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The Lord of the soybean)時間20年前 (2004/01/29 20:2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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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udre (foudre)》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之銘言: : : 我必須要提一下公平交易法。 : : 抱歉我不是學商法的,但是公交法「顧名思義」,就是處理 : : 交易的問題。 : : 而叛將條款很明顯的並不是「交易」,而是勞動契約的問題。 : : 其實我之前也找過,有查過的人會發現,好像都很很接近,但是就是沒有哪一條 : : 可以直接哪裡解決判將條款的問題。 : : 消保法也不行,公平法也不行, : : 中職有沒有獨占其實根本不是問題的核心,問題是他們今天對於球員工作權的 : : 實質剝奪,有沒有法條可以處理? : 我覺得版大這裡講到了重點,所以想請教一下,沒有法條可以處理, : 到底問題是出在哪邊? 問題出在,這個事件可能是一個特例,而非是一項經常發生的事件。 台灣過去沒有相同,或是相類似的事件像這樣。 職棒運動員的數量,比國內的殘障人士少,比同性戀者少,比植物人少, 更別提佔了一半人口比例的女性。 因為這些人的數量是那麼少,發生的機會是那麼少, 所以法律沒有加以規定,如此而已。 事實上像中職這種實際性獨佔的私人企業性質,國內是不存在的。 所以沒有立法啊。 如果問我可不可以立法,我會認為是行得通的,但是即使如此, 也是針對以後,而非這個CASE。 : 我個人認為確認中職的獨占地位具有重要性,主要是它和一般事業似 : 乎有著相當大的不同,就拿網路上特別愛舉的聯電、台積電的例子來 : 說,他們不雇用過去的離職員工(雖然我認為這也是不應當的),實 : 質上來說對電子業界的從業人員影響不大,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 : ,總是有別家公司可以去,也因此其從業人員不會因為哪一家電子公 : 司有什麼「叛員條款」而遭到工作權的實質剝奪,反觀職棒球員,山 : 不轉路就不轉,路不轉人也轉不成,到底兩者之間是差在哪裡,以致 : 於一條憑過去經驗來看,似乎影響不大(甚至不少人認為理所當然) : 的條款,會變成工作權實質剝奪的兇手? 因為以往從來沒有這種例子的關係。 或是,實際上有,但其人數和影響力非常的小,所以一直沒有浮上抬面。 : 再請教一下,勞雇關係在台灣的法律上不能被視為是一種勞務交易 : 嗎? : 在我看來,這兩者之間原理上好像沒什麼不同,勞工用勞務向雇主 : 換取報酬,而雇主用此勞務的產品向消費者換取報酬,而保護消費 : 者的用意便是在防止消費者在沒有公平選擇的情況下,受到掌控通 : 路的勞務雇主在交易中剝削;然而在通路的另一頭從事交易的正是 : 勞工,對付消費者的手段,幾乎原封不動也一樣適用於對付勞工, : 如果勞務交易未納入公平交易的體系,那麼顯而易見,掌握通路者 : 在消費者方沒柞取到的,自然轉過頭來向勞工柞取,這不是很可怕 : 嗎? 其實對於勞工的保障照理說應該比較週道,因為比起消費者,勞工的 地位更為弱勢。 一來,消費關係是短暫性的,消費完了就沒什麼關係,就算是 比如供應水電這種長時間給付,至少至少消費者也有選擇權。 但是勞工沒有,他一旦進了公司,轉業的障礙是相當大的, 所以比較起來,資方的力量更強,就更需要保護。 還是不同的,因為有勞動法規,比如勞基法,就很具體的規定並授權 有關單位有保障勞工的法律。 所以,法律上不是對於勞工沒有保障,當然實際上能夠保障得了多少是 另一回事,但是勞基法的對象是針對一般可替代性的勞工,而不是職棒球員。 可是,現在的這個叛將條款,針對的不是「正在工作的職棒球員」, 而是「沒有契約的員工」哦。 勞動法規固然對於雇主對於員工的待遇,加班時間,甚至是離職方式都有所 保障,可是無法限制雇主「要不要請誰」,原則上一定是如此的。 不然很可怕,我,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人,可不可以跑去誠泰球團 「耶,找我當球員,付我薪水。」 球團除非是瘋了才會請我,那我被拒絕以後,可不可以跑去找勞工局。 「他要雇用我不可」 不行吧。 當然,我的身手和這些人是不同的,不過這些球員有什麼理由去找勞工局, 要求球團「非雇用他們不可」? 要知道,形式上面,並不是CPBL不雇用這些叛將,而是誠泰不雇用這些人。 為什麼誠泰不雇用? 因為某種因素。 而法律能不能禁止這種壓力?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 又,交易和契約關係是否為互斥呢?或我問個實質的問題,像接有線 : 電視時,我們也會簽一張契約,那麼它是契約關係,公交法不能管, : 還是它是交易,不是契約關係,又或者它也可以兩者都是呢? 定型化契約,不,基本上消費行為是一種契約, 勞動也是一種契約,但是這兩種的契約性質不同。 不過這已經和本題無關了。 : : 目前國內實質保障工作權的勞動法條,我想比較接近的是反歧視法, : : 比如兩性平等工作法和殘障福利法,但是很抱歉,沒有職業運動員法。 : : 類推適用? 我個人會認為也不太行的通。 因為其實性質也差滿多的。 : : 大致上是這樣吧。 : 基本上我不是唸法律的,而後來因為一些緣故接觸到的案例都是到美 : 國以後的事了,所以我對法律上的專業運作並不了解,可能對大陸法 : 系的東西更是一無所知。 : 但從我個人少少的經驗來說,我在美國似乎沒看過法院對於兩造的爭 : 執表示無法可判,所以So be it這樣的結論,似乎再怎麼前所未見的 : 案子,都能靠引申推論援引過去較為類似的判例或法條加以作成結論 : 。而台灣的案子在現有法律無條文可以完全套用的情況下,法官不能 : 夠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中,找出比較相關的幾條,加以交叉推定論斷 基本上美國的法律就是建立在類推和解釋上面,台灣,或是一般大陸法系 不是。 美國的成文法是少少的(相對於判例而言),大部分的判決都是依以前的CASE 判斷。 大陸法系不是,以法條為主,如果法條沒有寫,那再來看能不能解釋和類推。 基本上我想這邊與其說是法系上面真的差很多,還不如說兩邊的法律人 思考和受教育的方式根本就不一樣。 (不過這也和本題無關) 其實今天如果有人告上法院,台灣的法官仍然要作一個判決。 不可能一攤手,說:「啊,法律沒有寫」就沒事了。 如果是刑法,那麼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刑法上沒寫的,就是無罪。 但是民法不是,民法不只是「對」或「錯」的判決, 最重要的是「解決紛爭」,很有可能都是雙方「各退一步」的判決。 (你法學概論到底要講到什麼時候?) 好吧,美國最高法院可以直接拿憲法第一修正案來判某個CASE。 但是台灣不行,因為憲法很抽象啊,所以才要有具體的法令來規範。 好,這個CASE法官會怎麼判? 判球員勝? 判中職勝? 我會說,「這大概無法可管,但是法官一定會判,他怎麼判,我也不知道」 不過,我個人比較傾向球員打不贏。這只是我的猜想。 : ,於是不斷地衍生出一堆「無法可判」的情況,如果台灣的法律事務 : 都只能這麼「清楚明白」地套用,對任何一條法律都只有一種解讀, : 那我就不曉得控辯雙方浪費那麼多時間辯論幹什麼了,答案不是都已 : 經寫得清清楚楚的了嗎? 大部分的訴訟,都不是對於法條的爭議,而是能不能證明事實。 所以,回到tw版的爭論,具文或不具文,其實問題是在舉證的困難度。 如果這個case的確有法律上的爭議,那麼不具文當然比具文好。 -- 很多人都對於中華職棒兩隻元老球隊的解散感到可惜,卻都無能為力。 只有他。創作了一部偉大的作品,來紀念那個逝去的時代。 Crouching Tiger Hidden Dragon (C)lass【 分組討論區 】--14 國家體育場--2 PttBaseball--9 Theme-- YakyuSystem 主題 ◎棒球制度討論板 追求制度建立,討論職棒改革的專業版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46.183 ※ 編輯: hsuans 來自: 218.167.46.183 (01/29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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