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因看板警察處理效率導致證據消滅(維持)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申訴人:seanx
申訴判決:本局 cgany Cross-Post 檢舉案
申訴理由:
首先,根據「看板警察局板板規」
: 2.所有處理完畢之案件,其檢舉文、證據文及判決文,未經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刪除之。
我想我訂正標題應該是沒有踩到線
我不能接受在我提出檢舉時檢附了完整證據
因為貴局處理效率因素使被檢舉人有時間滅證
最後跟我說「證據不足」
其次,跟這個判決有關係的,大概是「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的這兩條吧
: 五、CP 違規檢舉
: 7.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 5 篇以上,且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
: 者,屬 Cross-post 違規。
: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 一併計算、處分。
: CP 違規之處罰僅追溯至遭檢舉日或本局主動處理日前 14 日。
: 日數之計算僅以"發文日"、"處理日"為準,不計入"發文時間點"。
: 9-2.自刪之文章,不列入本局 CP 篇數計算。
我想 最少最少 在我提出檢舉的時間點
被檢舉人是充分滿足五、7.的要件
也就是在那個時間點 確實是有這個違規行為
然,五、9-2並未寫出CP篇數計算的時間點
以常識來說,當然是以檢舉當下狀況才合理
如果你們這樣做是為了讓被檢舉人有時間去修正
請你們修訂9-2 讓大家清楚明白
但那樣真的蠻可笑的啦
說是看板「警察」
然後有人違規 自己抓不到
別人來檢舉 沒辦法馬上處理
讓人家有時間去滅證
你想想看 如果現實生活中報警
然後警察遲遲不來 然後肇事人逃逸了
警方跟你說「證據不足不予受理」 合乎常理嗎?
更不要說 你們也不是沒有辦法調查被刪除的文章
你們自己看不到 聯絡該板板主提供資料總可以吧?
跨板濫發五篇還是四篇 老實說我覺得沒有多大差別
證據消滅到底是誰的問題?
這裡怕人濫發文 設定為禁止自刪
但是跨板濫發 被人檢舉後滅證沒事 是可以被允許的
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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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anx (49.98.172.65), 02/17/2019 0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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