本站營運時,本
: 站得拒絕為您提供服務並永久終止您之
: 使用。
本人回覆如下
依控訴質疑內容
「內容為疑似偷拍小女孩躺在地上並露出內褲的照片 」
關於我的想法,原本只是從別的網站看到小孩子躺在地上看書的圖而已,並無其他用意,本人絕不也絕無可能偷拍小女孩的圖,拍攝他人是需要經過其同意的,而既然大眾認為此圖違反了一般社會道德規定,那從今爾後我再也不會張貼類似的圖片於公眾版面
關於製造問題,這些圖都是網路上其他網站所看到的,但不能提供出處免得被說散佈,既然這些圖片有疑慮,我以後也不會去找未成年的圖。
綜上所述
該貼文絕非控訴內容的「疑似偷拍小女孩躺在地上並露出內褲的照片」而是經由社群網路所看到的圖片
個人認為此圖確實於選取有失妥當,但絕沒有任何「兒童性交或猥褻故發文也絕無「任何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及「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 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的意圖
以上為本人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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