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因看板警察處理效率導致證據消滅(維持)

看板Board-Police作者 (龍昭)時間5年前 (2019/02/17 00:00), 5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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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申訴人:seanx 申訴判決:本局 cgany Cross-Post 檢舉案 申訴理由: 首先,根據「看板警察局板板規」 : 2.所有處理完畢之案件,其檢舉文、證據文及判決文,未經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刪除之。 我想我訂正標題應該是沒有踩到線 我不能接受在我提出檢舉時檢附了完整證據 因為貴局處理效率因素使被檢舉人有時間滅證 最後跟我說「證據不足」 其次,跟這個判決有關係的,大概是「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的這兩條吧 : 五、CP 違規檢舉 : 7.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 5 篇以上,且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 : 者,屬 Cross-post 違規。 :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 一併計算、處分。 : CP 違規之處罰僅追溯至遭檢舉日或本局主動處理日前 14 日。 : 日數之計算僅以"發文日"、"處理日"為準,不計入"發文時間點"。 : 9-2.自刪之文章,不列入本局 CP 篇數計算。 我想 最少最少 在我提出檢舉的時間點 被檢舉人是充分滿足五、7.的要件 也就是在那個時間點 確實是有這個違規行為 然,五、9-2並未寫出CP篇數計算的時間點 以常識來說,當然是以檢舉當下狀況才合理 如果你們這樣做是為了讓被檢舉人有時間去修正 請你們修訂9-2 讓大家清楚明白 但那樣真的蠻可笑的啦 說是看板「警察」 然後有人違規 自己抓不到 別人來檢舉 沒辦法馬上處理 讓人家有時間去滅證 你想想看 如果現實生活中報警 然後警察遲遲不來 然後肇事人逃逸了 警方跟你說「證據不足不予受理」 合乎常理嗎? 更不要說 你們也不是沒有辦法調查被刪除的文章 你們自己看不到 聯絡該板板主提供資料總可以吧? 跨板濫發五篇還是四篇 老實說我覺得沒有多大差別 證據消滅到底是誰的問題? 這裡怕人濫發文 設定為禁止自刪 但是跨板濫發 被人檢舉後滅證沒事 是可以被允許的 偉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98.172.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50332845.A.ECC.html ※ 編輯: seanx (49.98.172.65), 02/17/2019 00:33:16
文章代碼(AID): #1SQ3EjxC (Board-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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