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假球案的防治之道消失

看板Baseball作者時間10年前 (2015/06/17 08:15), 編輯推噓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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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tsengwoody: 蕭登獅成功收買球員可是法院認定為事實裡面就有現在還 06/16 19:12: → tsengwoody: 還在中職 這樣還願意進場這叫有在乎假球 06/16 19:13: → Ec73Iwai: 是哪幾位不講出來聞香一下 還是把不起訴都算進去? 06/16 19:14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請選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刑事類別全文檢索語詞 用洪一中或吳復連當關鍵字搜尋都可以查到同一個詐欺案的判決書裏頭的甲OO就是蕭登獅裏頭寫到 (這可是法院認證的事實,比記者或不起訴書更有公信力才對)(二)85年10月 4日甲○○自國外聯絡國內不詳姓名成年手下指 示江泰權、鄭百勝,及透過兄弟象球員陳義信連絡其他球 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人,又透 過興農牛隊球員陳威成連絡其他球員黃忠義、張文宗、王 傳家、張耀騰等人,分別於85年10月 6日統一獅隊對兄弟 象隊,85年10月10日統一獅隊與興農牛隊比賽打放水球, 即要統一獅隊全力贏該 2場球賽,兄弟象隊及興農牛隊應 輸各該場球賽,以利其詐賭贏錢,並指示江泰權、鄭百勝 於其手下送罐裝可樂至現場時即表示伊等務必全力贏該場 球賽。比賽結果,果因上開各球員配合打放水球而使統一 獅隊分別以10比 1勝兄弟象隊,及以5比1勝興農牛隊而放 水得逞,甲○○因而獲得鉅額賭金。簡單的說法院認定甲OO收買球員放水成功而獲得巨額賭金,犯了詐欺罪既然法院認定甲OO收買這些人放水而獲利,那被法院指名是被甲OO收買的球員,現在還在中職當總教練而且還是人氣最高的兩隊,所以你認為 球迷有在乎這種事情嗎?一堆都是跟風在喊抵制的吧!沒新聞 河蟹成功時 球迷就不在乎了另外很多人喜歡拿27人最後不起訴來辯其實甲OO也是拿27人不起訴來辯解說檢方都說那些人沒放水了,既然他們沒放水怎麼能說他有收買那些人而獲利而裏頭也有針對那部分做反駁 兄弟象球員陳義信、陳逸松、洪一 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人,興農牛隊球員陳威成 、黃忠義、張文宗、王傳家、張耀騰等人,雖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92年度偵字 第 19618號),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就本件之比賽場 次加以認定,均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簡單的說 27人的不起訴書 雖然檢察官說查無實證但該份不起訴書 連被法院認定有放水的場次都沒查因此不能作為甲OO有收買那些球員的反證--※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3.28※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34500147.A.E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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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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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一直存在 只要它有可作弊 詐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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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球員永遠只是組頭獲利的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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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這判決後怎麼沒對判決書內的人再行調查?還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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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快來抄阿 別裝死...台灣棒球不改革 憑啥要潘仔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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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起訴 而不能再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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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X的 整整二十年過去了 環境沒啥變化 第五隊請睜大眼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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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聯盟就是沒被報大就不主動處理還敢說有多在乎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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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真不知有這案還是裝死不願面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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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不起訴後 全案不得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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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水場次,為什麼法院都已認定27人是共犯了,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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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沒有繼續查下去並起訴這27人。既然不起訴書沒牽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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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場次,應該要查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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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噓球員打本名~其他共犯打其名不詳或甲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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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尚淺的種花彌彌 來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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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系統就那樣 不是原告被告被害人就不會遮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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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WBmpwh (Base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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