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自體免疫細胞療法合法性?

看板Bioindustry作者 (是否)時間10年前 (2013/10/02 17:40), 編輯推噓6(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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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點幾個問題讓你試著回答一下好了 回答完也許心裡會有譜 1. 誰執行NKT/DC回輸的動作?醫師?(應該不會是你老闆吧?他沒有醫師執照) 執行場所在哪裡? (這種高金字塔的免疫療法常常是在客戶家中, 信義區豪宅) 醫師執業執照和執行場所是否吻合? 如果以上問題回答起來會心虛, 很可能有醫療法的問題 2. 即使是有照的醫師進行回輸動作, 這種off label use, 請問是否有申請台灣臨床試驗? 在醫院有臨床試驗不代表你的客戶也可以接受此療程, 除非他也enroll進臨床試驗 3. 免責書意義不大. 如果你作的是明顯違法的事(例如醫師叫你注射進病人體內) 那免責書也幫不了你. 這種商業行為游走在醫療的灰色地帶, 用少量, 高單價來衝高獲利 很不幸的這種診所目前愈來愈多..... ※ 引述《lanshengau (水母)》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 : 小妹目前任職於一間剛成立3個月的新公司 : 老闆為醫學背景的博士,醫療界人脈不錯 : 公司營運項目為食品買賣,實際上營運的項目是健康諮詢 : 比如說癌症患者來這邊經由老闆的評估 : 推薦公司代理的保健食品(FDA第2期)以及自體免疫療法 : 所謂的自體免疫療法分兩種 : 其一是DC樹突細胞培養再回輸,公司說是與楊文光教授合作(這點我也有點懷疑) : 其二是NKC自然殺手細胞培養再回輸,是與全台唯一合法的廠商合作,在醫院有人體臨床 : 這邊有疑問的是,我曾假裝客戶打給NKC免疫療法的廠商聯絡 : 他們說沒有這項服務,他們主要是與醫院合作的實驗室 : 我想詢問各位前輩,以公司或老闆私人接洽免疫療法CASE的情況算不算合法? : 簽免責書是否真的就不會有責任? : 因為其實我老闆是個很會包裝自己的人 : 剛開始認識時他拿出XX醫院的名片,說他是醫師背景 : 但後來才知道,他在XX醫院是當研究計畫主持人,而他的執照是美國自然療法的醫師執照 : 雖然沒有說謊,但有令人容易誤會的感覺 : 老闆對員工和客戶都強調我們是合法的客製化健康諮詢平台(客戶都是金字塔頂端的人) : 可是據我所知,台灣的法規還沒有通過可以回輸自體免疫細胞 : 而我們客戶同時接受中醫及其他輔助食品治療,也不可能是醫院人體臨床實驗的對象 : 請各位給我一點建議或私信也可以,謝謝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8.66.112.241

10/02 17:50, , 1F
如果算密醫的話,會坐牢的....
10/02 17:50, 1F

10/02 18:43, , 2F
密醫執行醫療業務罰款了事,正牌醫師醫療疏失除了罰款
10/02 18:43, 2F

10/02 18:43, , 3F
還要被抓去關....... 真是鬼島無誤
10/02 18:43, 3F

10/02 18:46, , 4F
樓上請細讀醫療法 醫師除故意或過失 不背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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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8:47, , 5F
密醫如果造成患者傷亡 請直接查刑法條文 賠償找民法條文
10/02 18:47, 5F

10/02 18:47, , 6F
處罰是行政的處分 不見得是行為的所有法律責任
10/02 18:47, 6F

10/02 19:06, , 7F
真怪,一堆人不讀醫療相關法 卻老愛幫醫師說鬼島法律太嚴
10/02 19:06, 7F

10/02 19:07, , 8F
不知道是工讀生 還是無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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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9:10, , 9F
請R大 說話前 先看醫師法第2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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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9:19, , 10F
給S大,當初移植AIDS器官給病人的 也才罰50萬元而已...
10/02 19:19, 10F

10/02 19:20, , 11F
被罰完後 還可以嗆說"難道是要逼我選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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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9:29, , 12F
醫師法28條、28-4條 以及醫療法108有相關規定
10/02 19:29, 12F

10/02 19:31, , 13F
若是人體試驗則是醫療法8.70.78.79.79-2.8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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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9:31, , 14F
若有廣告 則相關規範是醫療法84.85.86.87條 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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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9:32, , 15F
台灣對醫療業務/行為規範較為嚴格 這塊要很謹慎
10/02 19:32, 15F

10/02 19:35, , 16F
但還是照版友建議直接問 衛福部 醫事司 較保險、專業
10/02 19:35, 16F

10/02 21:16, , 17F
受教了,不過我想版上淺水的醫療業眾多半也沒那時間去研讀這
10/02 21:16, 17F

10/02 21:17, , 18F
些法條,另外我原想強調的是目前對於醫療"疏失"的認定,有時候
10/02 21:17, 18F

10/02 21:18, , 19F
並不是那麼令人能夠接受引用的條例或規範,ex:邱小妹妹案
10/02 21:18, 19F

10/02 21:26, , 20F
醫師法28條對於密醫反正也可以併科罰金,沒說一定會關
10/02 21:26, 20F

10/02 21:29, , 21F
眼殘看成易科.....
10/02 21:29, 21F

10/02 22:13, , 22F
醫療疏失的認定 大多交由醫師公會的組織協助法院鑑定...
10/02 22:13, 22F

10/02 22:14, , 23F
自己人相互交相X的情況下,還判醫師有缺失....
10/02 22:14, 23F

10/02 22:15, , 24F
這已經是超級大優待了 一般人可沒這等好處
10/02 22:15, 24F

10/02 22:16, , 25F
醫檢師發生業務疏失 可就沒這麼好說話了....
10/02 22:16, 25F

10/03 17:45, , 26F
法律開告後說太忙不知道 並不會讓法官減判
10/03 17:45, 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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