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曹錦輝FB 41歲 飆出151 km/h

看板Baseball作者 (L'estate)時間1年前 (2022/09/03 14:05), 編輯推噓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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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rdan1227 (忠誠罐罐)》之銘言: : 推 erodora: 地檢跟大聯盟都認可曹無罪 只有中職迷到現在還走不出去 09/03 13:29 : 推 MTBF: 台灣法律和大聯盟不都認定曹是無辜的了 09/03 13:31 : → MTBF: 為什麼還有人在噓?是忘記看新聞了嗎 09/03 13:31 : 看到這種鬼話只會覺得噁心而已 法律究竟什麼時候認為無辜了? : 忘記看不起訴書的話我幫你們估狗啦 不用謝了 : https://pttweb.tw/s/1ql3x *備份網站不喜勿入 : (只節重點) :  綜上所述,本案雖能證明曹錦輝原本已答應蔡政宜要配合打 : 放水球,然該兩場比賽後來均因故取消,而曹錦輝確實與「 : 綁球」組頭蔡政宜、林秉文等人過從甚密,且時常接受蔡政 : 宜、林秉文、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從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 : 可知曹錦輝因常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故與臺北 : 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媽媽桑「葳葳」十分熟識),且與蔡政 : 宜、黃俊中等人見面之時間與下一次出賽之敗投場次均有所 : 關聯性,然相關證人均證稱曹錦輝雖曾答應要配合,但尚未 : 實際配合打假球,再參以證人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均已 : 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曹錦輝一人之理, : 故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以顯示曹錦輝已正式下場替蔡政宜或 : 林秉文打放水球,在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佐證之情形下,實 : 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真當大家不知道實情喔? 光接受組頭招待跟答應過這兩點就足夠這傢伙下去了啦 噁心 大家都不要吵了 我有提議過 這是一個民主的時代 應該用公投決定曹錦輝的功過 如果公投贊成他功大於過 中職應該還給他一場引退賽 如果過大於功 應該永遠禁止他在台灣打棒球 爭論就能到此為止 大家說好噗好!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226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96.30.98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662185136.A.225.html

09/03 14:06, 1年前 , 1F
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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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看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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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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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到壞朋友接受招待叫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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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4:07, 1年前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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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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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4:10, 1年前 , 7F
什麼功會大於配合打X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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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4:13, 1年前 , 8F
幫台灣拿到WBC冠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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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4:15, 1年前 , 9F
名單上某個人不是就想接受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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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4:15, 1年前 , 10F
小球員媽媽如果看到不起訴書大概會直接把小孩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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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23:01, 1年前 , 11F
09/03 23:01,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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